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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111 年民法考古題

民國 111 年(2022)公證人「民法」考試題目,共 7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7 題申論題

甲為乙之公司主管,某日甲因工作問題斥責乙。同單位之丙見狀,便唆 使乙對甲報復。經丙之唆使,乙起了報復之心,便破壞甲騎乘之機車, 致使甲騎車下班時發生車禍,甲之機車全毀,人亦摔傷住院三個月方痊 癒出院。車禍發生當天,乙即深感後悔,趕到醫院向甲表示歉意,並坦 白說明甲之機車是其所破壞,但乙未說出丙唆使之情事。甲念乙之家境 清寒,故未向乙請求損害賠償。事隔三年,甲方得知丙唆使乙破壞其機 車之情事。試問:甲對丙是否仍得請求損害賠償?(25 分)
甲有A 地,其女兒乙竊取其身分證件、印鑑章及所有權狀等文件,於前年 4 月16 日擅將A 地以贈與方式,移轉所有權登記至自己名下,並經丙授 權為代理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0 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丙。 甲知悉後,得否對乙、丙分別訴請塗銷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 設定登記?(25 分)
甲與乙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將其所有A 地號土地出賣予乙,契約約 定︰「本買賣不動產移轉登記時,關於取得不動產權利名義人,得由乙 方(即買受人乙)自由選擇或指定之。」嗣後甲受乙之指定,將A 地號 土地移轉登記予丙。然因乙逾期未付清價款,經甲定期催告未果,甲乃 解除契約並沒收乙已付之價金。甲主張原買賣契約應屬無效,丙乃無法 律上原因取得A 地號土地所有權致其受損害,故成立不當得利,因而請 求丙應將A 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 由?(25 分)
甲有A 房地(房屋及其基地),2 年前出租給乙,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丙 為連帶保證人,丙與乙共同入住。丙於9 個月前在A 房屋內燒炭自殺死 亡,A 房地因成為兇宅,交易價值減少新臺幣400 萬元。甲請求乙賠償 其損害,試依當前司法實務見解,說明甲的請求是否有理由?如甲隱瞞 上情,將A 房地以非兇宅之價格出售給丁,丁支付總價金5 分之1 後始 知悉其情,丁得主張何種權利?(30 分)
甲向乙承租有三間辦公室之A 屋,未徵得乙同意下,甲將其中一間辦公 室出租給丙。嗣後乙發現甲與丙間上述租賃情事,主張其與丙間並無任 何契約關係存在,丙係無權占有,便請求丙遷出該辦公室並返還給乙。 試問:乙之請求是否有理?(25 分)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一子丙,後來與乙離婚,由甲行使對丙的親權,丙 實際由甲的父母丁及戊教養。甲自民國106 年起與庚交往同居,於109 年 2 月1 日因車禍死亡,遺有A 地及現金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丙經丁、 戊同意,均單獨取得並登記為所有人,丙並以甲的子女身分單獨受領甲 的勞保死亡遺屬津貼168 萬元及汽車強制責任險死亡給付100 萬元。庚 於109 年6 月1 日產下自甲受胎的辛。試問:甲的遺產應如何繼承?庚、 辛得否對丙主張何種權利?(45 分)
甲之配偶於民國(下同)103 年死亡,甲則於105 年8 月死亡,遺有不 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一筆。乙、丙係甲之婚生子女,而丙已於104 年死亡,丙之婚生子女為丁。乙與丁繼承系爭不動產並於105 年10 月 登記為系爭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嗣後,戊另案訴請丙死後認領之判決 於107 年1 月確定,確認戊為丙之非婚生子女,丙應認領戊。戊乃以繼 承為原因,請求登記為該系爭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之一。試問:戊之主 張是否有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