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戰離正式開打還有三個多月,各政黨提名的候選人早已各就各位。A報刊登一篇記者某甲分析各候選人實力的文章,關於B黨候選人某乙部分,文中一段提到某乙實力雄厚,最具勝選相,「但近日坊間開始傳聞某乙有婚外情,並育有私生子,該傳聞對某乙的顧家、清新形象極具殺傷力,一旦選戰加溫,某乙如不能即時澄清,聽任傳聞持續發酵,對選情恐有不利影響。」某乙閱報,一怒之下狀告某甲毀謗。庭訊中,某甲坦承無法證實某乙婚外情與私生子之事為真實,也坦承未親向某乙或其身邊親友查證,但強調該報導絕非空穴來風,子虛烏有,而是坊間傳聞,並舉不相干市民某丙為證,表示消息來自某丙。經傳訊某丙,某丙坦承該消息是由其告知某甲,也承認無法證實該消息為真,該消息也是從他人處得知的。如果您是承審法官,在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權衝突的基礎上,是否認為某甲應負毀謗罪之刑責?(二十五分)參考法條: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第三項「對於所毀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