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將貨物一批(貨物離岸價格為新臺幣(下同)999,500 元,運費500
元),託由B 公司全責處理報關、運送,並於系爭貨物交付後4 日內交
付予A 公司設於中國廣東省東莞市之東莞廠。B 公司就運送貨物全部約
定價額,填發提單給A 公司,並於託運單上以異常細小之文字註記約定
責任限制條款,約定伊公司之賠償額度以運費之3 倍為限。其後,B 公
司將系爭貨物交付C 公司負責運送,惟系爭貨物因C 公司委任之報關公
司作業失誤,致未符大陸地區海關相關規定而無法順利通關,遭中國大
陸海關扣押未能完成運送。A 公司於向B 公司請求100 萬元之損害賠償
時,B 公司主張其非實際運送人、貨物係因有權力者之限制等法定免責
事由及賠償金額應以1,500 元為限,以資抗辯,有無理由?(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