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夫妻二人均因年邁,長住安養中心,由該中心照護生活。為辦理遺囑之公證,
請析述如何辦理?(25 分)
遺囑見證人之一,擬由安養中心從業人員本籍勞工為之,惟該員因手傷無法簽名,
依民法第3 條之規定以蓋章、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之方式為之。
另見證人,擬由安養中心從業人員外籍勞工為之,惟該員僅略曉本國語言,不諳
中文。
請求人表示其長子事業有成,曾表示願拋棄繼承,次子已因營業受有請求人之財
產贈與,三子對甲、乙夫妻二人有虐待或侮辱情事。因此擬將身後財產全數贈與
某慈善團體。
請求人二人擬同時立具一份遺囑,請求作成公證書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