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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114 年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考古題

民國 114 年(2025)公證人「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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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已80 歲,為避免繼承人於其身故後,就遺產之分配有所爭執,乃至 乙公證人前,請求作成公證遺囑。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乙公證人如何依民法、公證法施行細則等規定,協助甲男作成公證遺 囑(下稱本案公證遺囑)?(15 分) 甲男之繼承人丙,於本案公證遺囑作成翌日,知悉有該公證遺囑存在, 即向乙公證人請求閱覽或交付本案公證遺囑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 乙公證人應如何處理?(10 分)
甲、乙、丙3 人籌設社團法人建築學會,於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前,向 丁租賃房屋作為處理相關行政事務之用,由設立人甲以其自己名義,與 丁簽訂租賃契約(下稱本案房屋租約),並請求公證人辦理公證。公證人 於公證書承租人部分記載為甲個人,並於公證之本旨中闡明「因社團法 人建築學會尚待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中,故由設立人甲以個人名義為其訂 立租約,俟核准設立並完成法人登記後,由社團法人建築學會概括承受 該租約」。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公證人上開關於承租人部分之記載是否適當?理由為何?(10 分) 公證人得如何協助當事人,就承租人部分為更適當之記載?(15 分)
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10 月30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 並簽發到期日為113 年10 月30 日面額500 萬元本票一張(下稱系爭本 票)。到期日後,乙將系爭本票提示不獲兌現。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乙於114 年1 月6 日就系爭本票聲請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經 法院裁定准許,並將系爭本票作為裁定附件,惟於當事人欄將相對人 甲誤載為「甲1」(其他部分均無誤載),甲得否對上開記載相對人為 「甲1」之准予強制執行裁定,逕行提出抗告?(15 分) 倘甲提出抗告,則應徵收之費用為1,000 元或是1,500 元?依據為何? (10 分)
甲女(民國(下同)101 年5 月10 日生)因其父母間聲請改定其權利義 務行使負擔等事件(下稱系爭親權事件),乃以系爭親權事件與其人身自 由有關,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於113 年6 月10 日與乙律師訂立委任 契約,就系爭親權事件及衍伸之相關事件,均委任乙律師處理,不受審 級之限制,並經公證。嗣於113 年8 月1 日,以承辦法官有偏頗之虞, 委由乙律師撰寫聲請法官迴避狀,聲請承辦法官迴避,經分由丙法官審 理。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女就系爭親權事件與乙律師訂立委任契約之行為,是否須得其法定 代理人允許?其就系爭親權事件有無程序能力?得否自為有效之非 訟程序行為?(20 分) 丙法官應否審究甲女委由乙律師所撰寫之聲請法官迴避狀?(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