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取得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除簽寫300 萬元借據給乙外,
並約定以甲妻丙所有之A 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500 萬元之抵押權給乙。
屆期甲未還錢,乙乃檢附借據及相關資料,以丙為相對人聲請法院拍賣
抵押物求償300 萬元,法院裁定准許乙之聲請。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在家收受法院送達其妻丙之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甲認為法院裁定
所載之債權數額有誤,甲單獨以甲個人之名義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是
否適法?(10 分)
丙收受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經甲告知已經償還乙300 萬元,
並提出銀行匯款單為證,丙乃提出甲之銀行匯款單主張原裁定有誤,
應駁回乙之聲請而提起抗告。抗告法院認丙所提出甲之匯款單確屬真
正,則抗告法院應否撤銷原裁定,另為裁定?(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