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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101 年中華民國憲法考古題

民國 101 年(2012)公證人「中華民國憲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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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設有「彈劾」與「罷免」總統、副總統之制度,請問二者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其憲法規定如何?如果立法院決定要彈劾總統,是否必須連同副總統一併彈劾?如 果總統因為發表特定「經濟政策」,反對黨立法委員認為其發言不妥,為了調查事件 的影響,擬成立「○○事件調查委員會」作為彈劾總統調查事實之準備,請問:立 法院針對特定事件可否成立類此委員會以進行調查?界限如何?(25 分)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 條第4 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1 項 第1 款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第67 條第2 項前段復規 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 條第4 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 執照。又中華民國94 年12 月14 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68 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 因第35 條第4 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 執照。按此些規定,若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會受到的處罰,此類處罰可能涉及 憲法所保障的那些基本權?憲法上司法院的解釋對之有何評價?請問您對司法院的 解釋,有何見解?(25 分)
何謂「基本權第三人效力」?請舉例說明。(25 分)
學理上,司法權有其無法裁判的問題,會構成司法權界限,請問「司法權界限」為 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