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考古題|歷屆國考試題彙整
橫跨多種國家考試的民事訴訟法歷屆試題(選擇題 + 申論題)
歷屆考卷4 種考試・本頁 100 題
本科目全站收錄 292 題,本頁列出其中前 100 題,依考試與年份分組。整卷題目與答案請點各卷連結。
- 第 1 題申論題
甲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起訴有住所在苗栗縣的丁,請求賠償甲新臺幣 (下同)60 萬元及訴外人乙、丙各60 萬元、200 萬元。甲主張:「丁於去 年暑假期間誘拐其時年15 歲的女兒丙至南投縣山區數週,限制丙的行 動自由並為性虐待,造成丙心靈嚴重創傷;甲與乙為丙的父母,因尋找 及其後照顧女兒丙,極度焦慮痛苦。」問:甲的起訴有無不合法情形; 如有不合法,法院應如何處置或裁判?(4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以乙為被告(住所地為臺中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 款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及利息。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 113 年6 月向其借款120 萬元,借期一年,未約定利息;乙至今未清償, 且避不見面。」於訴訟中,如果乙主張甲未依約交付借款120 萬元或主 張自己已經於114 年7 月清償完畢,就乙主張之事實,應如何定其舉證 責任分配?(30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返還所有物M 機器。 該訴訟於113 年中經二審判決駁回確定,其理由為M 機器屬於訴外人C 公司所有,原告對之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今甲再向乙的住所地法院起 訴,請求返還所有物M 機器,並主張自己於115 年5 月因C 公司售讓 而取得M 機器所有權,被告無占用之權。被告乙抗辯,前訴法院已判決 確認原告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原告今再起訴不合法,應予以駁回。被 告的抗辯,是否有理由?(3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請求 判命丙賠償其開車闖紅燈撞傷甲所致侵權行為損害新臺幣100 萬元本 息,並同時提出委任狀。委任狀除記載:甲就本訴訟事件,委任乙為訴 訟代理人,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等語外,別無其他代理權限之約定。 試問:法院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審理本案?乙在法院審理期間得否代理 甲與丙成立訴訟上和解?若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法院仍續 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是否合法?法院將判決書 正本送達訴訟代理人乙是否有效?(3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A 地原為甲與其子乙、丙及丁4 人共有,應有 部分各為四分之一,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 限之情形,但全體共有人對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因此訴請判決分割A 地。丁雖於起訴前已將其應有部分全部贈與其妻戊,並辦妥移轉所有權 登記,但丁始為原始共有人,故本件仍以乙、丙及丁為被告,請求法院 判決分割A 地等語。試問:受訴法院應如何審理?(3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請求判命乙、丙應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 150 萬元,主張:其遭乙及丙共同毆打成傷,受有上開額數之損害等語。 第一審法院認定乙、丙所為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惟甲之損害額僅為100 萬元,乃判決命乙、丙連帶給付甲100 萬元,並 駁回其餘請求。乙就其敗訴全部提起第二審上訴,丙未聲明上訴。第二 審法院審理期間,甲與乙成立訴訟外和解,2 人並已依約於第二審法院 第1 次準備程序期日前各自撤回上訴。試問:乙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效力 是否及於丙?乙撤回上訴,是否應經丙同意,始為合法?乙撤回上訴之 效力為何,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3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的L 地(坐落於嘉義縣)於前年經代理人乙出賣予丙(住所設於雲林 縣),並已完成移轉登記。甲向雲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乙代理甲與 丙間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契約不生效力,並塗銷L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甲主張自己前年因病喪失意思能力,對乙授與代理權行為無效,乙 代理簽訂的L地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契約均因無權代理而對甲不生效 力。甲的起訴,有無不合法之處?(3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於與乙的前訴中,主張自己對原告乙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債 權,以之抵銷乙的30 萬元請求,卻因無法舉證該筆債權存在,法院判決 乙全部勝訴確定。嗣後,甲找到該筆100 萬元借款的乙簽名借據,遂向管 轄法院起訴乙,請求給付100 萬元。受訴法院如確信該借據足以證明甲 對乙有該100 萬元借款債權,其對於甲的起訴,應如何裁判?(30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第二審法院就甲、乙間的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後開了五次言詞辯論 庭,前四次均由審判長丙及陪席法官丁、戊三人參與,第五次則由審判 長丙及陪席法官丁、庚三人參與;惟於言詞辯論筆錄中,並無任何關於 更新辯論的記載。第二審法院依據五次辯論取得的全部訴訟資料,判決 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駁回甲其餘760 萬元部分的請求。 甲、乙二人均欲提起第三審上訴,其得否以上述程序有瑕疵為上訴理 由?是否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4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原告甲將A 車以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價格售予乙,並與乙協議為: 乙先給付現金200 萬元後,甲即交車予乙,並同意其餘300 萬元,由乙 分3 期給付予甲。嗣後乙卻未依約履行。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價款300 萬元,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時,乙表示無力給付,嗣後經審判長試 行和解,加入第三人乙父丙,達成訴訟上和解為:由乙父丙給付甲300 萬元。請分析第三人丙加入和解之效力,並說明若嗣後丙以其同意參加 和解係被詐欺所致,並否認上開和解之效力、拒不履行和解內容,則原 告甲得否主張和解不成立、繼續審判?(33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在乙所開設之美容工作室工作四年餘,今甲聲稱乙故意製造敵意與性 別霸凌環境、逼迫自己離職,致甲訴請乙給付其資遣費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第一審判決甲全部敗訴。乙於第二審行準備程序時,提出反 訴主張甲離職後,違反僱傭契約之競業禁止條款,故依約應給付乙違約 金220 萬元。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乙所提出之反訴?(33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購入A 地,市價新臺幣2,000 萬元。詎料遭友人乙竊取印章移轉A 地於 乙名下,致甲起訴請求返還。然於訴訟繫屬中,被告乙將A 地以新臺幣 200 萬元賣給不知情的丙並移轉登記。請分析如乙將A 地移轉登記予丙, 對本件訴訟影響;並說明如丙於第一審判決時,為訴訟參加,並於乙受第 一審敗訴判決時,為乙聲明上訴,丙之行為效力為何?(34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乙公司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乙委託甲 銷售位於臺北市內湖區(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不動產,依 據系爭契約第16 條規定「雙方同意以房地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嗣後甲認為乙故意不與其覓得之對象簽約,向乙所在地 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乙給付服務報酬及違約 金,試問:本件房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然原告卻向臺北地院起訴,本 件臺北地院對本件是否具有管轄權?理由為何?關於合意管轄之約款 是否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又當事人是否得主張不受該約款之拘束? 又當事人簽署契約中雖有合意管轄之規定,有那些例外規定可以主張不 受合意管轄條款拘束之情形?