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將登記為乙所有之A 地所有權登記塗銷並
返還A 地予原告,其理由主張:乙與甲之間並無買賣合意,彼此間所為
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之合意均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效,因而
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乙返還A 地
及塗銷登記。請問:本件就甲與乙之間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之合意是
否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事實一節,應由甲或乙負舉證責任?若一審
訴訟繫屬中,乙將A 地所有權移轉予不知情之丙,則乙是否仍具當事人
適格?若甲認為乙及丙間之買賣契約乃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請求法院命
乙提出該買賣契約書,乙是否有提出之義務?(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