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住所設於彰化)向乙(住所設於臺中)借款新臺幣100 萬元,同時
簽發到期日為民國112 年5 月1 日之同額本票一紙,交付乙收執。應乙
之要求,甲再邀同丙(住所設於南投)共同於發票人欄中簽章,但本票
上並未記載發票地及付款地。到期日屆至,乙將本票提示不獲兌現,即
列甲、丙為相對人,聲請法院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以下簡稱本票裁
定事件)。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本件本票裁定事件應由何法院管轄?(10 分)
本件本票裁定事件經法院裁准後,甲一人以該本票欠缺法定應記載事
項為由提起抗告,其效力是否及於丙?(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