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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103 年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3 年(2014)公證人「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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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多年前在戊(住所在臺中市)所有的L 地(座落於南投縣)上建造的H 屋,死後 由子乙、丙(住所均在臺中市)及女丁(住所在高雄市)三人共同繼承。不久後, 戊分別向乙、丙要求拆屋還地遭拒,遂以乙、丙二人為共同被告,向臺中地方法院 起訴,請求共同被告乙、丙拆除H 屋,並將原告戊所有的L 地返還予原告。戊的起 訴有無不合法之處?(25 分)
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被告乙交付買受物A 並移轉所有權予原告甲,並備位請 求被告返還原告60 萬元。甲主張,賣方乙將A 物以100 萬元出售予買方甲,雙方 約定於甲支付乙60 萬元後,乙應於三日內給付A,甲已依約匯款60 萬元給乙,乙 卻拒絕給付A,爰依當事人間買賣關係請求乙給付A;如先位請求無理由,則備位 請求乙返還甲已付價金60 萬元。甲的起訴合法,試問,就先位以及備位之訴,受 訴法院應如何辯論?又應如何依其請求有無理由裁判?(25 分)
甲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丙,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500 萬元,其主張被告丙駕駛 C 車撞死原告甲之獨子乙。受訴法院為甲敗訴的判決,甲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 中追加丁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並主張,丙駕駛丁公司所有的C 車於執行職務時, 撞死原告甲之獨子乙,丁公司為丙的僱用人,應與丙對上訴人即原告甲負侵權行為 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丙對此追加丁為共同被告立即表示反對。第二審法院對於甲 追加丁為共同被告,應如何處置?(25 分)
夫妻甲、乙二人分居逾二年,各有住所於臺南市、高雄市。甲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 院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的婚姻無效。受訴法院判決駁回甲的起訴,甲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審理中,乙以甲為被告向臺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准原告與被告甲 離婚,並以兩人無法共同生活而長久分居且無往來為由。臺南地方法院對於乙的起 訴(請求)應如何裁判?(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