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 115 年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考古題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
甲將A 屋出租給乙,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並於同日作 成系爭公證書,系爭租約明訂租期自民國111 年6 月1 日至113 年12 月 31 日,條款如下:「一、甲方(下同)所有系爭房屋全部租予乙方(下 同)…。五、本房屋係供乙方營業之用,且僅應依其取得之營利事業登 記證之營業項目為使用,若乙方合法營業項目變更時,甲方得配合乙方 變更之。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或任何部分或地點轉租、出借、頂 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但有關K 電子遊藝場之轉租, 不在此限;唯有效期與乙方相同,乙方亦應負遷移責任」。於租期屆至後, 乙方未依系爭租約返還予甲方,且K 電子遊藝場仍繼續營業。問:甲執 系爭公證書,能否對K 聲請強制執行?(25 分)
甲、乙之父親丙於民國111 年2 月1 日死亡,其生前曾於民間公證人K 事務所製作代筆遺囑,並有遺囑認證書。甲對該遺囑之效力有爭執,已 起訴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乙則向法院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問:公證與 認證有何不同?此遺囑認證書是否為公文書或私文書?法院得否依該 遺囑選任遺囑執行人?(25 分)
甲住臺中市,為乙所有A 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 之債權人,乙住新竹市,A 地位於臺南市。甲主張乙曾向甲借款2000 萬 元,約定還款日期為民國(下同)113 年9 月1 日,乙簽發面額2000 萬 元、到期日為113 年9 月1 日之本票一紙,交由甲收執,作為還款之用, 然經甲於113 年12 月1 日提示本票仍未獲付款,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務已屆期未依約清償,故以該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 謄本等件作為債權證明文件,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拍賣A 地,第一審法 院裁定准允拍賣A 地。問: ㈠乙就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由何法院就乙之抗告為裁定?乙於 抗告審主張:系爭本票非由其所簽發,且已清償系爭借款。抗告法院 就此應如何審理並為裁判?(25 分) ㈡如抗告法院於114 年6 月30 日駁回乙之抗告,於裁定正本中之教示 欄記載「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並於同年7 月12 日送達於乙。其後經 書記官於同年8 月14 日以處分書將系爭裁定之教示欄記載更正為「…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乙於同年月 18 日收受該處分書後,旋即於20 日提起再抗告,其再抗告是否合法? 有何救濟途徑?(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