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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105 年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古題

民國 105 年(2016)公證人「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題目,共 7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7 題申論題

債權人大明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判命債務人大中應拆除坐落A 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上「現有地上物」,及返還系爭土地之確定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 聲請臺中地院民事執行處為上開執行,大中抗辯系爭土地上原有地上物業於判決確 定後滅失,伊另在系爭土地上建造「現有地上物」,臺中地院司法事務官及該院法官 先後裁定駁回大明強制執行之聲請及異議,大明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 中高分院)提起合法之抗告,臺中高分院嗣將原裁定廢棄,並諭知大明強制執行之 聲請應予准許。請說明臺中高分院之裁定是否妥適?(25 分)
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甲訴請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經法院一造辯論並判決乙應給付甲200 萬元確定。甲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乙主張該判決違法而聲 明異議,是否有理由?(15 分) 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2 月1 日,主張乙已屆A 屋借用期限而拒絕交還,乃以 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執行交還A 屋。公證書上之記載略以:乙向甲借用 A 屋,借期自104 年1 月1 日起至同年12 月31 日止,期限屆滿時,乙應交還A 屋。乙主張甲之執行名義於法不合而聲明異議,是否有理由?(15 分) 甲、乙成立訴訟上和解,約定乙應給付甲100 萬元。嗣甲將該債權讓與丙,丙於 受讓後,以該訴訟上和解為執行名義而聲請執行,並提出和解筆錄正本為證。乙 主張丙所提文件不足而聲明異議,是否有理由?(15 分)
債權人乙以普通債權額新臺幣(下同)80 萬元之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甲所有之 不動產查封拍賣,丙於民國105 年5 月5 日以60 萬元拍定得標,惟因未依限繳足價 金,執行法院遂定期再拍賣上開不動產,於同年7 月7 日由丁以50 萬元拍定得標, 惟戊以普通債權額40 萬元之執行名義,於同年6 月6 日具狀聲明參與分配。則執行 法院應如何分配上揭拍賣所得價金?學說或實務上如有不同意見,請一併加以申 論。(25 分)
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債權得否聲明參與分配? 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2 月1 日,聲請對乙強制執行,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乙 之債權人丙聲明參與分配,並提出乙、丙間所簽訂且經公證人認證之和解書為 據,其上載明:「乙願給付丙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如未於104 年12 月31 日前履行,乙願無條件接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15 分) 甲以對乙有100 萬元債權為由,聲請查封乙所有A 車與B 車(市價各為50 萬 元),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丙持法院判令乙應將A 車交付丙之確定判決,聲明參 與分配。(15 分)
德商甲公司將在德國製造之含有愛滋病毒及其他傳染病毒之血漿凝血因子濃縮劑, 販售至我國。今年5 月,我國國民乙、丙、丁發現因使用上述商品導致罹患愛滋病 及肝炎等傳染病,遂到我國法院對甲公司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並主張本案 應適用德國之法律。甲公司雖不爭執侵權行為之成立,惟認為關於準據法之選定應 優先考量法庭地之公序良俗,而應以法庭地法即中華民國法律為本件侵權行為之準 據法。假設我國法院有管轄權,試討論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在我國有住所的A 國人甲,到B 國拜訪住所在B 國的A 國人乙,並在B 國租用重 型機車搭載乙出遊,但因甲超速不慎撞及路樹,致乙傷重不治死亡。乙的父、母為 A 國人丙、丁,住所在C 國,於辦畢乙的喪事後,委請律師在我國對甲起訴請求損 害賠償。如甲、乙皆已成年,B 國民法規定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 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A 國民法規定子女於成年後,對父母負 扶養義務,國際私法規定扶養應依負扶養義務者的住所地法;B 國國際私法規定扶 養應依扶養權利人的住所地法,B 國及C 國民法均規定子女對父母並無扶養義務。 試問:扶養問題與侵權行為問題之關係為何?其應適用之法律為何?(25 分)
中華民國國籍之甲與乙在A 國度假小島結婚,並同時書面約定其夫妻財產制適用A 國法律。兩人返臺後仍定居高雄,嗣因甲個人經商之債務,其夫乙是否需負責任產 生爭議,蓋依A 國之夫妻財產制中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與我國之共同財產制相同。 甲、乙在我國法院訴訟,假設我國法院有管轄權,試討論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