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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101 年商事法考古題

民國 101 年(2012)律師「商事法」考試題目,共 5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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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股份有限公司訂於5 月20 日召開股東會,股東甲(以下稱「甲」)於同年5 月17 日依股東會召集通知所載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方法,就股東會召集通知 所載議案皆為同意之意思表示。次日,甲接獲股東乙(以下稱「乙」)來電,告以 將於股東會上提出:盈餘分派議案之修正動議,將盈餘全數保留之原議案修正為 盈餘全數以現金發放;對監察人丙提起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損害賠償訴訟 之臨時動議。請求甲親自出席並予支持。甲被乙說服,隨即依股東會召集通知所載 方法,撤銷其前日所為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並擬於股東會當日親自出席。請附 理由說明,甲是否有權親自出席該次股東會?又,甲若出席該次股東會,得否就乙 於會場上提出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案行使表決權?(40 分)
甲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甲公司),A 為其董事長。甲公司以五金零件製造及 外銷為業,獲利良好,惟甲公司之股票未上市也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上市公 司乙向A 提出與甲公司股份轉換之提案,A 乃透過管道先向部分股東收購其持股。 當股份轉換之消息曝光後,許多投資人出高價向甲公司之員工購買股份,A 也順勢 賣出部分持股。甲公司之股東B 反對此一股份轉換之提案,適值甲公司之董監任期 已屆滿,B 擬爭取經營權。A 得悉B 逐漸取得多數股東支持,遂決定不召開股東會 改選董監。B 不滿股東會遲未召開,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發函甲公司限期命 其改選董監,惟A 皆置之不理。改選期限屆滿後A 仍繼續主導公司之一切事務, 其間適逢甲公司最大客戶丙公司派代表來臺商議未來三年之訂單,A 將丙公司之代 表帶往A 私下設立之五金零件公司丁,成功的使丙公司轉向丁公司下單。嗣後B 發 現公司最大客戶流失,於履踐法定程序後,就甲公司喪失訂單一事向A 主張歸入權, A 則以其於主管機關所訂期限屆滿後已非公司之董事,故非歸入權行使之對象為抗 辯。請附理由說明甲公司對A 購買股份之行為得為何種主張?又上述A 對歸入權 之抗辯有無理由?(40 分)
甲某日駕駛其所有之自用轎車載其妻乙外出,途中,因某執行勤務中之警備車違規 逆向行駛,侵入其車道,致發生碰撞。甲車輛毀損,身受重傷;乙因素患高血壓症, 遭受傷害,驚嚇過度,腦溢血死亡;警備車則因鋼板厚重,人車倖皆平安。經查: 除了甲、警察機關已依規定分別向A、B 保險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甲還以 其自用轎車為保險標的物向A 保險人投保車體險,乙還以其自己為被保險人向C保 險人投保傷害保險。請問: 就自用轎車之損失,A 保險人於理賠之後,是否得依國家賠償法向賠償義務機關 代位行使賠償請求權?(10 分) 就乙之死亡,雖然保險契約訂立後已逾二年,保險人C 仍然以乙係以故意隱匿其 罹患高血壓症之方法詐欺保險人為理由,主張撤銷其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拒絕 受益人的請求。C 保險人撤銷其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是否有理?試舉法院實務見 解以對,並從學理觀點評論之。(20 分) 就甲之重傷,甲得否向A、B 保險人行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上的請求權?(10 分) 10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90140 類 科: 律師 全一張 (背面)
A 開設之私人健身中心正擴大招募長期會員,顧客只要繳交十萬元,即可成為長期 會員,五年之內可以免費參與A 開設之任一課程。為能吸引現金不足之顧客上門, A 與從事資產管理業務之B 異業結盟,同時推出「開立本票,先享受後付款」方案。 此一方案實際進行的方式如下:顧客簽發面額十萬元、到期日為發票日之後六個月 的本票交給B,由B 在本票背面完成背書後,交付予A。待A 確認收到本票後,該 發票人即可享受長期會員之權益。上述方案獲得熱烈迴響。然不久後,許多會員抱 怨課程內容貧乏,引發媒體大幅報導,A 則拒絕回應及改善。請問: 若發票人所交付者係無記名本票,B 於完成背書後、交付予A 前,在本票正面之 受款人欄填上B 自己之姓名。B 之行為是否構成票據的變造?(10 分) 若發票人所交付者係無記名本票,在其交付本票予B 時,B 請其在本票正面空白 之受款人欄填上發票人自己之姓名。此一作法對該本票之效力有何影響?(15 分) 若發票人所交付者係填載以B 為受款人之記名本票,B 背書後交付予A。本票到 期後,因多數發票人拒絕付款,A 遂持票向B 主張。兩人最終談妥以七折之代價 處理(亦即就A 所持有之每張本票,B 於支付七萬元予A 後取得本票)。嗣後B 持本票向發票人請求。請分析本票發票人就B 依票據權利所為之主張,可為何種 抗辯?(15 分)
A 光電上市公司總經理甲,每年均領有大量的員工分紅股票。2010 年1 月3 日,其 投資顧問建議固定出脫該員工分紅之股票,將其賣得之價金轉買其他非光電業之股 票,以分散投資之風險,創造更大之財富。2010 年1 月5 日,甲遂以書面委託券商 自2010 年1 月起至2012 年12 月止,於每月的第一個交易日,以上月最後交易日 的收盤價,固定賣出5,000 股其名下A 光電公司股票。2011 年12 月底,甲實際知 悉A 光電公司之重量級顧客明年即將轉單,2012 年1 月15 日,A 光電公司於股市 觀測站揭露該重大利空消息,A 光電公司之股價即連續跌停一周。試問,甲於2012 年1 月之賣出行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又倘若2011 年12 月底的重大消息為「利 多」而非利空,甲取消2012 年1 月之預定賣出行為,延至2012 年1 月底賣出,該 取消交易之行為,有無構成內線交易或違反證券交易法其他規定?(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