(3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因為與乙發生車禍事故,受有手臂挫傷之傷害,遂起訴請求乙賠償其 所受之損害。甲起訴時,考量裁判費的問題及證明其損害範圍之困難性, 遂先為一部請求,訴請被告乙給付新臺幣(下同)40 萬元。試附理由回 答:甲為一部請求,在法律上是否允許?法院應否請甲表明是否為全部 之請求?本件甲起訴時,法院應踐行之第一審訴訟程序為何種類型?於 進入訴訟程序前有無其他可由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之機制?倘本件甲 一開始一部請求之金額為100 萬元時,法院應踐行之第一審訴訟程序是 否會有不同,理由為何?又法院審理期間,乙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 出書狀為答辯,甲遂表明追加請求精神慰撫金100 萬元並聲請一造辯論 判決,法院是否應判決甲全部勝訴?又關於此判決有無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之必要?(40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原告甲與被告乙於第一審訴訟程序期間,因為兩造有商談和解之可能, 兩造向法院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嗣後因無法達成和解,甲遂具狀向 法院聲請續行訴訟程序,法院指定民國111 年6 月30 日為言詞辯論期 日,然該期日甲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乙並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反而拒 絕辯論。試問:乙為前揭行為之訴訟法上效果為何?法院如果因為訴訟 進行的結果已有心證,為了結案,可否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法院因 乙拒絕辯論後,應如何處理後續之訴訟程序?(3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成年人,有訴訟能力,住美國舊金山市,在中華民國無住居所)委 任丙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為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 列乙(成年人,有訴訟能力,住臺北市)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下稱北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命乙清償甲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等。試問:北院裁定命甲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 否則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於法是否有據?北院之法院書記官在法院 閱卷室會晤來閱卷之乙,欲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送達予乙,乙當場表 示其雖無法律上理由但拒絕收受等語,法院書記官應如何送達該文書? (3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列乙、丙為被告,於民國110 年6 月1 日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分割共 有物(A 地);並主張:A 地為甲、乙及丙3 人共有,應有部分各為三分 之一,A 地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之情形, 但兩造對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因此訴請判決分割A 地等語。請附理由 說明下列問題:受訴法院發現乙於110 年5 月15 日死亡,依法應如何 審理?若乙係在110 年7 月14 日(第一審審理期間)死亡,受訴法院應 如何審理?與乙在起訴前死亡之情形,有無不同?(40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列乙(市政府)為被告,向A 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乙抗辯甲所提 訴訟是公法爭議並非私權爭議,A 地方法院為普通法院,無審判權等語。 試問:A 地方法院認乙之抗辯有理由,應如何處理?若本件係甲向B 高 等行政法院起訴,經該法院以其欠缺審判權之確定裁定,移送至A 地方 法院。A 地方法院受理後,如認屬公法爭議其並無審判權者,其處理方 式,有無不同?(3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X 社區有A1、A2……A50 等區分所有權人,某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推選A1、A2、A3、A4、A5 成立管理委員會,其後管理委員推選A1 擔任主任委員。若管理委員會委員A3 在執行社區設備維護事項時,因 疏失造成隔壁社區住戶B 之房屋遭到損害,損失計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問:B 若以該管理委員會為被告並請求100 萬元損害賠償,被告 是否當事人適格?若法院判決原告勝訴,或以A3 無疏失而判決原告之 訴駁回,其判決效力是否及於A1、A2……A50 等區分所有權人全體? (3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起訴主張乙於某年月日在某地駕車撞傷伊,造成大腿骨折,醫藥費支 出新臺幣50 萬元。法院開庭時,乙否認駕駛該車撞傷甲,甲乃提出某 日其與乙在乙任職之修車廠區之對話錄音,在對話中有乙承認其駕駛該 車撞及甲之事實。甲另提出在車禍當晚乙把其車擦撞之照片貼在FB(臉 書)中內容截圖列印紙本為證。乙抗辯該等證據均無證據能力,是否有 理?(3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起訴主張乙積欠其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審理中,乙主張以 甲欠乙之貨款300 萬元抵銷之。對此,甲乃主張乙另因侵權行為而應對 甲賠償300 萬元,甲以此主張抵銷乙主張之貨款(反對抵銷)。若程序 中乙爭執借款債權存否,而以貨款債權為預備抵銷,甲又以侵權行為債 權為反對抵銷,法院應如何為審理裁判?(3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關於某筆電腦器材之買賣關係不存 在,乙則爭執主張兩造於民國106 年3 月5 日確有成立該電腦器材之買 賣契約,價金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訴訟中,若乙另向法院起訴 請求甲應給付該300 萬元價金,乙之訴是否違反禁止重複起訴之規定? 若乙係另訴請求確認該價金請求權存在時,其訴是否合法?(3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起訴主張牙醫乙於某年月日有醫療疏失行為,造成其植牙脫落,牙齦 歪斜,故依侵權行為請求乙賠償200 萬元之醫療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 問:法院有無闡明甲得追加債務不履行請求權之義務?若爭點整理中, 兩造對於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係侵權行為,均表示同意。則如於審理中, 甲另追加債務不履行之請求,乙乃抗辯該追加違反爭點協議之效力,不 應准許,其抗辯是否有理?(40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起訴主張其配偶乙與丙通姦,提出證據為丙於民國106 年7 月間某日 深夜進入乙住處,隔日凌晨始離開,二人期間有多次性交行為,侵害甲 之配偶權,爰依侵權行為請求乙及丙負連帶賠償新臺幣100 萬元之責。 乙則抗辯甲提出證據為甲於105 年8 月間,私自在乙租屋處,趁尋訪乙 時,偷裝針孔攝影機錄像所得,該證據不能利用。問:乙之抗辯是否有 理?(3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乙、丙各出資新臺幣500 萬元合夥經營A 事務所,甲為執行業務合夥人,若乙 懷疑甲虧空公款,擬退夥或請求損害賠償,問: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乙得以何 方式取得A 事務所相關營業帳冊?若甲以A 事務所名義向丁購買B 地,丁違約拒不 移轉該地所有權,甲乃以自己名義列丁為被告而請求移轉登記該地於甲,丁抗辯甲 之訴不合法,是否有理?(3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於民國(下同)106 年3 月間向法院起訴,主張其於105 年5 月間向乙購買一機器, 因懷疑該機器與其在訪價時所觀看之機器原始模型不盡相同,部分功能似乎欠缺, 乃主張乙有債務不履行及物之瑕疵擔保等責任。訴訟中,甲請求乙提供該機器原始 模型供鑑定比對,乙則稱其已於105 年11 月中旬將該機器原始模型出賣並交付與中 東之買家。問:若甲主張乙為不完全給付,則應由何人對於乙是否有可歸責事由負 舉證責任?若甲主張其於105 年6 月間曾到乙處所並對該瑕疵疑點要求乙說明,乙 竟將該機器原始模型出賣與他人,造成甲無法舉證瑕疵存在之事實,應該當證明妨 礙,法院應對甲為有利之事實認定,甲之主張是否有理?(3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於民國(下同)106 年4 月7 日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乙及丙核發支付命令,主張乙 及丙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整,約定負連帶清償責任,借款到期未返還, 故請求法院對乙及丙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問:若甲支付命令聲請狀中陳述: 「乙、丙於103 年5 月3 日向甲借款1000 萬元整,約定連帶責任,借款期限2 年, 其後甲於105 年4 月25 日答應乙及丙得延後2 年清償。