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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101 年民法與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1 年(2012)律師「民法與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5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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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購買一筆土地,並將房屋營建工程發包給乙承作,完成A 與B 等兩棟別墅建築。 乙完工交屋後,甲立即住進A 棟別墅。1 年後,甲將B 棟別墅出售給丙,而丙立即 遷入B 棟別墅居住。然乙於部分工程施作中,偷工減料,採用不合格建材。甲遷入 A 棟別墅3 年後,因乙施工之弊端,造成A 棟別墅房間之隔間牆壁崩裂,甲被掉落 之土石擊傷。數日後,該施工之弊端並導致B 棟別墅之地基崩壞及一樓天花板崩落, 丙則被掉落水泥塊打傷,B 棟別墅之室內裝潢及家具因而損壞達200 萬元。經相關 單位鑑定之結果,A 棟別墅崩裂之房間隔間牆壁係可以修復,但B 棟別墅已成危樓, 無法再居住,須予以拆除。 試問:上述A 棟別墅事故發生屆滿1 年2 個月時,甲對乙得否主張契約上之權利? B 棟別墅事故發生屆滿3 個月時,丙對甲得否主張契約上之權利?(45 分)
甲公司為購買廠房擴大營業,向乙銀行借款2,000 萬元,甲洽請丙提供其個人名下、 市值3,000 萬元之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擔保甲對乙之借款債務及其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均經登記,並由丙、丁、戊、己共四人擔任連帶保證人。設有 下列情形,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因未如期清償本息,丙為避免其所有之A 地遭拍賣,乃以連帶保證人身分,代 償本息及違約金共1,500 萬元。問丙對丁、戊、己,各得為如何之請求?(25 分) 借款清償期屆至15 年後,因為戊、己均已病歿且皆無繼承人,乙遂訴請丁負連 帶保證之償還責任,丁對此提出時效消滅之抗辯,乙因此受敗訴確定。倘法院於 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時效消滅完成後1 年內准予乙拍賣A 地,就其賣得價金, 乙受償借款本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合計2,100 萬元,則丙向丁請求償還其應 分擔部分,有無理由?(20 分)
甲男係家中獨子,月入約20 萬元,於100 年7 月認識乙女,展開熱烈追求,並於 100 年10 月間,贈與乙價值1,000 萬元之房屋1 棟;於同年11 月間,甲為感謝父 親丙、母親丁之養育,各贈與丙、丁100 萬元。於100 年12 月3 日,甲與乙在雙 方家長主持下,在著名大飯店內舉行盛大結婚典禮,翌日即前往南部旅遊多日,於 返家途中不幸發生車禍,甲當場死亡。經清查後,甲於A 銀行尚有存款300 萬元, 惟尚欠於100 年9 月1 日向B 銀行貸款之500 萬元未清償;丁於101 年1 月3 日完 成拋棄繼承程序。試問: 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比例為何?(15 分)  B 銀行主張乙、丙、丁自甲所受之贈與,均屬甲之遺產範圍,是否有理?乙、丙、 丁就B 銀行之主張,得為如何之抗辯?(30 分)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塗銷於99 年9 月1 日就 A 地所為以甲為義務人、乙為債權人、丙為債務人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 設定登記。甲之主張略以:甲、乙於99 年9 月1 日就甲所有之A 地為系爭抵押權設 定登記,以擔保乙對丙之新臺幣200 萬元借款債權(下稱系爭債權)。茲系爭債權已 因丙之清償而消滅,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等語(下 稱本訴訟)。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辯稱:系爭抵押權及系爭債權均仍存 在等語。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37 分) 本件應如何著手整理事實上爭點?在爭點整理階段,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法院就本訴訟所為甲敗訴之確定判決,其效力是否可能及於丙? 10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90150 類 科: 律師 全一張 (背面)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甲持有丙簽發,票面 金額50 萬元,付款人為華南銀行,並由乙背書之支票一紙,於票載日期經提示而 未獲兌現,乙應負背書人責任。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勝訴,乙不服該判決而上訴於第 二審。問第二審法院就下列訴訟應如何處理?(38 分) 甲追加丙為被告,請求丙與乙連帶給付50 萬元,主張發票人丙應與背書人乙負 連帶責任。 乙主張其對甲有一筆價金債權200 萬元,用以抵銷甲之系爭票據債權,並就抵銷 餘額提起反訴,請求甲給付150 萬元。 六、甲、乙二人共同出資購買坐落新北市土城區之A、B 兩塊土地,並共同出資在A 土 地上興建二層樓房1 棟,A、B 兩塊土地及A 土地上之一、二層樓房均登記為甲、 乙兩人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關於A 土地上之二層樓房,約定由甲管理使用 一樓,乙管理使用二樓;二人並將B 土地以一契約出租於戊(住所在臺南市某址)、 己(住所在臺中市某址)兩人,約定租金每1 個月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給付租 金之履行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某地址。另甲向丙借款500 萬元,乃以甲所有之A 土地 及A 土地上一、二層樓房之應有部分為標的,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供擔保。嗣乙就 A 土地及其上一、二層樓房請求甲辦理分割,未能達成協議。關於下列爭議事項, 請附理由回答之: 乙以甲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就A 土地及其上一、二層樓房為裁判分割,問:1. 乙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權利,其性質為何?此一訴訟為何種訴訟性質?若法院對於 兩造所提出之分割方案,均不同意,可否據此而駁回原告之訴?2.若一審法院判 決:「該屋一樓分配於甲,二樓分配於乙,A 土地仍維持原共有關係,另由甲補 償乙50 萬元。」確定,若丙之抵押權存在於乙所分得之土地、房屋上,乙得對 甲主張何種權利?(30 分) 甲未能依約清償其對丙所負500 萬元借款債務,丙乃依法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 拍賣甲之應有部分(抵押物),1.若在前開分割共有物之訴中,丙曾被訴訟告知, 但未參加訴訟,則其抵押權效力是否及於已分配由乙取得單獨所有權之二樓房屋? 2.若法院為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丙如另提給付該借款之訴訟,甲可否抗辯該 訴欠缺訴之利益?3.若法院以債務清償日期尚未屆至為理由,駁回丙所為准予拍 賣抵押物之聲請,則丙於其後可否復就此提起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聲請?(30 分) 關於B 土地之出租,若戊、己未能依約支付租金,計積欠100 萬元,1.甲、乙得否 於一訴狀起訴請求戊、己二人應給付積欠租金?就此,甲、乙得向何法院提起之? 2.若甲、乙要求戊、己二人對該租金之給付負連帶責任,其主張是否有理?3.若 因戊、己積欠租金甚多,甲、乙欲終止租賃契約,乃作成催告支付積欠租金之書 面通知,惟戊行蹤不明,不知其現在之居住所在何處,甲、乙得如何完成此項支 付積欠租金之催告程序?(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