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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93 年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3 年(2004)律師「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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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票上市公司董事之弟甲,因自其兄長處獲悉A 公司取消重大投資案,即將其持 有之A 公司股票大量拋售,致投資人乙、丙、丁、戊、己等因購入股票而造成重大 損害。乙、丙、丁、戊、己等人共同對甲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於言詞辯論時,僅乙、 丙主張並證明甲知悉A 公司取消該項投資,並大量拋售股票。丁雖未積極的主張, 但提出剪報,試圖證明甲之惡行。己則未發一語。試問乙、丙事實的主張及證據的 提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之效力如何?(25 分)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定損害賠償額,是否有違辯論主義 之原則?(25 分)
土地之承租人甲代位出租人乙對無權占有人丙提起返還土地訴訟繫屬中,因甲取得 土地所有權,變更為基於所有權請求丙返還土地,是否為訴之變更?(25 分)
試論確定判決對輔助參加人之效力。(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