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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92 年行政法與強制執行法考古題

民國 92 年(2003)律師「行政法與強制執行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臺北市政府與基隆市政府為緊急處理垃圾之需要,基於互惠原則,於民國九十二年 七月雙方簽訂「區域間都市垃圾處理緊急互助協議書」,該協議書內容除包含臺北市 政府願代基隆市政府焚化垃圾,基隆市政府則提供土地代臺北市政府掩埋廢棄物 外,並包含其間費用之計算。條款中並約定將該「協議書」定性為「行政契約」,試 問﹕(25 分) 基隆市政府得否因基隆市議會或民眾強烈反對,而嗣後單方終止或要求改變掩埋 廢棄物之數量?理由何在? 協議書上若訂有自願接受執行,而臺北市政府或基隆市政府違約時,他方如何請 求強制執行?
為減輕政府財政與人事壓力,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規劃政府改造策略時,提 出的方案亦包含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可得委託的事項及於 委託行使公權力, 委託執行檢驗業務,被委託之私人在執行檢驗業務時係依其獨立專業判斷為之, 並不受委託機關的指揮監督,惟此種行政檢驗的結果只作為委託機關作成最後准駁 決定之準備,以及 與公權力行使相關的單純勞務委託。請附理由簡要回答下述問 題: 在前述三種委託的情況,是否均須有法律(規)的授權始得為之?(10 分) 為進行前述三種委託所締結之契約的法律性質各自為何?(10 分) 在前述第 種情形,委託機關最後如依據被委託之私人所作成之檢驗報告,作成 駁回人民申請的處分,申請人應向何一機關提起訴願?(5 分)
某私立大學男生A,被控以藥物迷姦女生而被校方退學。A 認為此乃校方誤認事實, 不服此一退學處分而向校方提出申訴。試問:(25 分) 若大學校方接受申訴決定之建議,自認原退學處分不當,職權撤銷原退學處分; 其與申訴決定維持原退學處分,A 不服而經由大學校方提起訴願時,大學校方經 重新審查程序,認訴願為有理由而撤銷原退學處分;此兩種撤銷處分於要件及法 律效果上有何不同? A 擔心退學處分一旦執行,將受徵兵之處分,其得於何種救濟階段,行使何種暫 時權利保護手段? 九十二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律師、民間之公證人、會計師、社會工 作師考試試題 類 科: 律師 全一張 (背面)
實務上,常見多數債權人各自以其執行名義對同一債務人之同一財產聲請強制執 行。茲債務人僅有A 地一筆,別無財產,債權人甲執有命該債務人給付損害賠償金 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之確定判決;債權人乙以該債務人未履行移轉A 地所有權 登記義務,聲請並已取得准供擔保二百萬元後禁止該債務人對於A 地為讓與、設定 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假處分裁定;債權人丙以該債務人欠其借款六十萬元未 償,聲請並已取得准供擔保二十萬元後得就該債務人之財產於六十萬元範圍內為假 扣押之裁定。 試就下列各題情形,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附理由簡答之: 甲先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查封A 地後,乙供擔保向執行法院聲請假處分 執行查封A 地,丙亦供擔保向執行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查封A 地。(12 分) 乙先供擔保向執行法院聲請假處分執行查封A 地後,丙亦供擔保向執行法院聲請 假扣押執行查封A 地。(8 分) 甲知悉 之情形後,旋聲請查封拍賣A 地。(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