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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105 年民法考古題

民國 105 年(2016)公證人「民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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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下同)104 年9 月間與乙訂立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將其所有之 一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出售予乙,系爭契約並約定: 「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權利人之名義由乙方(買受人)指定,甲方(出賣人)不得干 涉。被指定人亦有權請求甲方為土地產權移轉登記。」甲於104 年11 月間將系爭土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所指定之丙並交付該地予丙時,乙僅支付價款500 萬元。104 年12 月間,甲發現該土地買賣受乙詐騙之情事,乃於105 年1 月發函給乙,表明撤 銷其出賣系爭土地之意思表示。三個月後,甲起訴請求丙返還系爭土地並移轉所有 權登記予甲。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甲未徵得輔助人乙之同意,即擅自無償委任不知情的丙出售 其所有之A 競技自行車一部,並授與代理權。丙以甲之名義,與丁訂立A 車買賣 契約,丁未交付價金,丙未移轉交付該車。請問:甲和丙之間法律關係如何?又甲 和丁之間法律關係如何?(25 分)
甲委由乙營造廠興建一座工廠(下稱系爭工廠),並安裝發電機,已於民國(下同) 102 年1 月10 日完成驗收。因乙之偷工減料,系爭工廠多處漏水且內部之發電機先 後於102 年6 月10 日(第一次)、102 年8 月8 日(第二次)故障。發電機故障部 分,經發電機製造廠商至現場檢修測試後,依序於102 年7 月7 日、102 年9 月2 日 恢復運轉。漏水部分則經乙於102 年10 月1 日完成修補。甲因上開二次故障事故及 工廠漏水,受有修復期間營業之損失,合計新臺幣(下同)5510 萬元,且第二次故 障時並引起火花,燒毀現場原料,損害額300 萬元。甲於105 年5 月5 日起訴請求 乙賠償上述損害(失)共計5810 萬元及加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 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國際電動車展時,甲以優惠價格向乙電動車公司訂購展場展示之A 電動機車,且雙 方約定車展結束後之次日,乙即移轉交付A 車予甲。然在車展結束之日,車商丙與 乙有商業糾紛,乃縱火將乙已妥為安置之A 車燒毀。請問:甲和乙之間之法律關係 如何?(25 分)
甲為A 屋及B 地之所有人,並將A 屋及B 地分別出租給乙及丙。然乙及丙未得甲同 意下,私下各將A 屋及B 地分別全部轉租給丁及戊。當甲得知該二轉租情事時, 立即分別向乙及丙表達反對轉租之意思,然乙及丙均以原租賃契約並無明文約定禁 止轉租為由,不理會甲之反對。試問:甲得否以所有人之身分請求丁及戊返還A 屋及B 地?(25 分)
甲因現金周轉之需要,向乙借款新臺幣1000 萬元,並將其所有之A 地設定抵押權 給乙。甲向丁借款新臺幣100 萬元,並以其所有之B 車設定質權予丁。其後,乙未 經甲同意,將A 地所設定之抵押權單獨讓與給戊,向戊借款。丁未經甲之同意,佯 稱B 車係自己所有,擅自將B 車設定質權予己,向己借款,己不知丁非為B 車之所 有人。請問:乙讓與A 地抵押權給戊之效力如何?又丁將B 車設定質權予己之效力 如何?(25 分)
甲於民國105 年1 月因車禍死亡,遺有銀行存款100 萬元及現金50 萬元,且另有已 屆清償期之50 萬元債權,對丙則負有300 萬元債務。甲與其妻乙生有一子A,而乙 與A 於得知甲死亡後,共謀將現金50 萬元加以隱匿。試問:乙與A 就甲對丙所負 債務之清償責任為何?(25 分)
甲乙為夫妻,婚後爭吵不斷,甲因此委請其好友丙丁在離婚協議書為證人而簽名,甲 並向丙丁表示,其和乙無離婚之意思,僅作為平息爭吵之武器。次日,甲將簽妥之離 婚協議書交予乙,乙乃憤而簽名,並辦妥離婚登記。甲於離婚後半年,乃與乙之母親 戊結婚。請問:甲和乙之婚姻關係是否存在?又甲和戊結婚之效力如何?(25 分)