但因甲急需用錢,乙、丙卻 不返還,故請求發給支付命令。」並提出借據等為證,則法院據此可否核發支付命 令?又如法院依甲聲請意旨對乙及丙送達支付命令,乙於收受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 內,即以該筆1000 萬元根本未交付乙、丙為由,提起異議,丙則未提出異議,則法 院審理該案時,是否應列丙為被告?(3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2 年3 月15 日向甲借款 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約定期限2 年,開立一張面額300 萬元之本 票供作擔保,詎屆期未清償,經催告未果後,爰起訴請求乙返還300 萬 元借款及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提出本票及借據各一 紙為證。問:若甲起訴書之訴訟標的表明為借款返還請求權,法院有無 闡明甲一併主張票據請求權之義務?若甲起訴書之訴訟標的表明為票 款請求權,如乙抗辯該紙票據係為112 年1 月5 日之另筆借貸關係而開 立,但該筆借貸關係因甲未交付借款而不成立,則對於是否有交付該筆 借款一節,何人應負舉證責任?若甲起訴時一併主張票款給付請求權及 借款返還請求權,並主張依重疊合併審判,如法院審理中認為票款請求 權有理由,借款請求權無理由時,法院應如何裁判?(4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A 屋,被丁無權占用多年,屋內同居人包括丁 之16 歲子戊,甲擬起訴請求丁返還A 屋,乙及丙表示不同意。問:甲 得否向法院聲請裁定命乙、丙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甲得否單獨列丁 為被告起訴請求之?其訴之聲明應如何表明?如甲獲得勝訴判決,甲得 否持該對丁之勝訴判決向丁及戊請求強制執行之?(30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女於民國(下同)115 年2 月7 日代理其2 歲未成年子丙,列乙男為 被告,於起訴書中主張:「甲於111 年5 月15 日某餐會中認識乙,其後 乙邀約甲自111 年5 月27 日起在臺北市某大廈套房中同居,雙方約定 乙按月給付甲新臺幣10 萬元,甲則提供乙任何如夫妻般的服務需求,雙 方同居約3 個月,因乙喜新厭舊,而於111 年8 月30 日起終止同居關 係,不再相見。其後,甲之子丙於113 年1 月20 日出生,係乙之非婚生 子,乙自始拒絕撫育及認領,故請求乙認領丙等語。」問:若法院審理 時,要求甲說明究竟依據何等事實得認為丙係乙之非婚生子,甲仍僅執 其起訴書狀之事實主張之,其並請求法院命乙配合做血緣鑑定,法院應 如何處理?如甲更正事實,主張丙係112 年3 月25 日出生,法院如命 乙配合血緣鑑定,乙卻拒絕之,法院應如何處理?(3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自然人,住A 法院轄區)向乙銀行(設B 法院轄區)借款新臺幣 (下同)20 萬元,並以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如因契約涉訟, 合意由B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B 法院並無其他管轄權事由)。嗣甲 未償還借款,乙乃向B 法院起訴請求判命甲清償借款。試問:乙聲明請 求甲返還借款9 萬元,甲爭執B 法院無管轄權,並聲請移送至A 法院管 轄。B 法院乃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A 法院,是否合法?若乙聲明請求甲 返還借款15 萬元,甲未抗辯B 法院無管轄權亦未聲請移送至他法院。 惟B 法院認前開合意管轄約定屬定型化契約條款,按其情形對甲顯失公 平,合意管轄約定無效,B 法院對本案並無管轄權,乃依職權裁定將訴 訟移送至A 法院,是否合法?(4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丙列丁為被告向A 地方法院(下稱A 法院)起訴,請求判命丁應返還借 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A 法院為准予訴訟 救助之裁定(未據抗告而確定),就本案部分認定,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 存在,但丁已清償40 萬元,乃判決命丁給付丙60 萬元,並駁回丙其餘 之訴。丙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但上訴狀內未具上訴 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A 法院應為如何處理?(30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向A 地方法院(下稱A 法院)聲請對乙核發支付命令,命乙給付甲新 臺幣(下同)300 萬元,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0 年5 月20 日駕車在 臺北市中山南路與忠孝東路口違規闖紅燈撞傷甲,致甲受有損害300 萬 元,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聲請命乙如數歸還等語。A 法院於 110 年5 月25 日對乙核發命同金額之支付命令並於同日送交郵寄。試問: A 法院第一次送達因乙遷移住居所而未能合法送達,經查詢新址後,乃於 110 年8 月20 日第二次送達,並於同年9 月5 日送達予乙,但乙逾20 日 期間均未向A 法院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是否因未異議而確定?若乙於 110 年5 月30 日受送達,且於同年6 月5 日向A 法院就支付命令全部提 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效力如何,A 法院應如何處理?(3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乙、丙三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A 地,丁未經甲、乙、丙同意在A 地 上建築房屋使用,問:(每小題10 分,共30 分) 甲可否未經乙、丙同意,本於所有權對丁起訴請求拆屋還地? 又甲欲請求丁給付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可否未經乙、丙 同意而起訴?如乙、丙不同意,有何方法解決? 如甲、乙、丙三人為原告提起上開拆屋還地及返還不當得利訴訟,法 院判決甲、乙、丙敗訴,甲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乙未聲明上訴,丙 逾期始上訴,第二審法院就乙、丙二人是否應認為亦已上訴?
- 第 2 題申論題
甲住臺中市,某日開車到高雄市旅遊,在高雄市不慎撞傷乙,問: (每小題10 分,共30 分) 乙為保全對甲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欲對甲聲請假扣押裁定,如 甲在臺南市有不動產,乙可否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 試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與乙向甲住所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 之假扣押裁定之效力有何不同? 乙在起訴前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並執行完畢,甲否認自己有過失, 認無侵權行為責任,乙不可對其假扣押,甲應如何救濟? 乙對甲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甲無侵權行為責任,乙敗訴確 定,乙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甲以乙假扣押其財產受有損害,依民事 訴訟法第531 條第1 項規定請求乙賠償,應否證明乙有故意或過失? 應否證明自己受有損害? 10570 10770
- 第 3 題申論題
下列訴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 (每小題10 分,共20 分) 甲搭乘乙客運公司由丙駕駛之客運車,行經山路,不慎撞及山坡而翻 車,甲因此受傷,對乙公司及丙依侵權行為規定起訴請求連帶賠償新 臺幣100 萬元。 甲駕駛自用小客車,在道路上與乙駕駛之貨車相撞,甲受傷住院治療, 共支出醫藥費新臺幣100 萬元,因甲有向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而請求 該公司賠償,但保險公司以甲發生事故係因甲酒駕,依契約約定酒駕 違反道路交通法規不予賠償而拒絕給付,然甲否認有飲酒,對保險公 司起訴請求給付保險金新臺幣100 萬元。
- 第 4 題申論題
甲向乙借貸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清償期尚未屆至,甲將其唯一之 財產A 地贈與丙,問:(每小題10 分,共20 分) 乙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起訴撤銷甲之贈與行為,應以何人為被告? 如甲另向丁借貸300 萬元,屆期未清償,在乙提起上開撤銷訴訟後, 丁可否就甲之同一贈與行為,亦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起訴撤銷?有 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 第 1 題申論題
甲受僱於丙送貨,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1日騎機車送貨途中與乙發生 車禍,甲受傷嚴重,住院治療。於108年9月1日甲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 乙有過失致發生車禍,請求乙應賠償甲所受損失新臺幣(下同)80萬元, 且經調解不成立;乙則提出答辯狀抗辯:其無過失,事故之發生係因甲超 速追撞乙,致其名貴跑車受損,已支出修理費用120萬元,並列丙為反訴 之共同被告,請求甲、丙連帶賠償120萬元。問:(每小題20分,共40分) 就甲、乙之主張及抗辯,法院應如何進行爭點整理? 乙之反訴是否合法?丙得否為反訴之共同被告?
