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甲於民國(下同)102 年4 月1 日,對住於A 地之債務人乙取得清償借款之
確定終局判決,即於同年月10 日向A 執行法院聲請對乙所有之土地為強制執行取
償。於執行程序進行中之同年5 月5 日,甲、乙成立和解,由甲免除乙之所有債務,
並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嗣甲於同年6 月6 日復持原執行名義,向A 執行法院聲請
對乙所有之土地為強制執行。A 執行法院於同年月20 日對乙所有之土地實施查封、
拍賣,乙抗辯甲持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並無實體上之請求權,乃於執行程
序終結前之同年7 月7 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2 條規定,具狀向A 執行法院聲明異
議。試就強制執行請求權之學說、執行中和解之性質及執行程序之救濟等觀點,論
述A 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乙之聲明異議?(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