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私立大學學生,成績甚差,因其父是月薪高達十餘萬元之法官,故每年仍獲得七
萬餘元之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可以繳納高昂的私校學費。B 為原住民,是A 之
同班同學,成績中等,另有兄、妹二人,家庭收入來源是其單親母親擔任飯店工友,
每月不到兩萬元之薪資。B 因不能獲得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而需仰賴將來應攤還
本息之學生助學貸款,以支應學費。B 以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發放,偏向特定
身分人員且無法律依據,認為其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受到傷害。試問,B 可否請願?
請依請願法、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立法院於公元2002 年12 月31 日議決通過之經
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中有關教育權理念之規定,分析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