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台南地區的台鹼安順廠(以下簡稱「台鹼廠」),為政府於 1946 年所設之台灣製
鹼公司台南廠,於當年12 月25 日開工生產,1951 年更名為台灣鹼業公司安順廠,
1982 年6 月因經濟因素關廠並與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公司)
合併。台鹼安順廠生產鹼氯近40 年,產生了許多汞污泥廢料,而其在民國53 年試
製成功五氯酚鈉,58 年實施五氯酚鈉增產計畫,並興建當時號稱東亞最大可日產4
公噸的五氯酚鈉工廠,五氯酚鈉本身即帶有劇毒,其所產生之副產品-戴奧辛,更
有世紀之毒之稱。在當時,此些廢棄物均未被妥善處理,遭隨意棄置於廢棄的空地、
儲水池,甚至放置在附近的鹿耳門溪,造成嚴重之污染。
根據2001 年成功大學環境微量毒物中心所作一連串之研究計畫顯示台南市安南
區台鹼安順廠附近的一位婦女,在近日,被驗出血液中戴奧辛的含量,高達300 皮
克,這是目前台灣測得的最高數據,也創下新的世界公害紀錄。另外,民國93 年1
月根據台南市衛生局的調查,民國88 年至92 年顯宮里死亡人數共61 人,死於惡性
腫瘤人數為24 人,惡性腫瘤死亡率高達39.34%,高於行政院衛生署所公布民國90
年國人十大死因,因惡性腫瘤死亡率為25.5%。上述之現象,其肇因均指向污染源
-台鹼安順廠。
試問:(25 分)
上述受污染人民可否基於憲法保障之權利受侵害來為請求?試說明我國憲法之依
據及理由何在?
如污染之工廠為私人所有,憲法基本權對此能否有其保障作用,試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