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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93 年中華民國憲法考古題

民國 93 年(2004)公證人「中華民國憲法」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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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從基本權主觀權利本質與憲法客觀價值秩序之決定觀點,分析下列行為之合憲性, 並述明其理由:(25 分) 甲在訴願決定後,放棄上訴行政法院之權利。 乙於投票時亮票,放棄憲法保障秘密投票之權利。 丙於警察違法臨檢時,自願按壓指紋,以求得放行。
試申述我國憲法前言是否為憲法之一部分,其本質與效力為何?又我國基本國策之 效力性為何?試述明之。(25 分)
執業律師某甲,兼任民間之公證人,因擅為當事人公證結婚而違反公證法第三十七 條,遭受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處分撤職。試依大法官相關憲法解釋說明: 此一懲戒處分性質上為司法處分或行政處分,其憲法論理依據為何?(10 分) 此一處分是否構成職業自由之限制?公證法相關規定是否構成職業自由之限制? 若已構成限制,應採何種審查基準加以審查?(40 分) (公證法與本題有關之基本規定,請參閱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公證法: 第三十七條 民間之公證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得執行律師業務。但經遴任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者,或因 地理環境或特殊需要,經司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律師兼任民間之公證人者,就其執行文書認證事務相關之事件,不得再受委任執行律師業 務,其同一聯合律師事務所之他律師,亦不得受委任辦理相同事件。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民間之公證人不得兼任有薪給之公職或業務,亦不得兼營商業或為公司 或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代表人或使用人。但與其職務無礙,經司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五條 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處分如下: 一 申誡。 二 罰鍰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三 停職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 撤職。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得同時為之。 第五十七條 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四人及民間之公證人三人組織之,主任 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五人及民間之公證人四人組織之;主任委員 由委員互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