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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113 年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13 年(2024)公證人「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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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下同)111 年3 月15 日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於109 年4 月1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約定借期一年,未料乙屆期 經屢次催討仍不返還,故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返還200 萬元及 利息。請問:如甲起訴狀上同時表明其於110 年3 月13 日時,曾應乙之 請求,同意展延清償期限2 年,在此情形下,法院應如何審查甲所提訴 訟之合法性或有理性?又若甲乃聲請法院對乙所積欠之200 萬元發給支 付命令,書狀上為上述同意清償期展延之陳述,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 (30 分)
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將登記為乙所有之A 地所有權登記塗銷並 返還A 地予原告,其理由主張:乙與甲之間並無買賣合意,彼此間所為 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之合意均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效,因而 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乙返還A 地 及塗銷登記。請問:本件就甲與乙之間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之合意是 否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事實一節,應由甲或乙負舉證責任?若一審 訴訟繫屬中,乙將A 地所有權移轉予不知情之丙,則乙是否仍具當事人 適格?若甲認為乙及丙間之買賣契約乃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請求法院命 乙提出該買賣契約書,乙是否有提出之義務?(40 分)
甲以其妻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與丙男於民國112 年5 月28 日在臺北 市中正區某處發生性關係,該婚外情事實已造成雙方婚姻關係破綻,爰 請求准兩造離婚;而為慮及法院若認為離婚事由有舉證不足之情形,乃 並備位請求已離家多年之乙應履行同居義務。如一審法院判決主文為 「原告離婚請求駁回。被告應與原告履行同居。」而原告未提起上訴,被 告對於履行同居之裁判不服,則被告應如何提起救濟程序?在該救濟程 序中,如甲擬對於離婚敗訴部分聲明不服,甲應如何為之?(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