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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94 年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4 年(2005)律師「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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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張甲將某筆土地出賣與乙,再由乙出賣與原告,因乙怠於行使權利,乃行使 代位權,併列甲、乙二人為被告,起訴請求被告甲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 被告乙,再由被告乙移轉登記與原告,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原告全部勝訴之判決,如 僅由被告甲或乙對之提起上訴,其效力是否及於其他共同被告?(25 分)
甲欠乙借款新台幣一百萬元,已屆清償期不為清償,後甲突將其所有之房地設定抵 押權予丙,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乙乃對甲丙起訴,先位聲明以甲丙係通謀虛偽 意思表示,依法無效,故丙應塗銷抵押權登記,預備聲明,如法院認甲丙並非通謀 虛偽意思表示,則甲之行為亦為詐害行為,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乙亦得撤銷其抵 押權設定行為,並塗銷抵押權登記,乙所為之先後位聲明是否合法?(25 分)
原告甲起訴時原主張被告乙應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返還新台幣一百萬元,嗣又主 張依不當得利及買賣之法律關係合併請求。第一審法院僅依買賣之法律關係之訴訟 標的為原告勝訴之判決,被告乙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行 使闡明義務?如第二審法院認兩造間買賣之法律關係不存在,應否就不當得利法律 關係而為審理?(25 分)
乙女以甲男與其同居而生子為由,以甲男為被告,起訴請求甲男應為認領丙子之意 思表示。訴訟審理中,甲男拒絕為DNA 之檢驗,第一審法院法官認定甲丙外貌神 似而認定甲丙有父子血緣關係,判決甲敗訴,第二審法院亦維持原判決,駁回甲之 上訴。甲男之律師應如何提起第三審上訴,及應如何具體敘明上訴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