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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100·民法與民事訴訟法1/5

律師 100民法與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5 題申論題資料來源:考選部下載 .txt
跨年同科91-115
115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14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13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12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11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10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9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8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7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6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5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4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3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251015100599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98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97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96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95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94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93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92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91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

試題5
100
1

甲公司出售迷彩短袖T 恤10 萬件給乙公司,約定甲應先製作樣品送乙確認後方得生產, 甲為產製該批T 恤,立即向丙訂購所需之胚布一批,並依約將T 恤的樣品寄送給乙請 求確認,惟乙表示樣品不符約定,甲多次催告乙告知修改之方式,但遭乙拒絕,且對 於甲之催告置之不理,致甲不能製作乙訂購之貨品。嗣乙表示解除該T 恤買賣之訂單, 甲不同意取消訂單,甲因乙拒絕履約,而受有所失利益及訂製胚布之損失,乃向乙請 求損害賠償。 隔日,丙將甲訂購之胚布交由丁貨運行運送至甲公司時,甲公司之負責人A 表示,乙 已經取消訂單,請丁送回該批胚布於丙。丁於回程途中,因抽象輕過失,汽車翻覆失 火,該批胚布全毀。丙向甲公司請求賠償損失時,甲公司之負責人A 抗辯丙應承擔丁 發生車禍的過失,因而解除雙方關於胚布買賣之契約,甲公司不應負賠償責任。 丙與A 因此發生激烈爭執而大打出手,丙以鐵棍毆擊A 後,揚長而去。A 經他人送往 醫院急救,並為頭部X 光攝影,由急診處戊醫師看診,判斷A 之病情並無大礙,囑其 回家休息即可。然A 於回家後,第二天即死亡。A 之家屬事後查知,A 之頭部X 光攝 影顯示,左部頭骨具有裂痕5-7 公分,乃請求丙及戊連帶負賠償責任。丙抗辯,是A 先出手毆打丙,不應全部苛責於丙。戊醫師則抗辯,其僅為家醫科醫師,A 之X 光攝 影頭骨裂痕,必須神經外科醫師始得發現,其已盡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無須負責。 試問:甲就其損失,如何向乙主張權利?又丙就胚布之滅失,如何向甲主張權利?甲之抗辯 是否有理由?再者,A 之家屬請求損害賠償時,丙及戊之抗辯有無理由?(45 分)

100
2

甲於民國(下同)90 年9 月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以其所有A 地設定存 續期間自90 年9 月22 日起至105 年9 月21 日止、最高限額2500 萬元之抵押權予以擔 保,擔保債權範圍雖未於土地登記簿一一記載,但以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為該最高限額 抵押權登記之附件,契約書條款記載:「擔保物提供人甲為擔保債務人甲對抵押權人 乙,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之最高限額以內,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等債務及其他債務(如應返還之押租金等), 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之清 償,特提供前列擔保物設定抵押權與抵押權人。」如甲將上述2000 萬元借款及其利息 於97 年12 月21 日清償完畢後,又於98 年3 月1 日擔任丁之連帶保證人,擔保丁向 乙借款1000 萬元債務之清償。丁後來不知去向,乙請求甲代丁清償800 萬元之債務, 甲對丁之不負責任忿忿不平,於100 年7 月1 日抑鬱死亡,由丙繼承A 地所有權。乙 於100 年9 月1 日向丙主張其就A 地有最高限額抵押權,丙則主張:該抵押權在土地 登記簿上未為充分之登記而無效;如非無效亦已於97 年12 月21 日消滅;如未消滅,其 所擔保之債權範圍亦未包含上述連帶保證之債權。試問:丙之主張有無理由?(45 分)

100
3

甲男與乙女於80 年5 月20 日結婚,婚姻關係中先後生下丙、丁。94 年6 月6 日甲病 故,遺有現金及土地等遺產,同年9 月30 日乙、丙、丁將繼承關係處理完畢。98 年 12 月25 日乙整理甲遺留之書信文件時,赫然發現甲生前以電腦打字列印並親手簽名之 遺囑一件,製作日期為94 年4 月4 日,內容除有「請愛妻成全本人婚外所生之子戊(90 年10 月10 日生)認祖歸宗」等語外,並有請求乙原諒之文字表示。乙於傷心之餘,雖 依遺囑指示於12 月26 日以電話知會戊及戊之生母,卻對彼等表示:乙、丙、丁均認 甲之遺囑未具法定方式,因此無法完成甲認領戊之遺願,戊仍係甲婚外所生子女,自 無繼承人之資格;況且甲之遺產早經分割處分,已無賸餘可供戊繼承。請問戊可為如 何主張?(45 分) 10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90150 類 科: 律師

