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A 地」1筆,面積1公頃,坐落位置、範圍依所附地籍圖說,全部
為空地出租與乙,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僅作為露天停車場使用,
租期自民國(下同)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三年,每年租
金新臺幣2百萬元,甲、乙雙方於105年12月31日共同請求法院公證人就
該租賃契約作成公證,公證書並載明:「甲、乙雙方約定乙應於租期屆滿
時,將A 地全部原狀返還予甲,如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乙於108
年12月31日租期屆滿後,未將A 地交還予甲,甲乃持上開公證書向執行
法院聲請對乙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對乙核發限期自動履行命令,惟乙
置之不理,嗣執行法院履勘現場結果,假設下列兩種情況,執行法院應
如何處理?
乙於甲交付A 地後,並未自己占用,隨即將A 地全部轉租予丙經營露
天停車場,現A 地為丙占用中,丙拒絕遷讓,執行法院可否逕對丙強
制執行?(10分)
乙於甲交付A 地後,未得甲之同意擅自在A 地內興建未辦保存登記
之鋼骨造「B 平房」1千平方公尺,作為室內收費停車場,並僱用丁在
B 屋內當收費員,甲向執行法院請求丁應遷出B 屋,乙應拆除B 屋並
將A 地全部騰空返還甲,惟乙、丁均向執行法院表示拒絕遷出暨拆屋
還地,執行法院應否准甲所請,對乙、丁為強制執行?(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