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A 和B 搭乘甲公司之客運車返家,司機乙因酒後駕車,於十字路口闖紅燈而
與路過之貨車相撞,A 因在車上和B 嬉鬧,兩人皆未站穩而衝撞車內之座椅,A 因而
右手骨折,B 則左腿骨折,經人送醫救治後,兩人皆需長期復健。A、B 因和甲就賠
償問題談不攏,即共同為原告而以甲為被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提起訴訟,A請求
甲應賠償其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B則請求甲賠償200 萬元。乙則參加訴訟輔助
甲。言詞辯論時,乙主張A、B 在車上嬉鬧係與有過失而應過失相抵,A 承認當時確
實在車上和B 嬉鬧,B 沈默不語,然而甲為維護其商譽,立即表示車禍係乙酒後駕車
引起,不須再提與有過失之答辯,並願賠A 50 萬元,B 70 萬元,希望和解。乙表示
賠償之金額太高,其無法接受。A 當庭表示願接受甲之賠償並和解,B 則希望甲能將
賠償金額提高至100 萬元。問:A、B、甲及乙於言詞辯論時之行為發生何種效力或
效果?(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