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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95 年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古題

民國 95 年(2006)公證人「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現行強制執行法中,關於公法人之執行,有何特別規定,試說明之。(25 分)
甲將房屋一棟出租予乙,約定:租期一年,每月租金新台幣5 萬元應於每月一日給 付,租期屆滿時應返還租賃物,逾期不為返還應另給付違約金。甲、乙請求公證人 作成公證書載明:乙於租期屆滿未返還租賃物及違約未返還租賃物應付之違約金均 應逕受強制執行。嗣因乙積欠租金總額達二個月以上,經甲限期催告並終止租約後, 乙拒不返還租賃房屋,甲執該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返還租賃房屋及給付違約金強 制執行。請附理由說明執行法院就返還租賃房屋及違約金強制執行之聲請,得否准 許?(25 分)
甲為執行債權人,乙為債務人,甲以新台幣(以下同)五十萬元之債權,指封乙之 A 棟房屋,拍賣得一百萬元,拍定日後,丙始以其具執行名義之一百萬元債權參與 分配,而丙在同一事件中,另行指封乙之B 棟房屋,拍賣得五十萬元,在拍定日一 日前,丁以具執行名義之一百萬元債權參與分配。試問甲、丙、丁就A 棟房屋拍賣 價金各可分得若干?又甲、丙、丁就B 棟房屋拍賣價金各可分得若干?試舉理由說 明之。(25 分)
甲執乙簽發之本票聲請法院准為本票強制執行裁定後,將本票債權讓與丙,丙即執 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強制執行。乙以丙非該本票執行裁定之債權人及該本票 債權自始不存在為由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置,請附理由說 明之。(25 分)
何謂「場所支配行為之原則」?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就公證之法律行為方 式發生爭議時,應依何準據法?試述之。(25 分)
甲執台灣高等法院得對乙假執行之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強制執行,執行程序終 結前,乙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上訴經最高法院判決:「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 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後,如執行法院繼續執行,乙得否為如何之救濟,請附理 由說明之。(25 分)
債權契約當事人未明文約定準據法時,法院應如何選法?試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 適用法」規定及彈性之選法方法扼要說明,並試扼要比較兩種選法之優劣。 (25 分)
設我國商人甲與另一我國商人乙於我國訂立一契約,契約準據法為我國法(依約乙 須替甲於A 國蓋一化學工廠)。契約是以中文,並依我國法之形式而定,價金之給 付以新台幣為依據。該工廠之建立符合我國環保法及其他一切法規,但違反A 國之 環保法。其後雙方於我國法院為該契約之效力起爭執,您認為該契約之效力為何?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