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並將其所有不動產一筆設定抵押權登記於乙,
以為擔保。嗣甲復將該不動產出租予丙,並已點交。上開借款屆清償期後,甲未清償,
乙乃於取得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聲請執行法院查封拍賣該不動產,經鑑價結果,
該不動產價值四百八十萬元。執行法院乃以該金額為拍賣之最低價格,並於拍賣公告
載明丙於該不動產上有租賃權,拍定後不點交。如乙於第一次拍賣前,即以上開租賃
權影響其抵押權為由,聲請執行法院除去該租賃權,執行法院應否准許?又如於第一
次拍賣無人應買後,乙以上開租賃權影響其抵押權為由,聲請執行法院除去該租賃
權,其結果是否相同?執行法院如准許除去該租賃權,於拍定後該不動產應否點交?
試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