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召開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就「司法院定位」議題作成決議:以「一
元多軌」為近程目標,以「一元單軌」為終極目標。嗣司法院擬定三階段改革時程,
預計分兩階段達成「一元多軌」目標,再以一階段完成「一元單軌」目標。
請說明上述「一元多軌」與「一元單軌」兩目標、三階段之內容。(10 分)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三○號解釋(90/10/05)有謂:「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
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
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設若立
法院於審議「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後,僅修正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與
「行政法院」之合併(成立「行政訴訟及懲戒法院」),並明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
司法行政機關。試析論立法院如上修法是否合憲。(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