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公司」)資深高階經理人A、B、C、D、E、F、
G、H(以下稱「A 等八人」)因在公司策略規劃上與總經理發生嚴重衝突,憤而
辭去現職,並向親友募集資金自行創業,成立乙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公
司」)。乙公司董事共有九名,除A 等八人外,另一名董事I 係某大學電機學院榮
譽教授。由於I 德高望重,A 等八人進一步推選I 擔任董事長,領導公司發展。
近日,甲公司董事會向I 提出甲、乙兩家公司攜手合作研發的提議。針對此一議案,
乙公司擬召集董事會,試討論下列問題:(25 分)
I 認為A 等八人的立場與個人因素,就此一議案而言,已存在「有自身利害關係
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的情形,不得加入表決。既然如此,為免徒增大家的困
擾,I 考慮不將董事會之召集,通知A 等八人。請問「不通知A 等八人」的決定
及作法有無或有何適法性的問題?
若I 嗣後改變心意,而在寄發董事會開會通知時,同時寄予A 等八人,A 等八人
也都按時到場開會。惟在本案進行表決時,A 等八人均主動表示對本案有自身利
害關係,可能損害公司之利益,故不行使表決權,僅由I 表決決定,I 最後投票
贊成本案。請問此一決議有無或有何適法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