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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100 年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古題

民國 100 年(2011)公證人「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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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經營貨物運輸事業僱用乙為司機多年,嗣甲公司因經營不善積欠丙新臺幣(下 同)四百萬元,積欠丁七百萬元,分別簽發本票為債權之憑證交丙、丁收執,均屆 期無力清償,經丙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命甲公司給付丙四百萬元確定後,丙執該 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查封甲公司所有之貨車二輛。執行程序終結前, 乙執甲公司願給付乙一千萬元借款之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明參與分配,丁執甲公司 簽發之七百萬元本票聲明參與分配。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丙認甲公司與乙間公證書借款債權之記載虛偽不實,丙得為如何之救濟? 丁得否執甲公司簽發之本票聲明參與分配?
甲、乙分別在共有之L 地上興建房屋分管使用多年,嗣甲與乙協議分割L 地不果訴 請法院判決分割,法院判命將L1 土地分割予甲,將L2 土地分割予乙。分割結果, 甲分得之L1 地上有乙所有之房屋,乙分得之L2 地上有甲所有之房屋,分割判決未 命點交。判決確定後,甲得否執分割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命乙將其占有之 L1 土地點交甲,並命乙拆除其在L1 地上所有之房屋?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中華民國國民甲,到賭博為合法的乙國某知名之丙賭城豪賭,並簽發本票一紙予丁 作為賭金之擔保,票上記載「此本票以中華民國法為準據法」,此一記載是否有效? 丁執乙國之一造缺席勝訴判決到我國法院擬執行甲之財產,甲以賭博違反我國公序 良俗為由否認本票債權之存在,我國法院應如何決定?(25 分)
修正前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 條規定:「外國法人經中華民國認許成立者,以 其住所地法為其本國法。」對照修正後之第13 條則規定:「法人,以其據以設立 之法律為其本國法。」試述上該修正後與修正前有何差異?(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