- 第 2 題申論題
甲1、甲2、甲3因繼承而共有A 地,甲1單獨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 乙應將無權占有之A 地返還與甲1、甲2、甲3(以下稱「前訴訟」)。乙 則抗辯:其占有使用A 地係經甲3代表全體共有人與其簽訂租約,並曾 給付甲3新臺幣100萬元作為5年租金之用,迄今租期尚未屆至。經前訴訟 之法院判決駁回甲1之訴,並告確定。問:如甲2認為該租約未經其同意, 得否再列乙為被告,提起後訴訟,請求乙應返還A 地與甲1、甲2、甲3? 或有無其他救濟途徑?(30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向該管法院請求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其理由略為: 甲、乙離婚時達成協議,8歲之子丙由甲擔任親權人,每月1日乙應給付 甲5萬元,作為丙之扶養費,至丙20歲為止。惟乙僅給付1年後即未再給 付,甲擬一次請求已屆期未付之6個月扶養費及未屆期之扶養費合計600 萬元;乙則抗辯,其過去均曾遵期給付,僅有1個月未付而已,且甲之收 入較高,應更有能力扶養丙,扶養協議約定之金額顯不合理,請求法院 駁回甲之請求。試問:此事件是否應行言詞辯論程序?法院得否酌定命 乙應每月給付丙之扶養費為3萬元?法院是否應依職權探知與扶養協議 有關之事實?(30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與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於民 國(下同)106 年2 月18 日簽訂不動產租賃合約書(下稱系爭租約), 約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承租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A 地號等三筆土地及 該等土地上同段B 建號建物之地下一樓之商場作為賣場使用(下稱系爭 租賃物)。106 年10 月間,甲公司乃以乙公司短付押金、欠繳管理費、 未按月提供簽名具結之每月店績效表等違約事由,寄發存證信函向乙公 司終止系爭租約。於107 年2 月間,甲公司以系爭租約約定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合意管轄,向該法院起訴,並主張依民法第 455 條、第767 條第1 項前段請求被告(乙公司)將系爭租賃物騰空並 返還予原告,及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請附理由說明:本案是否得以當事人合意而由臺北地院管轄?(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臺南分公司與乙因清償借款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發生爭議,甲公司臺南分公司乃提起民事訴訟,訴請乙清償 借款。系爭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 南高分院)審理後,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均作出甲公司臺南分公司敗訴 判決。甲公司總公司得知第二審判決結果後,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遂 以該總公司名義對於臺南高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甲公司 總公司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與乙醫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7 月間 訂立「數位式攝影系統合作案」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甲公司提供 數位式攝影X 光機,作為乙醫院檢查病患之用,甲公司之報酬為乙醫院 每月使用該設備收入其中55%,合作期間自100 年8 月1 日起至106 年 7 月31 日止。乙醫院於103 年3 月間以存證信函通知甲公司終止系爭契 約,改以其他方式,檢查其病患,拒給付報酬予甲公司。甲公司乃訴請 10670 確認系爭契約關係存在,並經臺灣A 地方法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B 號判 決甲公司勝訴確定(下稱A 地院105 年度前案)。嗣後,甲公司乃以其 因乙醫院未按月給付伊報酬,而共受有損害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 乙醫院應賠償500 萬元等情,依民法第227 條第1 項規定,向臺灣A 地 方法院(下稱A 地院)起訴,求為命乙醫院給付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然而,A 地院 於106 年間則以乙醫院終止系爭契約係屬合法有效,互不必再為任何給 付。是以甲公司主張乙醫院違法終止系爭契約後未按月給付報酬,其共 受有損害500 萬元,為無理由,並作出甲公司敗訴之判決。試就A 地院 106 年間之判決認定乙醫院之終止契約為有效,其裁判內容與A 地院105 年度前案裁判內容相反,附理由評析之。(25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甲主張乙違約不移轉買賣契約所約定之土地一筆,其對乙有新臺幣(下 同)500 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有買賣契約、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 憑,乃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假扣押, 本件假扣押標的係坐落臺南市○○區之土地。然甲以書狀自陳,於聲請 本件假扣押前,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提起「請求移 轉登記及損害賠償等」之本案訴訟,該案經臺中地院第一審判決後,現 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試問:甲之假扣押聲請,臺南地 院是否有管轄權?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100 萬元,因借據已遺失,甲乃聲請傳訊 甲之配偶丙及代書丁,表示丙當時有在場聽聞,法院乃以丙係甲之配 偶,證詞勢必偏袒,不足採信,逕駁回甲聲請傳訊證人丙之聲請。另法 院傳訊證人丁,丁證稱:「當時甲、乙二人到丁辦公室商量借款事,但 當時有無交付借款,伊已不復記憶,當時另有丁之妻戊在辦公室等語。」 於言詞辯論期日開庭時,法院詢問兩造有無其他證據尚須調查,兩造均 稱:「無」。若法院當庭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其後以甲對於交付借款之 事實無法舉證證明,判決甲敗訴。若甲提起上訴,主張一審不傳訊丙之 理由不當,其主張是否有理?若於二審兩造仍未聲請傳訊戊,如二審法 院仍判決甲敗訴,甲提起上訴,主張法院未依職權傳訊戊以查明事實, 原審裁判違法,其主張是否有理?(4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起訴聲明請求乙應給付新臺幣30 萬元,其事實主張略為:「乙在民 國105 年10 月1 日在某地駕駛某車因闖紅燈撞及甲,造成甲受有臉部 擦傷及右腿骨折之傷害,住院醫療7 日後在家休養,醫藥費支出與工作 損失共計30 萬元。」問:若審理中,甲之聲明及主張未有改變,法院 在此情形,有無闡明甲得對乙一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甲所騎乘機車損 壞修理費之義務?(30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起訴主張其妻乙與丙男於民國(下同)105 年3 月間多次通姦,以乙 為被告起訴請求判准兩造離婚,訴訟中甲聲明追加請求併列丙為被告, 請求判命被告二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連帶賠償新臺幣200 萬 元。甲之追加是否合法?若訴訟中甲未主張丙另於105 年7 月有另次通 姦事實,乙未主張甲曾於105 年4 月間曾書立原諒乙通姦行為之信函, 則法院可否依職權審酌該等當事人所未主張之事實?(3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原告甲主張因被告乙駕車肇事致甲父丙死亡,故起訴請求乙賠償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損害。甲為未成年人,由其母戊為法定代理人。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戊請 求追加乙之雇主丁為共同被告、擴張訴之聲明為450 萬元,並主張乙係為丁執行職 務時,駕車肇事致丙死亡,故乙丁應連帶負責。法院於審理中認為兩造有和解之可 能,然戊於協商中,提出自己係受丈夫丙扶養之人,故乙應追加給付予戊100 萬元。 而乙僅願意在對甲戊共計給付400 萬元之範圍內和解,並以此金額協商給付方式為 每個月給付甲戊20 萬元,共計20 個月清償完畢。試問: 法院應如何處理戊之請求追加與訴之聲明之擴張?(15 分) 就本件和解方案與第三人戊加入和解,法院應如何處理?若該和解成立,其效力 為何?(1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2 年3 月15 日向甲借款 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約定期限2 年,開立一張面額300 萬元之本 票供作擔保,詎屆期未清償,經催告未果後,爰起訴請求乙返還300 萬 元借款及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提出本票及借據各一 紙為證。問:若甲起訴書之訴訟標的表明為借款返還請求權,法院有無 闡明甲一併主張票據請求權之義務?若甲起訴書之訴訟標的表明為票 款請求權,如乙抗辯該紙票據係為112 年1 月5 日之另筆借貸關係而開 立,但該筆借貸關係因甲未交付借款而不成立,則對於是否有交付該筆 借款一節,何人應負舉證責任?若甲起訴時一併主張票款給付請求權及 借款返還請求權,並主張依重疊合併審判,如法院審理中認為票款請求 權有理由,借款請求權無理由時,法院應如何裁判?(4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A 屋,被丁無權占用多年,屋內同居人包括丁 之16 歲子戊,甲擬起訴請求丁返還A 屋,乙及丙表示不同意。問:甲 得否向法院聲請裁定命乙、丙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甲得否單獨列丁 為被告起訴請求之?其訴之聲明應如何表明?如甲獲得勝訴判決,甲得 否持該對丁之勝訴判決向丁及戊請求強制執行之?(30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女於民國(下同)115 年2 月7 日代理其2 歲未成年子丙,列乙男為 被告,於起訴書中主張:「甲於111 年5 月15 日某餐會中認識乙,其後 乙邀約甲自111 年5 月27 日起在臺北市某大廈套房中同居,雙方約定 乙按月給付甲新臺幣10 萬元,甲則提供乙任何如夫妻般的服務需求,雙 方同居約3 個月,因乙喜新厭舊,而於111 年8 月30 日起終止同居關 係,不再相見。其後,甲之子丙於113 年1 月20 日出生,係乙之非婚生 子,乙自始拒絕撫育及認領,故請求乙認領丙等語。」