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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104 年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4 年(2015)律師「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5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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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一起承包鐵路管理局某無人看管平交道柵欄修復工程。一日經鐵路管理局告 知該柵欄故障,並限定於交通管制時間內完成修復。兩人前往查看後,發現分別有 電子訊號與齒輪機械兩處故障。由於甲、乙與鐵路管理局另有工程款糾紛,二人竟 不惜容任柵欄未修復可能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風險,約定在取得前次工程款後,始 由甲先修復電子訊號,再由乙完成機械部分之修繕。甲、乙謀定且各自回家後,甲 突然想起自己即將出國旅遊,為免日後時間安排不易,於是在鐵路管理局通知的交 通管制時間內,將柵欄電子訊號異常部分修復,但並未告訴乙。交通管制時間後, 由於甲、乙皆未告知鐵路管理局柵欄未完成修繕情事,致使該處平交道在柵欄未能 正常起落時,仍有二班列車經過。所幸列車經過時,均無汽車與行人通過平交道。 試問甲、乙的行為成立何罪?(30 分)
甲因為手頭拮据,遂對乙說,家大業大的丙有一獨生子丁,但丙對丁卻極為吝嗇, 因此丁希望能演出一齣綁架的戲碼,以能從丙那裡撈一筆錢供大家花用。甲對乙詳 細描述丁某日某時會從家裡出來,到時綁架丁要逼真一點,而丁也會假裝掙扎配合。 然而事實上,甲完全都在欺瞞乙,丁根本未參與此計畫。嗣後,信以為真的乙誤認 丁的掙扎是在演戲,而將其強行架走交給甲,並由乙出面要求丙將新臺幣1,000 萬 元現金置於指定之處所,否則將殺丁滅口。丙依照指示付款並由乙取款後,甲遂將 丁釋放。試問甲、乙有何刑責?(30 分)
甲開車不慎撞上電線桿,人雖平安無恙但被卡在車內。警員乙趕到車禍現場將甲 救出時,無意中發現車後座載有衝鋒槍及子彈,乙詢問甲該槍彈是否為其所持有, 一時失措的甲當場承認(證1)。乙遂一方面以無線電警網請求資深刑警丙支援, 另一方面繼續追問甲犯案細節,甲相當配合,鉅細靡遺交代其非法持有槍彈的經過 (證2)。丙到場後將甲逮捕並帶回警局。偵訊前,丙雖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 條告 知義務,卻漏未告知甲得行使緘默權,甲再度詳述犯案經過(證3)。然而,該案 移送檢察署後,甲態度丕變而不再陳述。此後及至審判中,甲皆保持緘默。 案經檢察官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甲提起公訴。審判中,甲之辯護人抗 辯,警員逮捕甲前、後的三次自白證據(證1、2、3),皆因違反告知義務而無證 據能力,不得採為有罪之裁判基礎。試說明法院應如何判斷其證據能力。(30 分) 10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全一張 (背面) 30630 | 30930
民眾以電話向警局檢舉某護膚店從事色情按摩。警員P 即佯裝民眾打電話去該店打 探服務內容及收費情形,果然發現該店提供色情按摩服務。P 將與該店店主甲電話 通話內容予以秘密錄音。其後,P 喬裝男客前往該店消費,由店主甲出面接待引領 P 進入包廂由乙女為其服務。P 以暗語詢問可否為半套色情按摩,乙女表示對不認 識的客人沒有此種服務。P 再以高於市價行情兩倍之價碼請求乙女提供色情按摩, 乙女終於答應,而於提供色情按摩服務時,當場被P 查獲,P 並查扣店內相關證物。 甲被提起公訴。其後,法院採證警員P 與被告甲電話通話之錄音內容及查扣之店內 相關證物作為甲有罪證據。試評論法院採證之合法性。(30 分)
甲因其女友A 移情別戀,乃與乙、丙共謀,推由乙、丙侵入A 租屋處,偷拍A 之裸 照。乙、丙進入A 房內,乙見A 睡姿迷人,竟要求丙壓制A 手腳,以便伊對A 性交 得逞。事後,乙、丙為向甲交差,又強拍A 裸照數張交與甲。A 到警局提出告訴, 女警以被害人身分詢問A 並製作筆錄後,隨即帶A 到醫院,由醫師B 診斷,繼由 B 製作驗傷診斷書交給警方。其後,A 即行蹤不明,傳訊無著。案經檢察官對甲、 乙、丙三人一併起訴。準備程序時,甲、乙、丙未選任辯護人,法院亦未指定辯護 人,三人對檢察官所提證據(包括驗傷診斷書)之證據能力,皆表示「無意見」。 審判期日時甲、乙、丙三人始委任C 律師為其共同辯護人。C 之共同辯護意旨主張 驗傷診斷書及A 警詢筆錄為傳聞,皆無證據能力。此外,C 為甲辯護時,另行主張, 甲事先對乙、丙強制性交行為完全不知情。審理終結前,法官傳喚醫師B 到庭未果, A 亦從未到庭。審理終結後,法院即採認該等證據有證據能力。 問甲、乙、丙三人之刑責各如何?(40 分) 試評釋法院採認該等證據有證據能力之合法性。(20 分) 試問本件審判踐行之相關辯護程序之合法性。(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