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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92 年中華民國憲法考古題

民國 92 年(2003)公證人「中華民國憲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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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召開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就「司法院定位」議題作成決議:以「一 元多軌」為近程目標,以「一元單軌」為終極目標。嗣司法院擬定三階段改革時程, 預計分兩階段達成「一元多軌」目標,再以一階段完成「一元單軌」目標。 請說明上述「一元多軌」與「一元單軌」兩目標、三階段之內容。(10 分)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三○號解釋(90/10/05)有謂:「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 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 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設若立 法院於審議「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後,僅修正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與 「行政法院」之合併(成立「行政訴訟及懲戒法院」),並明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 司法行政機關。試析論立法院如上修法是否合憲。(15 分)
某甲因近來經濟不景氣,失業在家,又繳不出健保費,使全家無法獲得健保給付, 因此經濟陷入困境,於家中翻閱我國憲法時,發現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生存權 及工作權,一方面乃向台北市政府主張基於生存權保障,要求台北市政府補助健保 費及日常生活費,另一方面乃以書面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一份月薪三萬元的工 作。台北市政府以其不符合法定補助規定,而拒絕其請求,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則 以公函回復此非屬該會之權限,但告知某甲可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地舉辦之職 業訓練,試問: 憲法保障之生存權與工作權在此之關聯性為何?(15 分) 甲可否依憲法第十五條向台北市政府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上述兩項請求權? 理由為何?(10 分)
某甲為抗議美國對伊拉克發動戰爭,參加在台北市舉行之反戰遊行。在遊行時,甲 於美國在台協會前的馬路旁公開焚燒美國及我國國旗,後為檢察官以甲違反刑法第 160 條第1 項之罪,將甲起訴。焚燒美國國旗部分,因美國政府未提起請求,故未起 訴。案經法院依刑法第160 條第1 項判處甲拘役30 天確定。甲有意聲請司法院大法 官解釋,請從律師的觀點,分析說明聲請人甲所得主張的違憲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刑法第160 條第1 項:「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 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18 條:「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19 條:「第一百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 求乃論。」
學者將權力分立區分為「垂直面向」與「水平面向」,其內容分別為何?孫中山先生 所稱「均權」與何一面向相關聯?憲法對均權發生爭議解決之規定,學者有何批評?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