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4 月1 日向乙購買原料一批,總價新臺幣(下
同)1000 萬元整,約定乙應於113 年7 月1 日交付全部原料,甲並簽發
同面額本票一紙交付乙收執,發票日為113 年4 月1 日,到期日為113
年7 月1 日。詎料國際原料價格於簽約後一週爆漲一倍,乙面臨巨大虧
損,乃心中定計違約不交貨。乙於同年6 月15 日將本票背書轉讓予其
弟丙,並取得市價800 萬元之汽車一部。乙因未能於同年7 月1 日交付
原料,甲乃於同年7 月2 日向乙通知解除契約並請求交還本票,丙於同
年7 月3 日向甲請求給付票款,遭甲拒絕。請問甲、乙、丙三人的票據
法律關係及權利義務關係分別如何?(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