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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106 年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6 年(2017)律師「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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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得慢性病臥病在床多年,日常起居都由大兒子甲照料。甲為了想早日得到父親的遺 產,遂想出一招借刀殺人之計。雖然A 仍有堅強的求生意志,但是甲竟然摹仿A 的 字跡捏造了一封信,信中A 表明希望好友乙能讓A 無痛苦地早日死亡。隨後甲將信 拿給乙看,希望乙能成全A 的意願,而乙也信以為真。乙在隔日碰到A 的小兒子丙, 向丙出示上述信件,丙不知信件係甲所偽造而誤以為真,出於尊重A 的求死意願, 對於乙的計畫也不予阻攔。甲、丙二人各自知悉乙計畫下手的時間,分別外出,任 由乙趁A 熟睡時,以枕頭將A 蒙住口鼻使其窒息而死。試問甲、乙、丙有何刑責? (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之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100 分)
甲與鄰居A 不睦,二人爭吵拉扯,甲用力推倒A,致A 後腦碰及牆壁,輕微擦傷。 事隔二日之後,A 在家中休息,突然從椅子上傾倒,前額撞及地面,不醒人事,經 其父B 召救護車送醫,住院治療一個月,A 始終昏迷,成為植物人,B 不得已將A 轉往安養中心看護。B 懷疑A 之傷勢,與日前和甲拉扯跌坐後腦碰壁有關,隨即以 甲涉犯傷害致重傷罪,向警局提出告訴。B 嗣後為支應A 醫療看護費用,需處分A 的資產,向法院聲請裁定宣告A 為禁治產人,法院於兩個月內完成A 之禁治產宣告, 選定B 為監護人,擔任A 之法定代理人。案件經警局移送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以甲 觸犯傷害致重傷罪嫌提起公訴,惟法院審理結果,認定A 之重傷結果與甲之傷害行 為之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逕依傷害罪論處甲罪刑。且本案審理中,甲未經選任辯 護人,法院亦未指定律師為甲辯護。試詳細析論下列問題: 法院以傷害罪論罪科刑,是否構成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理由為何?(25 分) 本案法院論處傷害罪之判決,訴訟條件有無欠缺?法院於程序上應如何處理?(25 分) 本案全部審理程序未有辯護人到場辯護,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逕行認定甲僅成立傷害罪,而未經罪名變更之告知,該判 決之效力如何?(25 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