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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92 年國文考古題

民國 92 年(2003)公證人「國文」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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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玉波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九號解釋提出之不同意見書中認為: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所定「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程序。」結果無異對於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不予以平等之訴訟機會,殊與憲法上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平等權之本旨不符。雖憲法上之保障,係相對的,非絕對的,有時非不可以法律加以限制,但人民之基本權利,究以無限制為原則,有限制為例外,因而其限制非嚴格的具備必要、合理及適當三要件則不可。所謂「必要」,即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是。上開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不具有上列任何一項之必要,甚為顯然。所謂「合理」,指法律規定,須合乎法理而言。查拉丁法諺有「過多無害」之說,乃不易之法理,上開施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上即陷於不利之地位,是因多一律師而受累,在法律方面亦因多有知識而為患,形成「過多有害」之結果,於理不合。所謂「適當」即法律規定所維護之利益,須超過因此所造成之不利益,而有價值之謂。上開施行法第九條所維護之利益,不過使法院節省一次命補正之程序而已,至於避免延滯訴訟則未必,因不命補正而駁回,與命補正,不補正再駁回,在時間上所差無幾,實益有限。而其所造成之不利益,諸如使當事人喪失訴訟機會,正義或因之而不伸;釀成當事人與律師間之糾紛,訴源或因之而新闢;甚且引起人民對於司法機關之反感,對於律師制度之歧視等等,貽害無窮,以此利少弊多之規定,難謂適當。(請接第二頁) 90220 九十二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民間之公證人、會計師、社會工作師考試試題代號:全六頁第二頁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國文(論文與閱讀測驗)劉鐵錚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二四二號解釋提出之不同意見書中認為:婚姻以及由婚姻所建構之家庭倫理關係,是構成社會人倫秩序之基礎,也是民族發展之礎石。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特別強調國家應保護「母性」,即係本此意旨。故婚姻權及家庭倫理關係也應在憲法第二十二條人民其他自由及權利所保障之範疇中。舊民法既已肯認後婚可以合法建立,亦即容認人民可以建立第二次的家庭關係與人倫秩序,則其一旦建立,自應同受憲法保障,立法者不能予與予奪,任意以違憲方式侵害後婚配偶之婚姻權。是故舊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容許撤銷權人可以不問久暫,隨時得以訴訟撤銷後婚姻之規定,既為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規定,其必須接受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考驗,殆為當然。按憲法第二十三條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規定,必須符合公共利益之目的,須以法律限制,及必要原則等三項要件。其中必要原則,係指法律為達特定目的所採限制之手段,必須合理、適當,不可含混、武斷,申言之,所採之手段固必須能達成目的,然必擇其對人民損害最輕,負擔最低,且不致造成超過達成目的所需要之範圍,始足當之。以此標準檢驗舊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吾人可以發現舊民法係採取得撤銷主義以控制重婚,立法者自應預見後婚姻配偶可因後婚姻之合法締結而構建後婚姻之家庭關係與人倫秩序,撤銷權規定之目的,無非在阻卻後婚姻之締結,以保護前婚姻之配偶,惟此一限制目的,立法者縱加設除斥期間,對於後婚姻之締結,仍可具有阻卻效用,但其對於立法者原已容認之後婚姻配偶之婚姻權與其家庭關係、人倫秩序之破壞,較之未設合理除斥期間之得撤銷制度,顯然侵害較少,是以未設除斥期間之得撤銷制度,對於人民婚姻權及家庭倫理關係之限制,並非對人民損害最輕、負擔最低之手段,與憲法第二十三條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規定不符。司法院釋字第五四四號解釋理由書中說:國家對個人之刑罰,屬不得已之強制手段,選擇以刑罰處罰個人之反社會性行為,須刑事立法之目的具有正當性,施以刑罰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且別無其他侵害較小亦能達成相同目的之手段可資運用時,始得為之;而刑罰對基本權利之限制與立法者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行為對法益危害之程度,尚須處於合乎比例之關係。