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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98 年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8 年(2009)律師「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甲(住所:臺南市)主張,A 有限公司(以下稱A 公司,主營業所:臺南市)對甲 的300 萬元S 債權,已經因抵銷而消滅,要求A 公司塗銷其在甲所有的L 地(座落: 高雄市苓雅區)上設定以擔保該S 債權之抵押權登記,遭A 公司否認及拒絕。甲遂 以A 公司為被告,向臺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該A 公司的S 債權不存在及塗 銷該300 萬元的抵押權登記。在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甲及A 公司的董事長乙(住 所:臺南縣永康市)親自出庭為本案言詞辯論;當日,乙以A 公司名義,特別委任 律師丁為訴訟代理人。在A 公司改由丙任董事長後,受訴法院如期進行原定的第二 次言詞辯論期日,A 公司由乙代理出庭,甲親自出庭。言詞辯論終結後,受訴法院 判決原告全部勝訴,並分別對原告甲及丁送達判決書正本。試問:本案所進行的程 序,有無不合法之處?(25 分)
甲自70 年2 月底起即受僱於乙公司,擔任銷售員,乙於82 年3 月1 日以甲銷售貨 品時,未依規定同時收取價金,違反僱傭契約情節重大,通知將甲解僱,甲請求回 復上班,亦為乙所拒絕。嗣甲於85 年3 月1 日向乙表達其已服務滿15 年,且年滿 55 歲,符合自願退休之要件,請求自即日起退休,並要求乙給付退休金500 萬元, 乙則以兩造僱傭契約自82 年3 月1 日已終止,拒絕甲之請求。甲乃於91 年3 月1 日 對乙起訴,主張其退休金請求權,有被乙侵害之危險等語,聲明:請求判決確認甲 對乙500 萬元之退休金給付請求權存在。乙則抗辯甲不符合退休要件,縱令符合退 休年資,退休金給付請求權亦已罹於5 年之時效而消滅。試問: 甲之起訴是否具備確認訴訟之要件?(12 分) 若甲於訴狀送達乙後,將訴之聲明變更為乙應給付自82 年3 月1 日起至85 年3 月 1 日止之薪資200 萬元,但乙不同意,甲之變更是否合法?(13 分) 全一張 (背面) 9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 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考試試題 類 科: 律師 0150
住在臺北市中正區之甲,其委任之律師於民國98 年7 月1 日收受最高法院以臺灣 高等法院所為其敗訴之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為由,駁回其第三審上 訴之民事判決書。請回答下列二題並說明其依據: 甲於98 年7 月17 日委任律師具再審訴狀,載明其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 確定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2 款規定向最高法院對最高法院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嗣於98 年8 月17 日再向最高法院提出「補充再審理由 狀」,表明其頃經細查,發現該最高法院之確定判決另有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 盾之違法之情事,追加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2 款之再審事由。請問最高 法院應如何處理?(13 分) 甲於同年7 月21 日另具再審訴狀,指摘臺灣高等法院之確定判決誤解民法第224 條規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向 臺灣高等法院對臺灣高等法院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嗣於98 年8 月17 日提 出另件最高法院判決書影本並具「補充再審理由狀」,主張該最高法院判決係臺 灣高等法院辯論終結前即已存在而未斟酌之新證物,其因於98 年7 月30 日借閱 (以圖書借書證證明)最高法院於96 年印行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書彙編,始發 現該新證物,其得利用該最高法院判決關於民法第224 條之法律上見解為有利於 己之主張,臺灣高等法院之確定判決另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 款之 再審事由。請問臺灣高等法院應如何處理?(12 分)
甲1 就教於律師表示:父親丙有親生子女甲1、甲2、甲3,丙生前從未提及其另有 收養乙一事。惟在丙過世後,乙出面向甲1、甲2 及甲3 表明,丙曾收養乙,並經法 院予以認可,乙亦為丙之合法繼承人云云。甲1 及甲2 均認為丙不可能收養乙,收 養應具有無效之事由,但甲3 則不欲爭執此事。問:(25 分) 如果您是甲1 之律師,應如何提起訴訟?列何人為原告及被告?如何為訴之聲明? 在此訴訟中,關於收養無效之事由,應由何當事人主張及負舉證責任?如其不能 提出有收養無效之事實及證據,法院應如何審理及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