100
4

X1 起訴將Y 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Y 返還A 地予X1,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 「A 地為X1 之父親X 於生前出租給Y,租期至99 年12 月31 日止。惟租期屆滿後, 經X 多次催告返還,Y 均置之不理。X 於100 年5 月1 日死亡,A 地由X1、X2 及X3 三人共同繼承所有權,X1 應有權利請求Y 返還土地。」Y 則抗辯其仍有租賃權,曾在 X 生前續訂租約,非無權占有等語。問:(38 分) ㈠就本件訴訟,法院應如何進行爭點整理程序?有無應予以闡明之事項? ㈡就本件訴訟,X1 如受敗訴判決確定,該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其他共有人X2 及X3? X3 於該判決確定後就教於律師,有無可能再向Y 起訴請求返還A 地,如果您是X3 之律師,可給予何適當建議?

100
5

甲主張某A 畫係其向乙之被繼承人丙所購買,價金100 萬元已經支付,請求乙履約,乙 稱無買賣契約予以拒絕,甲乃於95 年1 月2 日起訴,請求乙移轉A 畫所有權並交付A 畫,且提出蓋有丙印文之讓渡書一紙為證。乙則否認該讓渡書上丙之印文為真正。第一 審法院以甲不能證明該讓渡書上丙之印文為真正,甲之主張不可採,駁回甲之訴。甲上 訴後,第二審法院仍以同一理由,駁回甲之上訴,該第二審判決書並於95 年10 月20 日送達予甲、乙(以不必加計在途期間為前提作答)。請問: ㈠若甲主張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於95 年11 月15 日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二審以甲之 上訴已逾上訴不變期間,且上訴利益亦未逾150 萬元,裁定駁回甲之第三審上訴, 甲復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同一理由,裁定駁回甲之抗告,並於96 年 2 月2 日送達裁定書予甲。甲隨即於96 年2 月3 日,以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為理由,對第二審判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甲提起再審之訴,是否已逾 不變期間?(19 分) ㈡若甲未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於95 年11 月15 日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主張其於昨日見到丁,丁稱在家中發現丙所贈送之倚天屠龍記一書內蓋有丙之 印文,該印文與讓渡書上丙之印文相同,法院可令丁攜帶該書到庭,證明讓渡書上丙 之印文為真正,丁亦同意到場作證,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 款 之再審事由等語,並提出丁所出具之到場同意書為證。問法院應如何處理?(18 分) 六、甲有一棟違章建築房屋,出租給乙,約定作為營業店面之用,租期五年。甲將房屋交 付予乙之後,乙請求甲配合提供房屋相關文件資料,以便向主管機關申請營利事業登 記,卻遭甲以各種理由推辭,以致乙遲遲未能辦妥營利事業登記手續,店面無法開張。 乙乃就其無法如期營業所生損失,起訴請求甲賠償損害。 針對乙之請求,甲提出如下抗辯:第一,違章建築依法不得交易,雙方租賃契約自始 標的不能,並且違反法律禁止規定,應屬無效;第二,甲已交付房屋予乙,房屋本身 並無任何不能使用之瑕疵,雙方亦未約定甲有配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義務,乙應自 行設法解決,與甲無關;第三,退一步言,房屋既能使用,乙即便未能辦妥營利事業 登記手續,依然可以如期開張營業,毫無損失可言。 另,甲、乙損害賠償訴訟進行中,乙一直任令該房屋處於棄置狀態,沒有任何利用規 劃。乙之友人丙於是趁機占用該房屋,出資裝潢後,經營餐飲業務,惟生意慘澹,顧 客稀少。乙明知丙占用房屋之事,一開始仍不聞不問,執意靜待其與甲間損害賠償訴 訟結果。二年後,乙才決定以丙為被告,起訴請求丙返還一筆相當於房屋租金之不當得 利。 針對乙之請求,丙提出如下抗辯:第一,其占用房屋,營業業績不佳,虧損連連,又 為房屋支出裝潢費用,不但未受有利益,反而尚有損失;第二,乙任意棄置房屋,全 無利用規劃,並未因其占用行為受有損害;第三,乙明知其占用房屋之事,二年期間 內均不聞不問,不得再行使權利;第四,退一步言,房屋屬甲所有,丙縱有不當得利, 亦應由甲出面請求返還利益,與房屋承租人乙無關。 ㈠請就上開事實所涉及之法律爭點,說明乙對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有無理由?(30 分) ㈡請就上開事實所涉及之法律爭點,說明乙對丙之不當得利請求有無理由?(30 分) ㈢乙、丙二人不當得利訴訟中,何人應就丙是否無權占用房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30 分)

同年其他科目100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