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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91 年中華民國憲法考古題

民國 91 年(2002)公證人「中華民國憲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試回答下列有關工作權之各項子題:對一般人民及公職人員之工作權,我國憲法本文有何保障及限制規定?試列述之。(十分)憲法增修條文對就業方面又有如何之規定?試敘明之。(七分)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一○號及第五一四號解釋之要旨為何?試扼述之。(八分)
試從權力分立說明「憲法機關忠誠」。在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歷年解釋中可否找出類似「憲法機關忠誠」之軌跡?試述之。(二十五分)
何謂制度性保障?與基本權利保護有何區別?大法官於許多號解釋中亦提及制度性保障,試就財產權、訴訟權、學術自由、言論自由與地方自治之保障等領域論述之。(二十五分)
選戰離正式開打還有三個多月,各政黨提名的候選人早已各就各位。A報刊登一篇記者某甲分析各候選人實力的文章,關於B黨候選人某乙部分,文中一段提到某乙實力雄厚,最具勝選相,「但近日坊間開始傳聞某乙有婚外情,並育有私生子,該傳聞對某乙的顧家、清新形象極具殺傷力,一旦選戰加溫,某乙如不能即時澄清,聽任傳聞持續發酵,對選情恐有不利影響。」某乙閱報,一怒之下狀告某甲毀謗。庭訊中,某甲坦承無法證實某乙婚外情與私生子之事為真實,也坦承未親向某乙或其身邊親友查證,但強調該報導絕非空穴來風,子虛烏有,而是坊間傳聞,並舉不相干市民某丙為證,表示消息來自某丙。經傳訊某丙,某丙坦承該消息是由其告知某甲,也承認無法證實該消息為真,該消息也是從他人處得知的。如果您是承審法官,在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權衝突的基礎上,是否認為某甲應負毀謗罪之刑責?(二十五分)參考法條: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第三項「對於所毀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