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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94 年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4 年(2005)律師「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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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台北偽造文書,持至台中行使,其偽造文書犯行,經台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 定後,其行使偽造文書犯行,復經檢察官起訴於台中地方法院,則台中地方法院應 如何判決?2005 年刑法修正後,有何不同?(25 分)
起訴之效力,何以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而及於犯罪事實之全部?如法 院就起訴以外之人或未就起訴事實全部加以審判,其判決是否違法?可否對之再行 起訴?試析述之。(25 分)
刑事訴訟法上,誰是偵查機關的主體?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的關係如何?論者 有謂檢察官為法律上的偵查機關,司法警察(官)為事實上的偵查機關;或謂司法 警察(官)為第一線的偵查機關,檢察官為第二線的偵查機關,試分析此種論點是 否正確?(25 分)
為了簡易且迅速地處理不斷膨脹的微罪案件,刑事審判程序應如何設計?我國刑事 訴訟法的規定如何?請說明可以適用的範圍和如何聲請及審查的程序?又這些程序 在理論上是否存有令人值得擔憂之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