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甲訴請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經法院一造辯論並判決乙應給付甲200
萬元確定。甲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乙主張該判決違法而聲
明異議,是否有理由?(15 分)
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2 月1 日,主張乙已屆A 屋借用期限而拒絕交還,乃以
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執行交還A 屋。公證書上之記載略以:乙向甲借用
A 屋,借期自104 年1 月1 日起至同年12 月31 日止,期限屆滿時,乙應交還A
屋。乙主張甲之執行名義於法不合而聲明異議,是否有理由?(15 分)
甲、乙成立訴訟上和解,約定乙應給付甲100 萬元。嗣甲將該債權讓與丙,丙於
受讓後,以該訴訟上和解為執行名義而聲請執行,並提出和解筆錄正本為證。乙
主張丙所提文件不足而聲明異議,是否有理由?(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