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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103 年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考古題

民國 103 年(2014)公證人「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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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訂立房屋租賃契約,並依據公證法第13 條之規定,約定租期2 年,期間屆 滿時乙應將房屋交還甲,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嗣後,租期屆 滿,甲乙合意展延租期1 年,但未補作公證,嗣展延之租期再屆滿,乙拒絕交還, 甲乃持公證書聲請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30 分)
丙與丁訂立借貸契約,借貸期間3 年,除月息百分之2 之利息約定外,另有不遵期 返還借款或支付利息,應按日息千分之1 支付違約金之約定,並依據公證法第13 條之規定,期間屆滿時丁應返還借款予丙,按期支付利息、違約時應支付違約金, 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載明關於借款返還、利息支付及違約金支付,應逕受強制執行。 嗣丙主張丁未遵期返還借款,支付利息,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就借款、利息及違約 金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40 分)
下列情形,法院應如何處理?  債權人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票據法第123 條),聲請強制執行。(10 分)  債務人主張債務業已清償,提起確認本票債務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 執行。  債務人主張系爭本票為偽造,提起確認本票債務不存在之訴,但自裁定送達後 起算已逾20 日,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 債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進而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在強制執行查封之前業 已將抵押物移轉予第三人A,A主張債務業已清償,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 停止強制執行。(10 分)  出租人持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承租人主張並無欠租情事,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