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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99 年中華民國憲法考古題

民國 99 年(2010)公證人「中華民國憲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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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老師在校園網站上爆料,指某乙老師有婚外情,乙以侵害名譽告上法院,請求 賠償精神損害,並在四大報刊登道歉啟事,地方法院認定確已構成名譽侵害,判令 甲賠償十萬元,並應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一天,甲認為判決違憲,你(妳)如果是 甲的朋友,會給他什麼建議?(25 分)
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 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 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有人認為此一規定已構成 違憲,請問這裡可能涉及什麼基本權利的限制,有沒有達到違憲的程度?(25 分)
依照我國憲法,總統是否享有犯罪行為的免責權?如果犯罪的是總統的家屬,總統 是否也可豁免作證義務?(25 分)
下面那些兼職是憲法不許可的?請簡述理由。(25 分) 總統和行政院院長 立法委員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監察委員和律師 臺北市議員和建築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