問:若法院審理 時,要求甲說明究竟依據何等事實得認為丙係乙之非婚生子,甲仍僅執 其起訴書狀之事實主張之,其並請求法院命乙配合做血緣鑑定,法院應 如何處理?如甲更正事實,主張丙係112 年3 月25 日出生,法院如命 乙配合血緣鑑定,乙卻拒絕之,法院應如何處理?(3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位於臺南市之A 地,各為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並簽 訂協議分割之契約,甲依該契約向乙、丙提出協議分割A 地時,乙卻堅 決反對履約,丙則同意,甲乃以乙為被告,於乙住所地之高雄地方法院 起訴,請求法院命被告乙履行該A 地之協議分割契約。請問:高雄地方 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甲未將丙列為被告,關於本案件之當事人適格問 題,法院應如何處理?(3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乙抗辯 甲主張之買賣契約無效,並稱:若法院認為該買賣契約有效,因甲積欠 乙借款300 萬元屆期未還,可與價金債權抵銷。第一審法院認定甲主張 之價金債權與乙主張之借款債權皆存在,200 萬之範圍互相抵銷,判決 甲敗訴。請問:第一審勝訴之乙能否提起上訴?假若第一審判決後無人 上訴而使判決確定,乙就對甲之借款債權可否起訴請求?(40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債權人甲向法院聲請對連帶債務人乙、丙就債款新臺幣200 萬元核發支 付命令,法院依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乙、丙應連帶支付債 權人甲新臺幣200 萬元」,債務人乙於法定期間向法院聲明異議,丙未於 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請問:對支付命令異議或未異議之效力為何?乙異 議之效力是否及於丙?(3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於民國(下同)111 年3 月15 日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於109 年4 月1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約定借期一年,未料乙屆期 經屢次催討仍不返還,故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返還200 萬元及 利息。請問:如甲起訴狀上同時表明其於110 年3 月13 日時,曾應乙之 請求,同意展延清償期限2 年,在此情形下,法院應如何審查甲所提訴 訟之合法性或有理性?又若甲乃聲請法院對乙所積欠之200 萬元發給支 付命令,書狀上為上述同意清償期展延之陳述,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 (3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將登記為乙所有之A 地所有權登記塗銷並 返還A 地予原告,其理由主張:乙與甲之間並無買賣合意,彼此間所為 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之合意均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效,因而 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乙返還A 地 及塗銷登記。請問:本件就甲與乙之間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之合意是 否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事實一節,應由甲或乙負舉證責任?若一審 訴訟繫屬中,乙將A 地所有權移轉予不知情之丙,則乙是否仍具當事人 適格?若甲認為乙及丙間之買賣契約乃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請求法院命 乙提出該買賣契約書,乙是否有提出之義務?(40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以其妻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與丙男於民國112 年5 月28 日在臺北 市中正區某處發生性關係,該婚外情事實已造成雙方婚姻關係破綻,爰 請求准兩造離婚;而為慮及法院若認為離婚事由有舉證不足之情形,乃 並備位請求已離家多年之乙應履行同居義務。如一審法院判決主文為 「原告離婚請求駁回。被告應與原告履行同居。」而原告未提起上訴,被 告對於履行同居之裁判不服,則被告應如何提起救濟程序?在該救濟程 序中,如甲擬對於離婚敗訴部分聲明不服,甲應如何為之?(3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為A 地(600 平方公尺)之所有權人,甲長年旅居國外,某日A 地遭 乙無權占有並興建B 屋。嗣後乙再將B 屋出租於丙,甲回國探親時發現 丙居住於該屋。甲乃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及前段規定,起訴請求 丙拆屋還地,並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丙返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回溯計算5 年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丙則抗辯:B 屋並非伊 所建,伊僅係向某乙承租該屋云云。又假設A 地之土地,市價為新臺幣 (下同)2,000 元/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1,500 元/平方公尺,申報地價為 1,200 元/平方公尺,B 房屋之課稅現值為70 萬元,試問: 甲得否於第一審審理中主張:由於其長年旅居國外,並不知房屋究係 乙或丙所興建,乃追加乙為被告,並先位請求丙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備位請求乙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25 分) 依甲上述「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聲明,倘若您 是承辦法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計算?請寫出計算式(25 分) 若第一審法院認為房屋確非丙所建,先位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備位請 求判令乙應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乙不服提起上 訴,甲未為上訴,亦未為附帶上訴,第二審法院若認為先位請求有理 由時,法院得否就先位請求為審理?(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公司承包乙鐵路公司之坡道工程,甲公司經乙公司同意,再將工程轉 包於丙工程行,丙工程行為獨資商號,由王一經營,某日王一於工程中 午休息時,在坡道上停妥車輛後,疏未注意竟忘了拉手煞車,致車輛因 坡度而下滑至旁邊之鐵軌,適有一輛火車經過而撞擊該車輛,並造成大 量人員傷亡。試問: 乙鐵路公司預期將遭受乘客及家屬之賠償請求,乃積極向甲、丙請求, 請問乙公司應採取何種措施,以保全強制執行?(15 分) 就丙部分,當事人應如何記載?(1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自然人,住A 法院轄區)向乙銀行(設B 法院轄區)借款新臺幣 (下同)20 萬元,並以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如因契約涉訟, 合意由B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B 法院並無其他管轄權事由)。嗣甲 未償還借款,乙乃向B 法院起訴請求判命甲清償借款。試問:乙聲明請 求甲返還借款9 萬元,甲爭執B 法院無管轄權,並聲請移送至A 法院管 轄。B 法院乃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A 法院,是否合法?若乙聲明請求甲 返還借款15 萬元,甲未抗辯B 法院無管轄權亦未聲請移送至他法院。 惟B 法院認前開合意管轄約定屬定型化契約條款,按其情形對甲顯失公 平,合意管轄約定無效,B 法院對本案並無管轄權,乃依職權裁定將訴 訟移送至A 法院,是否合法?(4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丙列丁為被告向A 地方法院(下稱A 法院)起訴,請求判命丁應返還借 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A 法院為准予訴訟 救助之裁定(未據抗告而確定),就本案部分認定,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 存在,但丁已清償40 萬元,乃判決命丁給付丙60 萬元,並駁回丙其餘 之訴。丙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但上訴狀內未具上訴 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A 法院應為如何處理?(30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向A 地方法院(下稱A 法院)聲請對乙核發支付命令,命乙給付甲新 臺幣(下同)300 萬元,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0 年5 月20 日駕車在 臺北市中山南路與忠孝東路口違規闖紅燈撞傷甲,致甲受有損害300 萬 元,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聲請命乙如數歸還等語。A 法院於 110 年5 月25 日對乙核發命同金額之支付命令並於同日送交郵寄。試問: A 法院第一次送達因乙遷移住居所而未能合法送達,經查詢新址後,乃於 110 年8 月20 日第二次送達,並於同年9 月5 日送達予乙,但乙逾20 日 期間均未向A 法院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是否因未異議而確定?若乙於 110 年5 月30 日受送達,且於同年6 月5 日向A 法院就支付命令全部提 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效力如何,A 法院應如何處理?(3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乙、丙三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A 地,丁未經甲、乙、丙同意在A 地 上建築房屋使用,問:(每小題10 分,共30 分) 甲可否未經乙、丙同意,本於所有權對丁起訴請求拆屋還地? 又甲欲請求丁給付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可否未經乙、丙 同意而起訴?如乙、丙不同意,有何方法解決? 如甲、乙、丙三人為原告提起上開拆屋還地及返還不當得利訴訟,法 院判決甲、乙、丙敗訴,甲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乙未聲明上訴,丙 逾期始上訴,第二審法院就乙、丙二人是否應認為亦已上訴?
