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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92 年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古題

民國 92 年(2003)公證人「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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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A、B 二間房屋為甲所蓋,嗣甲將A 房屋售予乙,並已交付與乙占有使用; B 房屋因甲積欠丙債務,由丙取得執行名義聲請法院查封拍賣,由丁拍定,並由法院 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與丁,執行程序而告終結。旋甲之債權人戊又以甲積欠其債務,於 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執行,由法院查封A、B 二間房屋,乙、丁乃以A、B 房屋 分別為彼等所有為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訴是否有理由?試說明之。(25 分)
甲向乙借款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並將其所有不動產一筆設定抵押權登記於乙, 以為擔保。嗣甲復將該不動產出租予丙,並已點交。上開借款屆清償期後,甲未清償, 乙乃於取得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聲請執行法院查封拍賣該不動產,經鑑價結果, 該不動產價值四百八十萬元。執行法院乃以該金額為拍賣之最低價格,並於拍賣公告 載明丙於該不動產上有租賃權,拍定後不點交。如乙於第一次拍賣前,即以上開租賃 權影響其抵押權為由,聲請執行法院除去該租賃權,執行法院應否准許?又如於第一 次拍賣無人應買後,乙以上開租賃權影響其抵押權為由,聲請執行法院除去該租賃 權,其結果是否相同?執行法院如准許除去該租賃權,於拍定後該不動產應否點交? 試說明之。(25 分)
甲無權占有乙所有之土地,乙乃對甲起訴請求交還土地,並獲勝訴確定判決。乙旋 即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於法院勘驗現場時,發現該土地上有甲所蓋之A 房屋及第三 人丙所蓋之B 房屋,此時,執行法院可否依乙之聲請而拆除A、B 房屋?試說明之。 (25 分)
設籍於台灣地區台北市之某甲,前往澳門乙賭博公司賭博,連續四十八小時賭博下 來,共賭輸新台幣(以下同)三千萬元,即簽發本票一紙予乙公司以資清償,並在本 票上記載本件票據所生之法律關係適用台灣地區之法律。甲回國後拒付該票款,未經 台灣地區許可其成立之乙公司即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某甲給付票款。 甲抗辯: 乙公司未經中華民國認許其成立,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許 可之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在台灣地區為法律行為。」乙公司 既在台灣地區不得為法律行為,自不得為民事訴訟之當事人。 本票上記載本件票據所生之法律關係適用台灣地區之法律,在台灣地區賭博為法 律所禁止,因此,賭債不是債務,乙公司不得請求。 試述甲之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九十二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律師、民間之公證人、會計師、社會工 作師考試試題 類 科: 民間之公證人 全一張 (背面) 附錄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參考法條 第三十八條 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 第三十九條 未經許可之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在臺灣地區為法律行 為。 第四十條 未經許可之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其名義在臺灣地區與他人 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 其他機構,負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及經許可或認許之法人,其權利在臺灣地區受侵害者,享 有告訴或自訴之權利。 未經許可或認許之香港或澳門法人,就前項權利之享有,以臺灣地區法人 在香港或澳門享有同等權利者為限。 依臺灣地區法律關於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為告訴或自 訴之規定,於香港或澳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