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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113 年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考古題

民國 113 年(2024)公證人「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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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事實體驗公證」?請舉例說明之。(10 分)並說明公證人得為「事 實體驗公證」之法律依據及公證人所製作「事實體驗公證書」之法律上 效力為何?(15 分)
公證人辦理私文書正本與影本相符之認證時,發現該私文書所載內容有 違反法令及無效之法律行為之情事,是否仍應予以認證?(25 分)
甲向乙借款取得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除簽寫300 萬元借據給乙外, 並約定以甲妻丙所有之A 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500 萬元之抵押權給乙。 屆期甲未還錢,乙乃檢附借據及相關資料,以丙為相對人聲請法院拍賣 抵押物求償300 萬元,法院裁定准許乙之聲請。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在家收受法院送達其妻丙之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甲認為法院裁定 所載之債權數額有誤,甲單獨以甲個人之名義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是 否適法?(10 分) 丙收受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經甲告知已經償還乙300 萬元, 並提出銀行匯款單為證,丙乃提出甲之銀行匯款單主張原裁定有誤, 應駁回乙之聲請而提起抗告。抗告法院認丙所提出甲之匯款單確屬真 正,則抗告法院應否撤銷原裁定,另為裁定?(15 分)
甲、乙均住臺中市,甲為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乃於乙之 住處簽發一張面額500 萬元本票給乙供擔保,約定1 個月後還款,屆期 甲未還錢。乙持本票向甲提示付款遭拒,持該本票向臺中地方法院(下 稱臺中地院)聲請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500 萬元。經法院裁定准許後, 甲主張該本票所擔保借款,其僅取得200 萬元,乙尚有300 萬元未交付, 依法乙應證明有交付300 萬元之事實,本票裁定記載債權額500 萬元與 事實不符,提起抗告。經臺中地院合議庭裁定駁回甲之抗告後,甲認為 抗告法院未命乙提出有交付借款之證據,而駁回甲之抗告,舉證責任之 分配有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該抗告法院裁定提起再抗告。試附理 由回答下列問題﹕ 本件再抗告事件之管轄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或「最高法 院」?(10 分) 甲本人並不具有律師資格,其提起本件再抗告是否應委任律師為非訟 代理人?抗告法院即臺中地院應如何處理?(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