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A 地(600 平方公尺)之所有權人,甲長年旅居國外,某日A 地遭
乙無權占有並興建B 屋。嗣後乙再將B 屋出租於丙,甲回國探親時發現
丙居住於該屋。甲乃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及前段規定,起訴請求
丙拆屋還地,並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丙返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回溯計算5 年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丙則抗辯:B 屋並非伊
所建,伊僅係向某乙承租該屋云云。又假設A 地之土地,市價為新臺幣
(下同)2,000 元/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1,500 元/平方公尺,申報地價為
1,200 元/平方公尺,B 房屋之課稅現值為70 萬元,試問:
甲得否於第一審審理中主張:由於其長年旅居國外,並不知房屋究係
乙或丙所興建,乃追加乙為被告,並先位請求丙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備位請求乙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25 分)
依甲上述「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聲明,倘若您
是承辦法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計算?請寫出計算式(25 分)
若第一審法院認為房屋確非丙所建,先位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備位請
求判令乙應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乙不服提起上
訴,甲未為上訴,亦未為附帶上訴,第二審法院若認為先位請求有理
由時,法院得否就先位請求為審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