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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112 年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考古題

民國 112 年(2023)公證人「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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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原住民身分之乙欲購買由原住民甲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A 地作為 經營溫泉民宿之用,然為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 條第2 項、原 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 條第1 項原住民保留地之承受人應以原 住民為限之規定,乃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丙名義與甲簽訂 買賣契約,甲以該地為乙設定地上權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就前 開乙丙間之借名登記契約、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甲為乙設定地上權及將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之行為,三人請求公證人予以公證或認證。請附理 由說明公證人應否准予辦理?(25 分)
甲將其所有之A 屋出租予乙,雙方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110 年1 月1 日起至111 年12 月31 日止,共計2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3 萬元,應於 每月首日以現金支付,並偕同前往經遴任僅辦理文書認證之丙律師事務 所辦理公證。丙律師依據甲、乙兩人之陳述,作成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書, 公證書並載明:承租人乙如不依約定日期給付租金,或不於租賃期間屆 滿時交還房屋者,均應逕受強制執行。請附理由說明:本件房屋租賃契 約公證書之執行效力如何?如甲持此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對乙強制執行, 法院並據以執行時,乙應如何請求救濟?(25 分)
甲(住所設於彰化)向乙(住所設於臺中)借款新臺幣100 萬元,同時 簽發到期日為民國112 年5 月1 日之同額本票一紙,交付乙收執。應乙 之要求,甲再邀同丙(住所設於南投)共同於發票人欄中簽章,但本票 上並未記載發票地及付款地。到期日屆至,乙將本票提示不獲兌現,即 列甲、丙為相對人,聲請法院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以下簡稱本票裁 定事件)。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本件本票裁定事件應由何法院管轄?(10 分) 本件本票裁定事件經法院裁准後,甲一人以該本票欠缺法定應記載事 項為由提起抗告,其效力是否及於丙?(15 分)
在收養認可事件中,於法院裁定前,如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死亡,程序是 否有承受、續行之情形?法院應如何處理?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