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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104·民法與民訴-民法1/3

律師 104民法與民訴-民法考古題

3 題申論題資料來源:考選部下載 .txt
跨年同科91-115
115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14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13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12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11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10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9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8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7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6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5310431033102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1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0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99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98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97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96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95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94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93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92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91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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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3
104
1

甲為A 公司負責人,A 公司從事代理汽車買賣;甲之好友乙則獨資開設園藝景觀工 程行。民國100 年1 月甲將其個人一部市價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休旅車,以 80 萬元出賣給乙,約定一個月後付清價金。一個月後,乙誤以其與甲當初約定之買 賣價金為100 萬元,乃支付100 萬元予甲,甲亦因遺忘約定之金額而收受。嗣甲於 101 年1 月1 日委託乙為其設計建造住宅前之庭園,雙方簽訂契約(內容一部分為 委任、一部分為承攬之約定,而甲乙間之真意究係重在何者無法探求),約定工程 款為300 萬元(包含委託設計費100 萬元及工作承攬報酬200 萬元),乙於101 年 8 月1 日完工交付甲使用。其後乙於104 年1 月委託甲所經營之A 公司出售其裝置 有防盜系統之名牌汽車一部,甲於A 公司代售期間將該車停放在A 公司門前(戶 外),並在車窗上張貼出售廣告,以招來買主,但忘記交代設定防盜密碼,致該車 於夜間遭竊。事後甲雖對乙表示道歉,但拒絕賠償,二人因此交惡。試問: ㈠乙於104 年2 月主張甲向其溢收休旅車價款20 萬元,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 甲抗辯乙並未依法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且行使撤銷權之除斥期間已過,其基於 有效之契約受領價金,非無法律上原因,何者有理?(15 分) ㈡乙於同上時間,另外對甲起訴請求工程款300 萬元,甲抗辯乙之報酬請求權已罹 於消滅時效,甲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㈢乙主張甲與A 公司成立民法第185 條規定之共同侵權行為,請求甲應與A 公司 連帶賠償汽車被竊之損害,有無理由?(15 分)

104
2

甲在其租用之A 地上建造B 建物作為加油站使用。甲向乙銀行貸款350 萬元(以下 稱X 債權),並提供B 建物供乙銀行設定第一次序抵押權,以為擔保。甲又在A 地 設置儲油槽、加油機、洗車設備(該等設備以下稱「本件設備」)。「本件設備」 均設置在A 地之地下及地上,並有牽連至B 建物之管線,其購入及設置費用之總金 額大於B 建物之價值。甲另向丙銀行借款400 萬元(以下稱Y 債權),並購入原租 用之A 地。為擔保Y 債權,甲為丙銀行就A 地設定第一次序抵押權,並就B 建物 設定第二次序抵押權。 嗣後,X 債權、Y 債權均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且甲為丁就B 建物已另設定第三次 序抵押權(擔保債權額100 萬元)、甲為戊就A 地已另設定第二次序抵押權(擔保 債權額100 萬元)。試問: ㈠乙聲請強制執行實行其對B 建物之抵押權時,聲請拍賣對象除B 建物外,並包含 「本件設備」在內。對於乙之聲請,丙主張「本件設備」並非從屬於B 建物而得成 為拍賣之對象,反而應是A 地抵押權效力所及範圍。丙之主張是否有理?(15 分) ㈡如僅B 建物遭乙拍賣時,拍定人庚有無得主張利用A 地之權利?(15 分) ㈢如甲先清償乙250 萬元後,B 建物及A 土地始經拍賣,且B 建物拍賣金額為400 萬 元(包含「本件設備」及利用A 地之權利。利用A 地權利之金額為100 萬元)、 A 地拍賣金額為300 萬元(附土地利用權之負擔)。若乙、丙、丁、戊均參與分 配,則其各得受償金額為何?(15 分)

104
3

甲男已喪偶,有子女丙、丁二人,丁年僅2 歲。其後,甲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 財產制。婚前,乙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A 屋與200 萬元之債務。婚 後,甲、乙各自拿出自己之婚後營利所得100 萬元償還乙之前開200 萬元債務。其 後,甲因經商失敗,對戊負債1,000 萬元。甲與乙因此感情不睦。某日,甲與乙吵 架,乙打丁出氣,致丁遍體鱗傷。甲知情後,乃對乙提起離婚訴訟,合併請求剩餘 財產之分配。起訴時,乙除有A 屋外,尚有婚後營利所得900 萬元之存款,甲除負 有1,000 萬元之債務外,並無其他動產或不動產。試問: ㈠就甲之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25 分) ㈡若離婚判決確定後隔日,甲死亡,戊向丙請求返還1,000 萬元,有無理由?丙對 戊之請求,可否拒絕?(20 分)

同年其他科目104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