律師 109 年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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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花錢僱用職業打手乙痛扁A 一頓,促使A 儘快償還積欠甲多時的百 萬逾期債務。為達此一目的,甲交付乙有關A 的生活相片,以便乙查驗。 乙探聽A 的作息時間後,埋伏在A 住處附近,誤將外貌與衣著類似A 的B 當作A,遂不顧B 的澄清,持短棍痛毆B,致B 右手臂完全骨折而 無法施力。乙警告B 必須在十日內償還欠甲的債務,否則下次將會打得 更兇。放話後,乙瞥見B 戴有名貴手錶,趁B 尚處於恐懼而不敢抗拒的 狀態,平靜地取下該錶,以圖轉贈朋友作為生日禮物。事後,B 經治療 始接回斷骨,右臂仍如過往能舉動施力,B 向警方對乙提出告訴,使檢 察官以重傷、強盜與勒索等罪名起訴乙。於是,外貌、身材與乙相似的 丙,受到乙的指使,向警方承認自己才是犯案人,並先後於對乙所開啟 之偵查及審理程序中,兩次以證人身分表明為自己犯案,並加以具結。 試問甲、乙、丙三人應如何論罪?(答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 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見解)(100 分)
甲妻乙夫感情不睦,甲涉嫌於婚姻存續期間,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及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 條第2 項),致乙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經查以上兩罪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㈠設若甲、乙離婚後,乙在告訴期間內以被害人地位先向管轄地檢署告 訴甲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案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偵查終結前,乙 又委任律師B 為自訴代理人,向管轄法院就甲業務侵占罪名,以被害 人地位提起自訴。甲委任之辯護律師A 抗辯:乙之自訴違反多項法律 之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試問A 上述之抗辯有無理由?(35分) ㈡設若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經該管檢察官將案件移送自訴法院,一併審 理,乙委任之B 律師於其自訴狀及補充書狀內,記載甲如何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罪過程。審判中,乙未到庭,B 律師遂代乙以 言詞陳述案發事實之經過,甲及其辯護律師A 則要求法院應傳喚乙親 自到庭具結並接受對質、詰問,否則其自訴狀所述及B 當庭代為陳述 之內容,皆違法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審判長依現行自訴規定駁回甲 及A 之請求。但審判長仍予甲、A 反駁及辯論之機會,隨後法院採納 自訴狀所述及B 律師代乙關於案發經過之當庭陳述,判處甲以一行為 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業務侵占罪。試問本案踐行之程序是否合 法?(30分) ㈢設若第一審審理期間,A 律師提出甲於行為時有嚴重思覺失調之精神 疾病抗辯,認為至少構成減輕其刑的限制責任能力(刑法第19 條)。 為證明此點,A 聲請法院傳喚丙精神科醫師出庭,丙醫師於甲、乙婚 姻存續期間(含案發行為時)曾長期治療甲之精神疾病。乙委任之B 律師則於丙到庭陳述前即主張:丙與乙有過節,乙曾至丙診所當眾指 摘丙只愛錢又誤診,足認丙若於本案執行「鑑定人」職務有偏頗之虞, 有相當於法官之迴避事由,因此請求依法拒卻鑑定人丙。試問丙醫師 於本案是否可為證據?B 之拒卻主張合不合法?(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