- 第 2 題申論題
甲住臺中市,某日開車到高雄市旅遊,在高雄市不慎撞傷乙,問: (每小題10 分,共30 分) 乙為保全對甲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欲對甲聲請假扣押裁定,如 甲在臺南市有不動產,乙可否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 試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與乙向甲住所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 之假扣押裁定之效力有何不同? 乙在起訴前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並執行完畢,甲否認自己有過失, 認無侵權行為責任,乙不可對其假扣押,甲應如何救濟? 乙對甲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甲無侵權行為責任,乙敗訴確 定,乙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甲以乙假扣押其財產受有損害,依民事 訴訟法第531 條第1 項規定請求乙賠償,應否證明乙有故意或過失? 應否證明自己受有損害? 10570 10770
- 第 3 題申論題
下列訴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 (每小題10 分,共20 分) 甲搭乘乙客運公司由丙駕駛之客運車,行經山路,不慎撞及山坡而翻 車,甲因此受傷,對乙公司及丙依侵權行為規定起訴請求連帶賠償新 臺幣100 萬元。 甲駕駛自用小客車,在道路上與乙駕駛之貨車相撞,甲受傷住院治療, 共支出醫藥費新臺幣100 萬元,因甲有向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而請求 該公司賠償,但保險公司以甲發生事故係因甲酒駕,依契約約定酒駕 違反道路交通法規不予賠償而拒絕給付,然甲否認有飲酒,對保險公 司起訴請求給付保險金新臺幣100 萬元。
- 第 4 題申論題
甲向乙借貸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清償期尚未屆至,甲將其唯一之 財產A 地贈與丙,問:(每小題10 分,共20 分) 乙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起訴撤銷甲之贈與行為,應以何人為被告? 如甲另向丁借貸300 萬元,屆期未清償,在乙提起上開撤銷訴訟後, 丁可否就甲之同一贈與行為,亦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起訴撤銷?有 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 第 1 題申論題
甲受僱於丙送貨,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1日騎機車送貨途中與乙發生 車禍,甲受傷嚴重,住院治療。於108年9月1日甲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 乙有過失致發生車禍,請求乙應賠償甲所受損失新臺幣(下同)80萬元, 且經調解不成立;乙則提出答辯狀抗辯:其無過失,事故之發生係因甲超 速追撞乙,致其名貴跑車受損,已支出修理費用120萬元,並列丙為反訴 之共同被告,請求甲、丙連帶賠償120萬元。問:(每小題20分,共40分) 就甲、乙之主張及抗辯,法院應如何進行爭點整理? 乙之反訴是否合法?丙得否為反訴之共同被告?
- 第 2 題申論題
甲1、甲2、甲3因繼承而共有A 地,甲1單獨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 乙應將無權占有之A 地返還與甲1、甲2、甲3(以下稱「前訴訟」)。乙 則抗辯:其占有使用A 地係經甲3代表全體共有人與其簽訂租約,並曾 給付甲3新臺幣100萬元作為5年租金之用,迄今租期尚未屆至。經前訴訟 之法院判決駁回甲1之訴,並告確定。問:如甲2認為該租約未經其同意, 得否再列乙為被告,提起後訴訟,請求乙應返還A 地與甲1、甲2、甲3? 或有無其他救濟途徑?(30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向該管法院請求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其理由略為: 甲、乙離婚時達成協議,8歲之子丙由甲擔任親權人,每月1日乙應給付 甲5萬元,作為丙之扶養費,至丙20歲為止。惟乙僅給付1年後即未再給 付,甲擬一次請求已屆期未付之6個月扶養費及未屆期之扶養費合計600 萬元;乙則抗辯,其過去均曾遵期給付,僅有1個月未付而已,且甲之收 入較高,應更有能力扶養丙,扶養協議約定之金額顯不合理,請求法院 駁回甲之請求。試問:此事件是否應行言詞辯論程序?法院得否酌定命 乙應每月給付丙之扶養費為3萬元?法院是否應依職權探知與扶養協議 有關之事實?(30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與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於民 國(下同)106 年2 月18 日簽訂不動產租賃合約書(下稱系爭租約), 約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承租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A 地號等三筆土地及 該等土地上同段B 建號建物之地下一樓之商場作為賣場使用(下稱系爭 租賃物)。106 年10 月間,甲公司乃以乙公司短付押金、欠繳管理費、 未按月提供簽名具結之每月店績效表等違約事由,寄發存證信函向乙公 司終止系爭租約。於107 年2 月間,甲公司以系爭租約約定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合意管轄,向該法院起訴,並主張依民法第 455 條、第767 條第1 項前段請求被告(乙公司)將系爭租賃物騰空並 返還予原告,及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請附理由說明:本案是否得以當事人合意而由臺北地院管轄?(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臺南分公司與乙因清償借款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發生爭議,甲公司臺南分公司乃提起民事訴訟,訴請乙清償 借款。系爭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 南高分院)審理後,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均作出甲公司臺南分公司敗訴 判決。甲公司總公司得知第二審判決結果後,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遂 以該總公司名義對於臺南高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甲公司 總公司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與乙醫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7 月間 訂立「數位式攝影系統合作案」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甲公司提供 數位式攝影X 光機,作為乙醫院檢查病患之用,甲公司之報酬為乙醫院 每月使用該設備收入其中55%,合作期間自100 年8 月1 日起至106 年 7 月31 日止。乙醫院於103 年3 月間以存證信函通知甲公司終止系爭契 約,改以其他方式,檢查其病患,拒給付報酬予甲公司。甲公司乃訴請 10670 確認系爭契約關係存在,並經臺灣A 地方法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B 號判 決甲公司勝訴確定(下稱A 地院105 年度前案)。嗣後,甲公司乃以其 因乙醫院未按月給付伊報酬,而共受有損害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 乙醫院應賠償500 萬元等情,依民法第227 條第1 項規定,向臺灣A 地 方法院(下稱A 地院)起訴,求為命乙醫院給付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然而,A 地院 於106 年間則以乙醫院終止系爭契約係屬合法有效,互不必再為任何給 付。是以甲公司主張乙醫院違法終止系爭契約後未按月給付報酬,其共 受有損害500 萬元,為無理由,並作出甲公司敗訴之判決。試就A 地院 106 年間之判決認定乙醫院之終止契約為有效,其裁判內容與A 地院105 年度前案裁判內容相反,附理由評析之。(25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甲主張乙違約不移轉買賣契約所約定之土地一筆,其對乙有新臺幣(下 同)500 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有買賣契約、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 憑,乃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假扣押, 本件假扣押標的係坐落臺南市○○區之土地。然甲以書狀自陳,於聲請 本件假扣押前,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提起「請求移 轉登記及損害賠償等」之本案訴訟,該案經臺中地院第一審判決後,現 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試問:甲之假扣押聲請,臺南地 院是否有管轄權?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100 萬元,因借據已遺失,甲乃聲請傳訊 甲之配偶丙及代書丁,表示丙當時有在場聽聞,法院乃以丙係甲之配 偶,證詞勢必偏袒,不足採信,逕駁回甲聲請傳訊證人丙之聲請。另法 院傳訊證人丁,丁證稱:「當時甲、乙二人到丁辦公室商量借款事,但 當時有無交付借款,伊已不復記憶,當時另有丁之妻戊在辦公室等語。」 於言詞辯論期日開庭時,法院詢問兩造有無其他證據尚須調查,兩造均 稱:「無」。若法院當庭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其後以甲對於交付借款之 事實無法舉證證明,判決甲敗訴。若甲提起上訴,主張一審不傳訊丙之 理由不當,其主張是否有理?若於二審兩造仍未聲請傳訊戊,如二審法 院仍判決甲敗訴,甲提起上訴,主張法院未依職權傳訊戊以查明事實, 原審裁判違法,其主張是否有理?(4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起訴聲明請求乙應給付新臺幣30 萬元,其事實主張略為:「乙在民 國105 年10 月1 日在某地駕駛某車因闖紅燈撞及甲,造成甲受有臉部 擦傷及右腿骨折之傷害,住院醫療7 日後在家休養,醫藥費支出與工作 損失共計30 萬元。」問:若審理中,甲之聲明及主張未有改變,法院 在此情形,有無闡明甲得對乙一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甲所騎乘機車損 壞修理費之義務?(30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起訴主張其妻乙與丙男於民國(下同)105 年3 月間多次通姦,以乙 為被告起訴請求判准兩造離婚,訴訟中甲聲明追加請求併列丙為被告, 請求判命被告二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連帶賠償新臺幣200 萬 元。甲之追加是否合法?若訴訟中甲未主張丙另於105 年7 月有另次通 姦事實,乙未主張甲曾於105 年4 月間曾書立原諒乙通姦行為之信函, 則法院可否依職權審酌該等當事人所未主張之事實?(3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2 年3 月15 日向甲借款 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約定期限2 年,開立一張面額300 萬元之本 票供作擔保,詎屆期未清償,經催告未果後,爰起訴請求乙返還300 萬 元借款及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提出本票及借據各一 紙為證。問:若甲起訴書之訴訟標的表明為借款返還請求權,法院有無 闡明甲一併主張票據請求權之義務?若甲起訴書之訴訟標的表明為票 款請求權,如乙抗辯該紙票據係為112 年1 月5 日之另筆借貸關係而開 立,但該筆借貸關係因甲未交付借款而不成立,則對於是否有交付該筆 借款一節,何人應負舉證責任?若甲起訴時一併主張票款給付請求權及 借款返還請求權,並主張依重疊合併審判,如法院審理中認為票款請求 權有理由,借款請求權無理由時,法院應如何裁判?