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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109 年商事法考古題

民國 109 年(2020)公證人「商事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採用實收資本制,其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 之股份總數為1,000 萬股,均為普通股,全額發行,每股新臺幣10 元。」 查A 公司於民國(下同)108 年6 月30 日召開之股東會。其中討論事項 共二案:第一案:本公司擬發放普通股每股股票股利新臺幣(下同) 1 元,提請公決。第二案:本公司為免閒置資金過多,擬減少資本2,000 萬元,每股退還股款2 元,提請公決。若A 公司本次股東會僅有代表已 發行股份總數510 萬股之股東出席,且上開二項討論案均經全體出席股 東以無異議通過方式,並作成決議,其效力為何?(40 分)
甲、乙、丙、丁、戊等五人為大學企業管理學系之同學,擬分別出資新 臺幣200 萬元,設立A 股份有限公司,設置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並 規劃由甲認購特別股,乙、丙、丁、戊認購普通股,每股面額10 元。若 A 公司之章程擬對特別股之權利義務規定如下:「第8 條:本公司發行特 別股20 萬股,其權利義務事項如下:一、關於第一屆董事之選任,於本 公司設立時,由發起人甲指定一人擔任,其餘二位董事之選任,準用公 司法第198 條規定。二、第二屆以後董事之選任,由特別股股東投票選 舉二人擔任,其餘董事由普通股股東依公司法第198 條規定投票選舉產 生。三、特別股股東對於總經理之委任及解任,具有否決權。」試分析 其章程之記載是否合法?(35 分)
甲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12 日向乙商人購買貨物1 批,雙方約定 應於107 年2 月1 日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詎料甲於107 年2 月1 日當日簽發發票日為106 年2 月1 日、票面金額100 萬元、 付款人為A 銀行之支票1 紙交付乙給付貨款,乙則依約於107 年1 月 31 日交付貨物。嗣經乙向A 銀行提示支票未獲兌現,甲亦未付貨款, 乙遲至109 年2 月5 日始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向甲起訴請求甲給付 10 萬元。試問:該支票之消滅時效應自何時起算?又甲抗辯本件支票 係用以支付貨款,是票據法第22 條第4 項規定之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時 效僅有2 年,乙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有無理由?(20 分)
A 公司擬投標臺北市政府發包之工程,乃委請B 銀行簽發銀行本票,以 繳交押標金。B 銀行基於A 公司過去之往來信用尚佳,遂在授信額度內 依A 公司之所請,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6 年3 月1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下同)1,000 萬元、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未記載到期日及受款人之銀行 本票一紙,交付給A 公司。詎料A 公司並未得標,其職員甲領回投標文 件時,於途中遺失,由乙所拾得,若乙請求給付100 萬元之報酬,有無 理由?又若乙返還本票後,A 公司竟未洽B 銀行註銷該本票,而於109 年 5 月1 日逕向B 銀行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有無理由?(25 分)
甲於民國(下同)89 年3 月30 日以其子乙為被保險人,向A 保險公 司(下稱A 公司)投保「鍾愛一生313 終身壽險」(下稱系爭保險契 約)及保險費豁免附約、溫情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並約定第二期以後 保費按季繳交。惟甲自98 年7 月28 日之後即未再繳納保險費,A 公 司並未向甲催繳保費,而直接以當時總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其應 繳之保險費及利息,迄103 年4 月因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 繳1 日保險費,遂於103 年4 月10 日向甲催告繳交保費。嗣甲於前開 催告期間屆滿30 日前之103 年4 月18 日死亡,乙其後於104 年9 月 26 日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1 年,並於104 年12 月16 日向A 公司請領 保險金新臺幣80 萬元,A 公司則以要保人未繳納保費,系爭保險契約 及其附約已停效為由拒絕給付,有無理由?(20 分) 40960
A 公司以經營貨運為業,為控制其經營風險,向B 產物保險公司(下稱 B 公司)就其營業用貨車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約定被保險人所運 送之貨物於正常運送途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之損害,每一事故 責任之保險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甲為C 派遣公司派至 A 公司服務之駕駛,於駕駛A 公司貨車運送貨物途中,因超速與乙所駕 駛之自用車相撞,致乙之車輛損毀,共計20 萬元之損失。試問:若乙對 A 公司及甲起訴請求賠償後,知悉該肇事車輛有向B 公司投保汽車第三人 責任保險,於法院判決確定前,可否直接向B 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又若B 公司給付保險金後,可否向甲行使代位請求權?(20 分)
A 公司向馬來西亞商B 公司購買貨物一批(下稱系爭貨物),B 公司將 系爭貨物委由C 公司以CONMAR CAPE 船舶(下稱系爭船舶)自馬 來西亞運送,途經香港再至我國高雄港,B 公司並簽發載貨證券,記載 受貨人為A 公司。詎料系爭船舶之船長為利用呂宋西邊近岸之海流航 行,由原先規劃航向分段調整實際航向,惟船副未能避開險礁,不幸於 菲律賓蘇比克灣西方14海哩處發生擱淺海難事故(下稱系爭事故),損及 貨櫃,致貨物受潮。A 公司認為C 公司無正當理由偏航,未盡照護管理 貨物之義務,請求損害賠償。C 公司則抗辯系爭船舶擱淺,純粹航海技 術上過失,造成系爭事故,致貨櫃因擱淺而受損,使受潮貨物因異常之 長時間海運而受潮發霉,主張具有法定免責事由,有無理由?(20分)
A 公司將貨物一批(貨物離岸價格為新臺幣(下同)999,500 元,運費500 元),託由B 公司全責處理報關、運送,並於系爭貨物交付後4 日內交 付予A 公司設於中國廣東省東莞市之東莞廠。B 公司就運送貨物全部約 定價額,填發提單給A 公司,並於託運單上以異常細小之文字註記約定 責任限制條款,約定伊公司之賠償額度以運費之3 倍為限。其後,B 公 司將系爭貨物交付C 公司負責運送,惟系爭貨物因C 公司委任之報關公 司作業失誤,致未符大陸地區海關相關規定而無法順利通關,遭中國大 陸海關扣押未能完成運送。A 公司於向B 公司請求100 萬元之損害賠償 時,B 公司主張其非實際運送人、貨物係因有權力者之限制等法定免責 事由及賠償金額應以1,500 元為限,以資抗辯,有無理由?(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