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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107 年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古題

民國 107 年(2018)公證人「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執行法院於不動產拍定後製作分配表,定期民國(下同)107 年6 月6 日實行分配,並於分配期日通知載明「債務人或被異議之債權人如於分 配期日到場,對於異議為反對之陳述或未到場,未更正分配表,致異議 未終結者,依強制執行法第41 條第1 項規定,異議人應於分配期日起 10 日內對為異議相關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向執行 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執行法院將依原定分 配表實行分配」等語。債務人甲於107 年6 月1 日就分配表上抵押權人 乙之債權聲明異議,主張乙之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分配期日甲、乙 均到場,乙主張應依分配表為分配,對甲之異議為反對之陳述,執行法 院乃當場向甲重申應於當日起10 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否則依 原定分配表實行分配之旨,甲於107 年6 月22 日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 明,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甲、乙於民國106 年12 月間,就乙之A 屋訂立租賃契約,並經公證人 作成公證書。雙方約定租賃期間自107 年1 月1 日起,至同年4 月30 日止,期滿甲應返還A 屋,如屆期甲拖延不返還時,應逕受強制執行。 租期屆至後,甲請求展延2 個月,乙應允延至同年6 月30 日止。嗣甲 復於同年6 月間請求再展延2 個月,乙加以拒絕,甲於7 月間仍繼續占 用A 屋。乙乃於同年7 月間,以上開經公證之租賃契約為執行名義,聲 請法院強制執行。請附理由說明:乙之聲請是否合法?(25 分)
強制執行程序應分配予假扣押債權人甲之金額,經執行法院於民國107 年 6 月26 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3 條後段辦理提存後,嗣甲持法院核發於同 年7 月20 日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領取前開提存款,執行法院應否准許? (25 分)
甲於民國106 年間,對乙聲請強制執行。於執行程序中,丙、丁併案請 求執行。該事件於107 年2 月間作成分配表,並訂同年3 月26 日實施 分配。丙所提執行名義,係乙、丙間就工程款債權所成立之法院調解筆 錄,而丁於同年3 月21 日具狀聲明異議,主張該筆錄內容所載債權並 不存在,係乙、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並於同年3 月底對丙提起分 配表異議之訴。嗣丙於同年5 月間,發現丁所參與分配確定支付命令 (102 年間確定)之債權並不存在。請附理由說明:丙就該分配表之內 容,是否得主張丁所受分配之金額為不當?(25 分)
我國國民甲於休假期間至美國旅遊,並在內華達州拉斯維加斯之乙賭場 進行賭博,因賭運不佳,積欠乙折合新臺幣50 萬元的賭債。乙於甲返 臺後,委託臺灣律師具狀向法院對甲起訴,請求甲清償賭債。請問我國 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甲為A 地之所有人,於民國107 年4 月9 日與乙簽訂買賣契約,並於同 年月13 日聲請地政機關登記,而於同月23 日由地政機關完成登記,將 A 地移轉為乙所有。另甲因負債關係,經丙於同年4 月間聲請執行,執 行法院於同年月20 日對A 地實施查封,而地政機關於同年月30 日始辦 妥查封登記。請附理由說明:乙是否取得A 地之所有權?(25 分)
臺灣人甲在臺北以未經我國認許之A國公司乙的名義向臺灣人丙訂購 精密機床一組,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雙方於臺北訂立買賣契 約,並未約定適用何國法律。之後,乙透過甲匯款600 萬元頭期款給丙。 丙依約將貨物運送至A國,並交付予乙,但乙之後消失無蹤,斷絕與丙 之所有聯繫。請問本案是否為涉外事件?丙應如何請求救濟?(25 分)
A 國國民甲在我國工作,並在我國有住所,利用休假時至B 國旅遊。甲 於乙經B 國政府許可經營的娛樂場內賭博時,向乙借款換取籌碼,折合 新臺幣300 萬元,全部輸光。經查賭債依A 國法律係無效,不得請求; 依B 國法律,經許可經營的娛樂場之賭債乃合法之債,得請求強制執行, 但法院認其數額過鉅者,得酌減之。乙在我國法院對甲起訴,請求甲清 償賭債。試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