(4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A 屋,被丁無權占用多年,屋內同居人包括丁 之16 歲子戊,甲擬起訴請求丁返還A 屋,乙及丙表示不同意。問:甲 得否向法院聲請裁定命乙、丙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甲得否單獨列丁 為被告起訴請求之?其訴之聲明應如何表明?如甲獲得勝訴判決,甲得 否持該對丁之勝訴判決向丁及戊請求強制執行之?(30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女於民國(下同)115 年2 月7 日代理其2 歲未成年子丙,列乙男為 被告,於起訴書中主張:「甲於111 年5 月15 日某餐會中認識乙,其後 乙邀約甲自111 年5 月27 日起在臺北市某大廈套房中同居,雙方約定 乙按月給付甲新臺幣10 萬元,甲則提供乙任何如夫妻般的服務需求,雙 方同居約3 個月,因乙喜新厭舊,而於111 年8 月30 日起終止同居關 係,不再相見。其後,甲之子丙於113 年1 月20 日出生,係乙之非婚生 子,乙自始拒絕撫育及認領,故請求乙認領丙等語。」問:若法院審理 時,要求甲說明究竟依據何等事實得認為丙係乙之非婚生子,甲仍僅執 其起訴書狀之事實主張之,其並請求法院命乙配合做血緣鑑定,法院應 如何處理?如甲更正事實,主張丙係112 年3 月25 日出生,法院如命 乙配合血緣鑑定,乙卻拒絕之,法院應如何處理?(3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位於臺南市之A 地,各為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並簽 訂協議分割之契約,甲依該契約向乙、丙提出協議分割A 地時,乙卻堅 決反對履約,丙則同意,甲乃以乙為被告,於乙住所地之高雄地方法院 起訴,請求法院命被告乙履行該A 地之協議分割契約。請問:高雄地方 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甲未將丙列為被告,關於本案件之當事人適格問 題,法院應如何處理?(3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乙抗辯 甲主張之買賣契約無效,並稱:若法院認為該買賣契約有效,因甲積欠 乙借款300 萬元屆期未還,可與價金債權抵銷。第一審法院認定甲主張 之價金債權與乙主張之借款債權皆存在,200 萬之範圍互相抵銷,判決 甲敗訴。請問:第一審勝訴之乙能否提起上訴?假若第一審判決後無人 上訴而使判決確定,乙就對甲之借款債權可否起訴請求?(40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債權人甲向法院聲請對連帶債務人乙、丙就債款新臺幣200 萬元核發支 付命令,法院依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乙、丙應連帶支付債 權人甲新臺幣200 萬元」,債務人乙於法定期間向法院聲明異議,丙未於 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請問:對支付命令異議或未異議之效力為何?乙異 議之效力是否及於丙?(3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於民國(下同)111 年3 月15 日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於109 年4 月1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約定借期一年,未料乙屆期 經屢次催討仍不返還,故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返還200 萬元及 利息。請問:如甲起訴狀上同時表明其於110 年3 月13 日時,曾應乙之 請求,同意展延清償期限2 年,在此情形下,法院應如何審查甲所提訴 訟之合法性或有理性?又若甲乃聲請法院對乙所積欠之200 萬元發給支 付命令,書狀上為上述同意清償期展延之陳述,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 (3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將登記為乙所有之A 地所有權登記塗銷並 返還A 地予原告,其理由主張:乙與甲之間並無買賣合意,彼此間所為 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之合意均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效,因而 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乙返還A 地 及塗銷登記。請問:本件就甲與乙之間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之合意是 否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事實一節,應由甲或乙負舉證責任?若一審 訴訟繫屬中,乙將A 地所有權移轉予不知情之丙,則乙是否仍具當事人 適格?若甲認為乙及丙間之買賣契約乃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請求法院命 乙提出該買賣契約書,乙是否有提出之義務?(40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以其妻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與丙男於民國112 年5 月28 日在臺北 市中正區某處發生性關係,該婚外情事實已造成雙方婚姻關係破綻,爰 請求准兩造離婚;而為慮及法院若認為離婚事由有舉證不足之情形,乃 並備位請求已離家多年之乙應履行同居義務。如一審法院判決主文為 「原告離婚請求駁回。被告應與原告履行同居。」而原告未提起上訴,被 告對於履行同居之裁判不服,則被告應如何提起救濟程序?在該救濟程 序中,如甲擬對於離婚敗訴部分聲明不服,甲應如何為之?(3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為A 地(600 平方公尺)之所有權人,甲長年旅居國外,某日A 地遭 乙無權占有並興建B 屋。嗣後乙再將B 屋出租於丙,甲回國探親時發現 丙居住於該屋。甲乃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及前段規定,起訴請求 丙拆屋還地,並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丙返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回溯計算5 年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丙則抗辯:B 屋並非伊 所建,伊僅係向某乙承租該屋云云。又假設A 地之土地,市價為新臺幣 (下同)2,000 元/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1,500 元/平方公尺,申報地價為 1,200 元/平方公尺,B 房屋之課稅現值為70 萬元,試問: 甲得否於第一審審理中主張:由於其長年旅居國外,並不知房屋究係 乙或丙所興建,乃追加乙為被告,並先位請求丙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備位請求乙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25 分) 依甲上述「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聲明,倘若您 是承辦法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計算?請寫出計算式(25 分) 若第一審法院認為房屋確非丙所建,先位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備位請 求判令乙應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乙不服提起上 訴,甲未為上訴,亦未為附帶上訴,第二審法院若認為先位請求有理 由時,法院得否就先位請求為審理?(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公司承包乙鐵路公司之坡道工程,甲公司經乙公司同意,再將工程轉 包於丙工程行,丙工程行為獨資商號,由王一經營,某日王一於工程中 午休息時,在坡道上停妥車輛後,疏未注意竟忘了拉手煞車,致車輛因 坡度而下滑至旁邊之鐵軌,適有一輛火車經過而撞擊該車輛,並造成大 量人員傷亡。試問: 乙鐵路公司預期將遭受乘客及家屬之賠償請求,乃積極向甲、丙請求, 請問乙公司應採取何種措施,以保全強制執行?(15 分) 就丙部分,當事人應如何記載?(1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自然人,住A 法院轄區)向乙銀行(設B 法院轄區)借款新臺幣 (下同)20 萬元,並以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如因契約涉訟, 合意由B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B 法院並無其他管轄權事由)。嗣甲 未償還借款,乙乃向B 法院起訴請求判命甲清償借款。試問:乙聲明請 求甲返還借款9 萬元,甲爭執B 法院無管轄權,並聲請移送至A 法院管 轄。B 法院乃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A 法院,是否合法?若乙聲明請求甲 返還借款15 萬元,甲未抗辯B 法院無管轄權亦未聲請移送至他法院。 惟B 法院認前開合意管轄約定屬定型化契約條款,按其情形對甲顯失公 平,合意管轄約定無效,B 法院對本案並無管轄權,乃依職權裁定將訴 訟移送至A 法院,是否合法?(4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丙列丁為被告向A 地方法院(下稱A 法院)起訴,請求判命丁應返還借 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A 法院為准予訴訟 救助之裁定(未據抗告而確定),就本案部分認定,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 存在,但丁已清償40 萬元,乃判決命丁給付丙60 萬元,並駁回丙其餘 之訴。丙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但上訴狀內未具上訴 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A 法院應為如何處理?(30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向A 地方法院(下稱A 法院)聲請對乙核發支付命令,命乙給付甲新 臺幣(下同)300 萬元,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0 年5 月20 日駕車在 臺北市中山南路與忠孝東路口違規闖紅燈撞傷甲,致甲受有損害300 萬 元,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聲請命乙如數歸還等語。A 法院於 110 年5 月25 日對乙核發命同金額之支付命令並於同日送交郵寄。試問: A 法院第一次送達因乙遷移住居所而未能合法送達,經查詢新址後,乃於 110 年8 月20 日第二次送達,並於同年9 月5 日送達予乙,但乙逾20 日 期間均未向A 法院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是否因未異議而確定?若乙於 110 年5 月30 日受送達,且於同年6 月5 日向A 法院就支付命令全部提 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效力如何,A 法院應如何處理?(3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乙、丙三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A 地,丁未經甲、乙、丙同意在A 地 上建築房屋使用,問:(每小題10 分,共30 分) 甲可否未經乙、丙同意,本於所有權對丁起訴請求拆屋還地? 又甲欲請求丁給付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可否未經乙、丙 同意而起訴?如乙、丙不同意,有何方法解決? 如甲、乙、丙三人為原告提起上開拆屋還地及返還不當得利訴訟,法 院判決甲、乙、丙敗訴,甲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乙未聲明上訴,丙 逾期始上訴,第二審法院就乙、丙二人是否應認為亦已上訴?
