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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107 年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7 年(2018)公證人「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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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100 萬元,因借據已遺失,甲乃聲請傳訊 甲之配偶丙及代書丁,表示丙當時有在場聽聞,法院乃以丙係甲之配 偶,證詞勢必偏袒,不足採信,逕駁回甲聲請傳訊證人丙之聲請。另法 院傳訊證人丁,丁證稱:「當時甲、乙二人到丁辦公室商量借款事,但 當時有無交付借款,伊已不復記憶,當時另有丁之妻戊在辦公室等語。」 於言詞辯論期日開庭時,法院詢問兩造有無其他證據尚須調查,兩造均 稱:「無」。若法院當庭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其後以甲對於交付借款之 事實無法舉證證明,判決甲敗訴。若甲提起上訴,主張一審不傳訊丙之 理由不當,其主張是否有理?若於二審兩造仍未聲請傳訊戊,如二審法 院仍判決甲敗訴,甲提起上訴,主張法院未依職權傳訊戊以查明事實, 原審裁判違法,其主張是否有理?(40 分)
甲起訴聲明請求乙應給付新臺幣30 萬元,其事實主張略為:「乙在民 國105 年10 月1 日在某地駕駛某車因闖紅燈撞及甲,造成甲受有臉部 擦傷及右腿骨折之傷害,住院醫療7 日後在家休養,醫藥費支出與工作 損失共計30 萬元。」問:若審理中,甲之聲明及主張未有改變,法院 在此情形,有無闡明甲得對乙一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甲所騎乘機車損 壞修理費之義務?(30 分)
甲起訴主張其妻乙與丙男於民國(下同)105 年3 月間多次通姦,以乙 為被告起訴請求判准兩造離婚,訴訟中甲聲明追加請求併列丙為被告, 請求判命被告二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連帶賠償新臺幣200 萬 元。甲之追加是否合法?若訴訟中甲未主張丙另於105 年7 月有另次通 姦事實,乙未主張甲曾於105 年4 月間曾書立原諒乙通姦行為之信函, 則法院可否依職權審酌該等當事人所未主張之事實?(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