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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92 年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2 年(2003)律師「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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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煙毒犯販毒時失風被逮。警員甲於偵訊時,依規定準備了錄音設備進行全程錄音, 而該毒販亦於偵訊時自白犯罪。未料在偵訊結束後,警員甲才發現錄音機不知何時 故障,該自白完全未被錄下。試問,記載該自白的警訊筆錄可否作為證據使用? ( 分)
檢察官起訴被告甲於夜間侵入乙住宅,意圖竊取財物,構成加重竊盜罪未遂罪名(刑 法第三二一條)。法官最後確認起訴書所載之實體事實成立:「甲意圖竊取財物,故 於夜間以萬能鑰匙開啟乙宅公寓大門,適逢巡邏警員撞見」。被告律師雖不爭執該實 體事實,但卻抗辯,由於此種情形已否著手,實務學說見解尚有疑問,因此,法官 應依罪疑為輕原則,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亦即判定其行為僅止於預備階段,不能 據以判定為未遂犯。試問:抗辯有無理由?( 分)
甲連續竊盜乙、丙兩人之財物後,又詐欺丁之財物,經檢察官於起訴書內記載甲竊 盜乙之財物及詐欺丁之財物二事實而提起公訴,惟於起訴書內僅記載竊盜罪法條, 並未記載詐欺罪法條,在本案審理中,甲又竊盜戊之財物,檢察官認係連續犯裁判 上一罪,乃函請法院併案辦理,法院審理結果,認甲所犯詐欺丁之部分並未起訴, 甲竊取戊之部分並不成立,未一併判決,僅就甲竊盜乙之部分,判決無罪確定。試 問,甲竊盜丙、詐欺丁、竊盜戊之部分,法院均未予判決,是否違法?檢察官可否 就甲竊盜丙、詐欺丁、竊盜戊之部分另行提起公訴?( 分)
甲誣告乙犯竊盜罪,致乙受有期徒刑一年的科刑判決,並經判決確定。在乙入獄受 刑之執行前,甲良心發現,向乙寄送道歉信,表示其不該有誣告行為,乙遂以此信 作為有罪判決確定後發現確實之新證據應受無罪判決為理由,向原審法院聲請再 審。對於乙此項再審之聲請,原審法院應否准其所請?(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