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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104 年憲法與行政法考古題

民國 104 年(2015)律師「憲法與行政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某一社會名人,對於核能發電政策持極端反對立場,曾公開宣示:「若政府 持續擴大核能發電的計畫,將無限期以絕食抗議,政府若不表示將來放棄核 能的使用,絕食抗議絕不停止。」鑑於國內經濟發展及發電的公益需求,政 府一直未宣布將來有放棄使用核能發電的可能性。該社會名人遂依其公開宣 布的內容,進行絕食。為表達對核能政策的抗議,該名人遂依法申請集會, 並發表「絕食宣言」。此一事件引發媒體的持續關注,絕食活動進行至第五 天,該名人出現虛脫的現象,眼見活動再持續下去,該名人可能會有生命危 險。主管機關人員見此種情形,擬依行政執行法第37 條有關「即時強制」 的規定,以該名人有「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擬對之進行 「強制灌食」,但該名人當時仍有意識,表示拒絕。請問: 以「絕食」作為「集會」的方式,是否屬於憲法所保障?是否構成「象徵 性言論」?「象徵性言論」有何構成要件?在憲法上有何意義?(25 分) 主管機關若以該名人有自殺之虞,進行強制灌食,是否屬於「人身自由」 之拘束而須依照憲法第8 條所規定的法定程序進行?若以行政執行法 第37 條作為依據,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此種措施對於該名人何種基 本權利會造成限制?其權利主張之憲法依據為何?(25 分) | 30910
A 市政府為抑制房價,訂定「A 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 其中第15 點第1 項規定:「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經逐棟認定具 有下列八項標準,為高級住宅,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按該棟房屋座落地點之 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獨棟建築外觀豪華地段絕佳景觀甚好 每層戶少戶戶車位㈦保全嚴密㈧管理週全」。某甲於A 市有房屋數戶, 經A 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認定符合上述規定而為高級住宅,定其標準價格, 並由稽徵機關核課較高之房屋稅。某甲不服,經依法定程序循序提起行政訴 訟。問:  A 市政府訂定「A 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 點 第1 項之規定,據以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我國實 務上就此有何不同見解?請分析說明之。(30 分) 在某甲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中,行政法院對於A 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 「A 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 點第1 項所定之標準 價格加以審查時,其審查密度如何?應注意那些事項?請說明之。(20 分) 參考法條: 房屋稅條例 第9 條 各直轄市、縣(市)(局)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數不得少於總額五分之 二。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第10 條第1 項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第11 條第1 項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 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 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 30910 三、雲林縣林內垃圾焚化廠開發單位於民國(下同)90 年3 月6 日檢具環境影 響說明書,送請雲林縣政府審查,經審查會作成結論,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 境影響評估,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嗣於90 年5 月2 日公告 雲林縣林內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計畫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某甲主張其住所 距離垃圾焚化廠預定地二公里以內,如垃圾焚化廠開始營運,所造成之空氣 及水源之污染,將影響其身體健康及農作物之生長,生存權及財產權均有受 損害之虞,爰循序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雲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 論之行政處分。 試問: 按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人民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 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提起撤銷訴訟。故原告提起撤銷訴訟, 必須有可能受損害之公法上權利存在,始為適格之當事人。甲提起撤銷訴 訟,主張其公法上之權利係基於環境影響評估法,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目 的,除保護公共利益之外,亦保護個人之主觀權利,故其為適格之原告。 甲之主張是否可採?其法理依據何在?(30 分) 甲可否直接依憲法第15 條保障生存權及財產權之規定,主張其權利受損 害而為適格之當事人?(20 分) 參考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1 條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本法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5 條 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 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 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
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
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
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 九、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 十、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送立法院備查。 第8 條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 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 示地點。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第9 條 前條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對於開發單位之說明有意見者,應於公開說明會後十五日內 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30910 四、建築法第15 條第2 項規定:「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假設內 政部因此於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1 條第1 項中規定:「營造業如有未經請准建 築許可,擅自施工建造違章建築之行為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廢止其營造業登記。」,今有臺北市某甲營造公司 在民國(下同)98 年7 月1 日涉嫌有擅自施工建造違章建築之行為,臺北 市政府於100 年6 月3 日發現後,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後,臺北 市政府在100 年7 月5 日廢止某甲之營造業登記。某甲認為本件廢止之行為, 欠缺法律依據,且該項擅自施工行為,是其公司員工個人行為,負責人並不 知情,請問: 本件廢止某甲營造業登記之行為,有無行政罰法之適用?理由何在?(10 分) 某甲對於臺北市政府廢止其營造業登記,如有不服,應如何提出權利救濟? 在實體上應可如何主張?(20 分) 行政法院對於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1 條第1 項規定,可否進行違法審查? 理由何在?(10 分) 假設某甲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如有不服,可否聲請司法院大法 官解釋?理由為何?(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