- 第 2 題申論題
甲住臺中市,某日開車到高雄市旅遊,在高雄市不慎撞傷乙,問: (每小題10 分,共30 分) 乙為保全對甲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欲對甲聲請假扣押裁定,如 甲在臺南市有不動產,乙可否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 試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與乙向甲住所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 之假扣押裁定之效力有何不同? 乙在起訴前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並執行完畢,甲否認自己有過失, 認無侵權行為責任,乙不可對其假扣押,甲應如何救濟? 乙對甲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甲無侵權行為責任,乙敗訴確 定,乙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甲以乙假扣押其財產受有損害,依民事 訴訟法第531 條第1 項規定請求乙賠償,應否證明乙有故意或過失? 應否證明自己受有損害? 10570 10770
- 第 3 題申論題
下列訴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 (每小題10 分,共20 分) 甲搭乘乙客運公司由丙駕駛之客運車,行經山路,不慎撞及山坡而翻 車,甲因此受傷,對乙公司及丙依侵權行為規定起訴請求連帶賠償新 臺幣100 萬元。 甲駕駛自用小客車,在道路上與乙駕駛之貨車相撞,甲受傷住院治療, 共支出醫藥費新臺幣100 萬元,因甲有向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而請求 該公司賠償,但保險公司以甲發生事故係因甲酒駕,依契約約定酒駕 違反道路交通法規不予賠償而拒絕給付,然甲否認有飲酒,對保險公 司起訴請求給付保險金新臺幣100 萬元。
- 第 4 題申論題
甲向乙借貸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清償期尚未屆至,甲將其唯一之 財產A 地贈與丙,問:(每小題10 分,共20 分) 乙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起訴撤銷甲之贈與行為,應以何人為被告? 如甲另向丁借貸300 萬元,屆期未清償,在乙提起上開撤銷訴訟後, 丁可否就甲之同一贈與行為,亦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起訴撤銷?有 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 第 1 題申論題
甲受僱於丙送貨,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1日騎機車送貨途中與乙發生 車禍,甲受傷嚴重,住院治療。於108年9月1日甲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 乙有過失致發生車禍,請求乙應賠償甲所受損失新臺幣(下同)80萬元, 且經調解不成立;乙則提出答辯狀抗辯:其無過失,事故之發生係因甲超 速追撞乙,致其名貴跑車受損,已支出修理費用120萬元,並列丙為反訴 之共同被告,請求甲、丙連帶賠償120萬元。問:(每小題20分,共40分) 就甲、乙之主張及抗辯,法院應如何進行爭點整理? 乙之反訴是否合法?丙得否為反訴之共同被告?
- 第 2 題申論題
甲1、甲2、甲3因繼承而共有A 地,甲1單獨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 乙應將無權占有之A 地返還與甲1、甲2、甲3(以下稱「前訴訟」)。乙 則抗辯:其占有使用A 地係經甲3代表全體共有人與其簽訂租約,並曾 給付甲3新臺幣100萬元作為5年租金之用,迄今租期尚未屆至。經前訴訟 之法院判決駁回甲1之訴,並告確定。問:如甲2認為該租約未經其同意, 得否再列乙為被告,提起後訴訟,請求乙應返還A 地與甲1、甲2、甲3? 或有無其他救濟途徑?(30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向該管法院請求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其理由略為: 甲、乙離婚時達成協議,8歲之子丙由甲擔任親權人,每月1日乙應給付 甲5萬元,作為丙之扶養費,至丙20歲為止。惟乙僅給付1年後即未再給 付,甲擬一次請求已屆期未付之6個月扶養費及未屆期之扶養費合計600 萬元;乙則抗辯,其過去均曾遵期給付,僅有1個月未付而已,且甲之收 入較高,應更有能力扶養丙,扶養協議約定之金額顯不合理,請求法院 駁回甲之請求。試問:此事件是否應行言詞辯論程序?法院得否酌定命 乙應每月給付丙之扶養費為3萬元?法院是否應依職權探知與扶養協議 有關之事實?(30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100 萬元,因借據已遺失,甲乃聲請傳訊 甲之配偶丙及代書丁,表示丙當時有在場聽聞,法院乃以丙係甲之配 偶,證詞勢必偏袒,不足採信,逕駁回甲聲請傳訊證人丙之聲請。另法 院傳訊證人丁,丁證稱:「當時甲、乙二人到丁辦公室商量借款事,但 當時有無交付借款,伊已不復記憶,當時另有丁之妻戊在辦公室等語。」 於言詞辯論期日開庭時,法院詢問兩造有無其他證據尚須調查,兩造均 稱:「無」。若法院當庭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其後以甲對於交付借款之 事實無法舉證證明,判決甲敗訴。若甲提起上訴,主張一審不傳訊丙之 理由不當,其主張是否有理?若於二審兩造仍未聲請傳訊戊,如二審法 院仍判決甲敗訴,甲提起上訴,主張法院未依職權傳訊戊以查明事實, 原審裁判違法,其主張是否有理?(4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起訴聲明請求乙應給付新臺幣30 萬元,其事實主張略為:「乙在民 國105 年10 月1 日在某地駕駛某車因闖紅燈撞及甲,造成甲受有臉部 擦傷及右腿骨折之傷害,住院醫療7 日後在家休養,醫藥費支出與工作 損失共計30 萬元。」問:若審理中,甲之聲明及主張未有改變,法院 在此情形,有無闡明甲得對乙一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甲所騎乘機車損 壞修理費之義務?(30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起訴主張其妻乙與丙男於民國(下同)105 年3 月間多次通姦,以乙 為被告起訴請求判准兩造離婚,訴訟中甲聲明追加請求併列丙為被告, 請求判命被告二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連帶賠償新臺幣200 萬 元。甲之追加是否合法?若訴訟中甲未主張丙另於105 年7 月有另次通 姦事實,乙未主張甲曾於105 年4 月間曾書立原諒乙通姦行為之信函, 則法院可否依職權審酌該等當事人所未主張之事實?(30 分)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