至何種行為構成犯罪,應處以何種刑罰,刑罰是否為達成立法目的之適當且必要手段,以及判斷相關行為對個人或社會是否造成危害,乃立法者自由形成之範圍。就特定事項經評價為刑事不法行為,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罪刑,倘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符合者,即無乖於比例原則,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闡釋在案。(請接第三頁) 90220 九十二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民間之公證人、會計師、社會工作師考試試題代號:全六頁第三頁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國文(論文與閱讀測驗)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1從前列四筆法律資料推斷,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鄭玉波大法官認為憲法第二十三條「必要」二字未必足以推衍出比例原則;劉鐵錚大法官的看法類似;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則與他們的見解相互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構成比例原則之基礎,只是少數大法官於不同意見書中所表達的見解,未為多數大法官所接受;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無關。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的原則,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表述的比例原則,內容範圍並不完全一致;該條規定,與劉鐵錚大法官對於憲法第二十三條的理解,則尚無嚴重衝突。鄭玉波大法官認為人權保障應受法律限制,乃是基本原則,而無例外;劉鐵錚大法官之見解與之相左;行政程序法第七條則係在規定立法限制基本人權的基本原則。2下列敘述,何者為非:刑事立法處罰個人犯罪行為,應受憲法比例原則之檢驗,為司法院大法官之確定見解。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對於委任律師之當事人加設限制,鄭玉波大法官認為不必要、不合理、不適當。舊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並未施以刑罰制裁,故不適用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3下列敘述,何者為非:司法院解釋不只一次說明憲法比例原則的意義。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並未規定目的正當性的要求。鄭玉波大法官詮釋「過多有害」,就是比例原則的核心內容。劉鐵錚大法官認為法律規定缺乏一定的內容,亦可能構成違憲。(請接第四頁) 90220 九十二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民間之公證人、會計師、社會工作師考試試題代號:全六頁第四頁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國文(論文與閱讀測驗)
一個人不可能成為神,更別說替代上帝,由超人來主宰這個世界,只能把這世界攪得更亂,更加糟糕。尼采之後的那一個世紀,人為的災難在人類歷史上留下了最黑暗的紀錄。形形色色的超人,號稱人民的領袖、國家的元首、民族的統帥,不惜動用一切暴力手段造成的罪行,絕非是一個極端自戀的哲學家那一番瘋話可以比擬的。我不想濫用這文學的講壇去奢談政治和歷史,僅僅藉這個機會發出一個作家純然個人的聲音。作家也同樣是一個普通人,可能還更為敏感,而過於敏感的人也往往更為脆弱。一個作家不以人民的代言人或正義的化身說的話,那聲音不能不微弱,然而,恰恰是這種個人的聲音倒更為真實。這裡,我想要說的是,文學也只能是個人的聲音,而且,從來如此。文學一旦弄成國家的頌歌、民族的旗幟、政黨的喉舌,或階級與集團的代言,儘管可以動用傳播手段,聲勢浩大,鋪天蓋地而來,可這樣的文學也就喪失本性,不成其為文學,而變成權力和利益的代用品。這剛剛過去的一個世紀,文學恰恰面臨這種不幸,而且較之以往的任何時代,留下的政治與權力的烙印更深,作家經受的迫害也更甚。文學要維護自身存在的理由而不成為政治的工具,不能不回到個人的聲音,也因為文學首先是出自個人的感受,有感而發。這並不是說文學就一定脫離政治,或是文學就一定干預政治,有關文學的所謂傾向性或作家的政治傾向,諸如此類的論戰也是上一個世紀折騰文學的一大病痛。與此相關的傳統與革新,弄成了保守與革命,把文學的問題統統變成進步與反動之爭,都是意識形態在作怪。而意識形態一旦同權力結合在一起,變成現實的勢力,那麼文學與個人便一起遭殃。二十世紀的中國文學的劫難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乃至於弄得一度奄奄一息,正在於政治主宰文學,而文學革命和革命文學都同樣將文學與個人置於死地,以革命的名義對中國傳統文化的討伐導致公然禁書、燒書。作家被殺害、監禁、流放和罰以苦役的,這百年來無以計數,中國歷史上任何一個帝制朝代都無法與之相比,弄得中文的文學寫作無比艱難,而創作自由更難談及。