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100 萬元,因借據已遺失,甲乃聲請傳訊
甲之配偶丙及代書丁,表示丙當時有在場聽聞,法院乃以丙係甲之配
偶,證詞勢必偏袒,不足採信,逕駁回甲聲請傳訊證人丙之聲請。另法
院傳訊證人丁,丁證稱:「當時甲、乙二人到丁辦公室商量借款事,但
當時有無交付借款,伊已不復記憶,當時另有丁之妻戊在辦公室等語。」
於言詞辯論期日開庭時,法院詢問兩造有無其他證據尚須調查,兩造均
稱:「無」。若法院當庭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其後以甲對於交付借款之
事實無法舉證證明,判決甲敗訴。若甲提起上訴,主張一審不傳訊丙之
理由不當,其主張是否有理?若於二審兩造仍未聲請傳訊戊,如二審法
院仍判決甲敗訴,甲提起上訴,主張法院未依職權傳訊戊以查明事實,
原審裁判違法,其主張是否有理?(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