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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95 年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考古題

民國 95 年(2006)公證人「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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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締結買賣契約,並向公證人請求作成公證書,雙方於契約內有願逕受強制執 行之約定,經公證人將其契約作成公證書。稍後,因甲不履行其義務,乙乃持公證 書向該管地方法院執行處聲請對甲強制執行,問:執行處受理強制執行聲請時,是 否得對此公證書之內容進行審查?(25 分)
甲、乙為夫妻,兩人惟恐一方於日後有虐待、侮辱他方或與他人通姦之情事,因而 預立若一方有前揭情事,即應賠償他方五百萬元並同意離婚之契約,甲、乙持該契 約向公證人請求公證,問:公證人應如何處理該請求?(25 分)
甲財團法人請求設立登記,經登記處於登記簿記載完畢後,因未繳驗財產移轉為法 人所有之證明文件,而遭撤銷其設立登記,並經主管機關撤銷設立許可。事後捐助 人復以同一筆捐助前開甲財團法人之財產再捐助成立乙財團法人,並報經主管機關 許可,聲請法人設立登記,問:法院登記處應否准許該聲請?(25 分)
甲未成年而父母雙亡,經聲請法院指定其父之同學某乙為其監護人。現因納稅之故 須處分甲之不動產,依法應得親屬會議同意(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規定),惟某 甲之父母,係大陸來台人士,在台除同鄉、同學、同宗(只同姓而無任何證據證明 有血緣關係)外,其他別無親屬,某乙乃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指定部 分同鄉、同學、同宗、自治人員(里、鄰長),為某甲之親屬會議會員,問:法院 應如何處理乙之聲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