作家倘若想要贏得思想的自由,除了沉默便是逃亡。而訴諸言語的作家,如果長時間無言,也如同自殺。逃避自殺與封殺,還要發出自己個人的聲音的作家不能不逃亡。回顧文學史,從東方到西方莫不如此,從屈原到但丁,到喬依斯,到托馬斯.曼,到索爾任尼津,到一九八九年天安門慘案後中國知識分子成批的流亡,這也是詩人和作家還要保持自己的聲音而不可避免的命運。在毛澤東實施全面專政的那些年代裡,卻連逃亡也不可能。曾經蔽護過封建時代文人的山林寺廟悉盡掃蕩,私下偷偷寫作得冒生命危險。一個人如果還想保持獨立思考,只能自言自語,而且得十分隱秘,我應該說,正是在文學做不得的時候我才充分認識到其所以必要,是文學讓人還保持人的意識。(請接第五頁) 90220 九十二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民間之公證人、會計師、社會工作師考試試題代號:全六頁第五頁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國文(論文與閱讀測驗)自言自語可以說是文學的起點,藉語言而交流則在其次。人把感受與思考注入到語言中,通過書寫而訴諸文字,成為文學。當其時,沒有任何功利的考慮,甚至想不到有朝一日能得以發表,卻還要寫,也因為從這書寫中就已經得到快感,獲得補償,有所慰藉。我的長篇小說︽靈山︾正是在我的那些已嚴守自我審查的作品卻還遭到查禁之時著手的,純然為了排遣內心的寂寞,為自己而寫,並不指望有可能發表。回顧我的寫作經歷,可以說,文學就其根本乃是人對自身價值的確認,書寫其時便已得到肯定。文學首先誕生於作者自我滿足的需要,有無社會效應則是作品完成之後的事,再說,這效應如何也不取決於作者的意願。(高行健,^文學的理由﹀,諾貝爾文學獎的受獎演說節錄)4下列敘述,何者與作者的觀點顯然不符?本篇主旨在於說明文學只是個人的聲音,為的是生者;而文學之所以為文學的理由,就在於對個體生命的確認。思想的自由,對於作家極為重要,且須通過表述自由加以體現。即使只是對著自己表述,也足以彰顯文學的價值。文學宜遠離政治。為了避免受到政治宰制,文學家必須抗拒將其作品成為權力和利益的代用品,而該發出真實的聲音,說出自己的感受,為小民代言,讓正義說話。文學的理由,在於個人自我價值的實現,這也構成奔放不羈的思想、表述與創作應該受到尊重的理由。5下列敘述,何者正確描述了高文的觀點?根據他的親身體驗,高行健先生認為文學的起點,在獨立思考、自我對話與自我滿足。︽靈山︾是嚴守自我審查的創作。文學如果變成政治的工具,其社會效應如何,並不取決於作者的意願。文學純然是作家的自我肯認,但未必真實。
獨秀兄:前幾天我們談到北京群眾燒毀︽晨報︾館的事,我對你表示我的意見,你問我說:「你以為︽晨報︾不該燒嗎?」 五、六天以來,這一句話常常來往於我腦中。我們做了十年的朋友,同做過不少的事,而見解主張上常有不同的地方。但最大的不同莫過於這一點了。我忍不住要對你說幾句話。(請接第六頁) 90220 九十二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民間之公證人、會計師、社會工作師考試試題代號:全六頁第六頁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國文(論文與閱讀測驗)幾十個暴動分子圍燒一個報館,這並不奇怪。但你是一個政黨的負責領袖,對於此事不以為非,而以為「該」,這是使我很詫怪的態度。你我不是曾同發表一個「爭自由」的宣言嗎?那天北京的群眾不是宣言「人民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的自由」嗎?︽晨報︾近年的主張,無論在你我眼睛裏為是為非,決沒有「該」被自命爭自由的民眾燒毀的罪狀;因為爭自由的唯一原理是:「異乎我者未必即非,而同乎我者未必即是;今日眾人之所是未必即是,而眾人之所非未必真非」。爭自由的唯一理由,換句話說,就是期望大家能容忍異己的意見與信仰。凡不肯承認異己者的自由的人,就不配爭自由,就不配談自由。我也知道你們主張一階級專制的人已不信仰自由這個字了。我也知道我今天向你討論自由,也許為你所笑。但我要你知道,這一點在我要算一個根本的信仰。我們兩個老朋友,政治主張上盡管不同,事業上盡管不同,所以仍不失其為老朋友者,正因為你我腦子背後多少總還同有一點容忍異己的態度。至少我可以說,我的根本信仰是承認別人有嘗試的自由。如果連這一點最低限度的相同點都掃除了,我們不但不能做朋友,簡直要做仇敵了。你說是嗎?我記得民國八年你被拘在警察廳的時候,署名營救你的人中有桐城派古文家馬通伯與姚叔節。我記得那晚在桃李園請客的時候,我心中感覺一種高興,我覺得這個黑暗社會裏還有一線光明:在那反對白話文學最激烈的空氣裏,居然有幾個古文老輩肯出名保你,這個社會還勉強夠得上一個「人的社會」,還有一點人味兒。但這幾年以來,卻很不同了。不容忍的空氣充滿了國中。並不是舊勢力的不容忍,他們早已沒有摧殘異己能力了。最不容忍的乃是一班自命為最新人物的人。我個人這幾年就身受了不少的攻擊和污蔑。我這回出京兩個多月,一路上飽讀你的同黨少年醜詆我的言論,真開了不少的眼界。我是不會怕懼這種詆罵的,但我實在有點悲觀。我怕的是這種不容忍的風氣造成之後,這個社會要變成一個更殘忍更慘酷的社會,我們愛自由爭自由的人怕沒有立足容身之地了。胡適一九二五年十二月(胡適,^胡適致陳獨秀書﹀)6下列何項敘述最能表達上文的要旨:人民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的自由;但︽晨報︾遭到幾十個暴動份子圍燒,並不奇怪。法國思想家伏爾泰曾說:「我雖不贊成你所言,但即使犧牲生命,我也會維護你說話的權利。」主張階級專制的人,並不信仰「自由」這個名詞。胡適先生認為陳獨秀先生犯下了忘恩負義的過錯。 9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