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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100 年憲法與行政法考古題

民國 100 年(2011)律師「憲法與行政法」考試題目,共 5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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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釋憲機關而言,「司法自制」(Judicial self-restraint)的概念意涵為何?在那些 情境下,釋憲機關應運用此概念?且釋憲機關面對這些不同情境而運用此概念時, 其背後的思想基礎為何?(30 分) 承,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是否曾在其解釋中採取與此概念相近的態度?請舉一個 我國釋憲案例,概述其事實背景、解釋內容與解釋後的情形。(10 分) 承,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是否曾在其解釋中採取與此概念相反的態度?請舉一個 我國釋憲案例,概述其事實背景、解釋內容與解釋後的情形。(10 分)
教育部(甲)為辦理大學及專科學校評鑑,委託「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 金會」(乙)負責辦理100 年度大學校務評鑑、系所評鑑、醫學系評鑑及護理系 評鑑工作,並公告其評鑑結果,作為教育部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 今有某私立大學(丙)認為乙基金會所公告之評鑑結果中,所列關於該校之缺失 部分有誤,為違法評鑑,影響該校校譽及招生。試問:於本件情形,丙私立大學 如欲依行政訴訟法第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列何者為 被告?又於此一情形,丙私立大學如未經國家賠償法之協議程序,即逕依行政訴 訟法第7 條規定方式,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國家賠償,則其合併提起之國 家賠償請求部分是否合法?(25 分) 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甲財團法人檢驗中心辦理某項商品驗證業務,甲於辦理 相關驗證業務時,發布法規命令,要求廠商於申請驗證時,須提出該商品之全部 詳細成分以及原料來源,否則不予受理。乙廠商向甲申請驗證其A 產品時,主張 該商品之詳細成分涉及業務秘密而拒絕提出,甲因而不受理乙關於A 產品之驗證 申請。問:(25 分) (1)甲發布之法規命令是否合法?若乙對甲之不受理決定不服,應如何救濟?若此 案件進入行政訴訟程序,行政法院認為此法規命令之合法性有疑義時,應如何處 理? (2)若有權訂定法規命令之經濟部,並未自行訂定對受託之法人或團體之資格要件、 審查、監督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法規命令,而是委任其所屬之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訂定,問:經濟部之委任是否合法? (3)若有權訂定法規命令之經濟部,並未訂定法規命令,而是訂定行政規則替代該 法規命令,問:此項作法是否合法? 10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90110 類 科: 律師 全一張 (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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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依稅捐稽徵法第28 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退稅,經原處分機關否准,提起訴 願未獲救濟,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命被告機關應作成同意退還已繳納 稅款之行政處分。問: 行政法院如認為A 公司之訴為無理由,作成實體駁回判決確定。嗣後A 公司得 否以發現判決時已存在而未引用之證據為由,依行政程序法第128 條規定,向國 稅局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20 分) A 公司認為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大法官 解釋,經大法官宣告該法令違憲,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如A 公司有數 案發生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是否亦有該件大法官解釋之適用?(15 分)不同 聲請人B 公司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是否亦有該件大法官解釋之適 用?(15 分)
甲滯欠綜合所得稅新臺幣50 萬元,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高雄行政執行處 (下簡稱高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茲高雄行政執行處認甲有行政執行法第17 條 第1 項第3 款「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乃作成A 函,請內政 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甲出境,並通知甲。甲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9 條聲明異議, 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作成決定駁回聲明異議。問: A 函之法律性質為何種行政行為?(5 分) 甲如仍對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不服,得否續提起行政救濟?如為肯定,其各階段 之管轄機關或法院為何?(15 分) 承,若甲合法提起行政訴訟,惟甲於訴訟中僅聲明請求撤銷A 函,其餘未寫隻字, 法院可否逕為甲敗訴之判決?又設甲雖主張高雄行政執行處認定其有「就應供強 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顯屬無稽,惟未進一步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 說,而高雄行政執行處亦未提出充足事證,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15 分) 假設現行行政執行法第9 條增訂「執行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作成駁回聲明異議之 決定後,義務人不得再聲明不服」之規定,是否違憲?(15 分) 附錄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 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二、通緝中。 三、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 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六、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 七、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 八、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九、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未依第四條規定查驗。 十、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 受保護管束人經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核准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同意其出國。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 同;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立即逮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禁止出國之情形,由司法、軍法機關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 情形,由各權責機關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 除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無須通知當事人外,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 出國及移民署經各權責機關通知後,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依第十款規定限制或禁止出國者,由各權 責機關通知當事人;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敘明 理由交付當事人,並禁止其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