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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95 年中華民國憲法考古題

民國 95 年(2006)公證人「中華民國憲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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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應負有對國家及憲法忠誠的義務,因此產生「政黨違憲審查」之制度。請分別 回答下列數子題: 我國現今法規(憲法及法律)的具體規定如何?(10 分) 本制度的理論依據,以及實際實施之成效如何?(10 分) 由何機關來決定一個政黨的違憲?且違憲決定後,效果如何?(5 分)
我國立法院調查權的權限根據為何?其調查權限的行使與其他國家機關(行政、司 法、考試、監察機關)權限行使的界限如何劃分?試從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與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論述之。(25 分)
司法院大法官曾在多號解釋中,引用國際條約(含公約或協定等)作為論證理由之 一。請舉例說明該種解釋方式的意義,並析論其是否與憲法第80 條及第170 條之 規定有所扞格?(25 分) 參考條文: 憲法第80 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憲法第170 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A 為私立大學學生,成績甚差,因其父是月薪高達十餘萬元之法官,故每年仍獲得七 萬餘元之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可以繳納高昂的私校學費。B 為原住民,是A 之 同班同學,成績中等,另有兄、妹二人,家庭收入來源是其單親母親擔任飯店工友, 每月不到兩萬元之薪資。B 因不能獲得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而需仰賴將來應攤還 本息之學生助學貸款,以支應學費。B 以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發放,偏向特定 身分人員且無法律依據,認為其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受到傷害。試問,B 可否請願? 請依請願法、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立法院於公元2002 年12 月31 日議決通過之經 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中有關教育權理念之規定,分析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