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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113 年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古題

民國 113 年(2024)公證人「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題目,共 7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7 題申論題

試就強制執行管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債權人甲之住所在臺北,遂向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執 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查詢住所地在臺中市之債務人乙之勞保、郵 局存款及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此時臺北地院是否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5 分) 承上,如乙對住於臺北市之丙有金錢債權,甲聲請就乙對丙之金錢債 權及乙坐落於桃園市之不動產為執行,問本件臺北地院、臺中地方法 院或桃園地方法院何者係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又有管轄權之法院,是 否對本件所有執行標的均得逕為執行行為?(10 分) 又乙對丁保險公司(總公司位於臺北)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如甲欲聲 請對其強制執行,關於管轄權之規定為何?(10 分)
普通抵押權人甲以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 執行。倘該執行名義所憑之價金債權經債務人乙訴請法院判決其不存在 確定,乙於執行程序中應如何謀求救濟?(25 分)
債權人甲、乙分別持不同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丙所有之A 屋, 經執行法院合併其執行程序,債權人丁則持執行名義參與分配。嗣甲向 執行法院聲請延緩執行。試問: 執行法院是否應得乙、丁同意方得裁准延緩執行?(10 分) 嗣於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僅甲於10 日內聲請續行 執行,乙並未聲請,則乙是否生視為撤回強制執行聲請之效果?(15 分)
金錢債權人甲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乙所有之A 地,經執行法院於民國 (下同)113 年5 月5 日實施查封後,乙將該地出租予丙。嗣乙之另一金 錢債權人丁於113 年6 月5 日聲請強制執行A 地,經執行法院合併執 行。在A 地拍賣之前,甲撤回其強制執行聲請,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25 分)
A 國人甲與旅居A 國多年之我國人乙為好友,乙陪同甲來臺旅遊。乙駕 駛重型機車載甲,因超速不慎撞上分隔島,導致甲當場死亡,乙亦受重 傷。甲之父母丙(我國籍)、丁(A 國籍)於我國法院對乙起訴,主張依 我國民法第184、192、194 條等規定,乙應賠償丙、丁因甲之死亡支出 之殯葬費用、甲對丙、丁負擔之扶養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設依A 國法 律,子女並無扶養父母之義務,乙於A 國及我國均有住所,試回答下列 問題: 我國法院對本案有無國際管轄權?(25 分) 我國法院對本案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買受人甲訴請出賣人乙移轉買賣標的物A 地所有權,於取得主文為「乙 應於甲給付乙新臺幣500 萬元之同時,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之 確定判決後,持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我國籍之甲公司販賣A 國商品,主事務所在新北市,與住所在A 國、屬 A 國籍的乙合作,由乙在A 國依甲公司的需要,代購並運送商品來臺, 再由甲公司支付墊款、報酬及佣金。雙方於2018 年以中文訂定之協議, 未提及糾紛解決之方法及準據法。甲公司於6 個月前通知乙終止協議, 隨即停止往來及支付任何款項。乙主張甲公司之終止不合法且有三筆費 用或報酬尚未支付,在新北地方法院對甲公司起訴。試問:新北地方法 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