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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111 年中華民國憲法考古題

民國 111 年(2022)公證人「中華民國憲法」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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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 之適當處分。」民事法院如有判決根據該規定,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 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可能干預加害人何等基本權利?各該基 本權利之保護內涵為何?依憲法法庭判決(111 年度憲判字第2 號)意 旨,此等判決是否違憲侵害加害人之基本權利?憲法法庭此一判決是否 與前此相關司法院解釋之見解一致?(40 分)
進口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憲法法庭認此屬「中央立 法事項」。其依據何在?又地方自治團體就轄區內電子遊樂場業營業場 所之距離限制如訂定較中央法律規定更嚴格之要求,是否牴觸中央法律? (30 分)
請說明憲法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為何?勞動基準法第49 條第1 項規定: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 時至翌晨6 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 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 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此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 解釋意旨,是否有違性別平等?(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