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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100 年商事法考古題

民國 100 年(2011)律師「商事法」考試題目,共 5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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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上市公司形象良好,其總經理A 乃業界知名之專業經理人;然近半年來A 因緋 聞纏身致使形象一落千丈。惟董事長B 以專業能力為考量,力拒部分董事撤換A 之 建議。於此同時,甲公司董事會也決議今年之股東會試行電子投票方式以強化公司 治理,並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上載明行使方式。 在甲公司之股東常會上,股東C 提臨時動議,建議解任A 之總經理職務,此案並經 股東會以普通決議之方式通過。又本次股東會另決議解除董事D 之競業禁止限制, D 就此議案也參與了表決。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請就股東會與董事會之權限劃分,討論A 是否因股東會之決議而解任?(20 分) D 就競業禁止之決議應否迴避表決權之行使?股東E 事後得知D 參與表決而擬 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但其係以電子通訊之方式行使表決權,此對其撤銷權 之適格有無影響?(20 分)
A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上市公司,現有董事9 席,因面臨B 金融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之敵意併購,A 公司擬採取分3 次改選董事,即每 次改選3 名董事之方法,以抵抗B 公司之敵意併購。如A 公司係採取累積投票制選 舉董事,則A 公司可否以修改公司章程方式採取前述董事分期改選制度?請附具理 由詳細說明之。(40 分)
甲之兒子乙16 歲,就讀於某高中。甲因慮及乙喜好鬥毆,素行不良,唯恐乙對第 三人發生侵權行爲,自己必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乃以甲、乙為被保險人,以乙 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爲且受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為保險事故,向A 保險人投保責任保 險,保險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某日,乙在學校撞見同學丙調戲其女友, 一時氣憤,以隨身扁鑽刺殺丙致死。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A 保險人得否以保險事故之發生是由於被保險人之一乙之故意行爲所致為理由, 拒絕理賠?(10 分) 若保險契約有保險人參與權的約定,但要保人未通知保險人,就與損害賠償請求 權人達成和解,該和解契約在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被保險人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人 之間,效力各如何?(10 分) 若保險契約有保險人參與權的約定,且要保人已經通知保險人,但是保險人藉詞 推託,拒不派員參與和解,甲乃自行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人達成和解。該和解契約 在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被保險人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之間,效力各如何?(10 分) 若A 保險人獲得被保險人的授權而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人進行和解,在和解過程中, 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提出300 萬元的和解要約,但A 保險人以金額太高為由拒絕, 致和解不成立。其後,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提起訴訟,請求甲、乙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經法院判決甲、乙應該連帶賠償請求權人精神上損害賠償及財產上損害賠 償合計500 萬元確定。請問:就超出保險金額300 萬元部分,甲、乙得否請求A 保險人賠償?(10 分) 10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90140 類 科: 律師 全一張 (背面)
甲簽發支票一紙予乙,其票面金額之數字記載部分以手寫方式記載為NT$540,000.00, 但以文字記載之部分,甲為了防止執票人或他人更改,而以數字號碼機械打上 NT$450,000.00。另甲於民國(下同)100 年7 月1 日簽發一張本票予乙,以A 銀行 為擔當付款人,但將發票日記載為100 年8 月1 日,而將到期日倒填為100 年7 月 1 日。 試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該張支票之票面金額應如何決定?(10 分) 該張本票之執票人得否於100 年7 月1 日或100 年8 月1 日請求付款?(20 分) 倘甲不幸於100 年7 月25 日車禍身故,則該張本票是否生票據上之效力?(10 分)
A 上市公司經營電動汽車之電池出租業務。由於電動汽車尚屬於初步發展階段,A 公司業績長年不佳,虧損累累。B 上市公司為電池製造大廠,供應國內外包括筆記型 電腦、智慧型手機在內所需之電池。B 公司為拓展車用電池版圖,有意併購A 公司, 作為其車用電池產品出口去處。100 年3 月1 日,A 公司董事長甲與B 公司董事長 乙相約吃飯,初步磋商二家公司合併事宜。同年4 月1 日,甲與乙談妥合併之存續 公司為B 公司,其換股比例為10:1,即A 公司10 股可換B 公司1 股。同年4 月 10 日及6 月30 日,A、B 二家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分別依原先規劃決議通過該合併 案。此項合併消息並於4 月10 日(董事會決議日)之股市收盤後,由A、B 二家公 司首次同時依法公開。經查: 甲於同年4 月2 日買進A 公司股份50 萬股。 A 公司董事丙於出席前揭4 月10 日之董事會時,於簽到簿簽名後,見到前述合 併提案,認為該合併案換股比例不佳,便藉口上廁所而離席,並立即打電話給其 營業員出售其手中所持有之A 公司股份50 萬股。 甲、丙以違反證券交易法有關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遭到起訴。審判中,甲以買進A 公司股份當時並無重大消息存在為由,作為抗辯。丙則以其當日董事會在匆忙中, 並未見到系爭合併提案,以及合併案之內線交易應是利多買進才會構成,本案檢方 起訴事實是知悉利多消息而出售持股,故應不成立內線交易罪責,作為抗辯。請附 具理由針對上述抗辯,說明本案甲、丙有無成立內線交易罪?(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